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以下简称《转移办法》)。《转移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并将取代1999年施行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联单办法》)。
《转移办法》颁布以后,很多企业EHS管理人员来信咨询,《转移办法》和《联单办法》有什么区别?企业应重点关注哪些风险?哪些情况下可以豁免管理?哪些情况下无需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就近原则如何判断?移出人如何开展危废鉴别?如何填写、运行转移联单?企业应重点做好哪些应对工作?等等问题。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环境与资源业务部张泉律师遂梳理本文解读《转移办法》,回应企业关切。
一、相比《联单办法》,《转移办法》整体上有什么特点?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实行豁免管理?点对点定向利用能否豁免管理?
三、哪些情况下无需执行危废转移联单?
四、遵循就近原则如何理解?就近考虑距离还是行政区划?
五、危险废物运输过程到底谁来管?公安部门还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移出人如何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委托运营模式下如何界定移出人?
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有哪些新要求?该如何具体操作?
八、跨省转移审批时限到底多久?批准有效期多久?
九、危废转移过程有什么法律责任风险?不规范的能否从轻减轻处罚?
十、《转移办法》施行,企业应重点做好哪些应对工作?
一、相比《联单办法》,《转移办法》整体上有什么特点?
《联单办法》由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仅涉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而《转移办法》由生态环境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细化了《固废法》的规定,对危险废物转移全过程提出了管理要求,比如:明确危险废物转移遵循就近原则;增加了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方(移出人、托运人、承运人、接受人)具体责任,明确从移出到接受各环节的转移管理要求;全面运行电子联单,强化危险废物转移环节信息化管理;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服务跨省转移管理等内容。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实行豁免管理?点对点定向利用能否豁免管理?
《转移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此处的国家相关规定主要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提请注意:《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在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且在豁免环节内,可以豁免的内容也仅限于满足所列条件下的列明的内容,其他危险废物或者不满足豁免条件的此类危险废物的管理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
比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且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处置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标准要求或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则填埋处置过程仍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关于点对点定向利用的豁免问题,《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明确未列入本《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或利用过程不满足本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在满足豁免条件【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
,即:一家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可作为另外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情况下在利用环节豁免,即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生态环境部2019年印发实施《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后,山东、江苏、重庆、上海、黑龙江等地已经在探索开展了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相关工作。比如:2021年10月8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实施方案》。
《转移办法》第六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哪些情况下,无需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呢?
结合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以及本文律师咨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回复结果,此处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主要是指《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情形,即全过程(各管理环节)均豁免,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其中就包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比如: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代码900-041-49)在符合豁免条件“未分类收集”后,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转移时无需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四、遵循就近原则如何理解?“就近”考虑距离还是行政区划?
《转移办法》第三条
第一款规定:“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第二款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上述“就近”、“相邻”指的是距离还是省界?比如:内蒙地域很大,与宁夏、河北都接壤。在蒙西的危废处置利用单位,离宁夏很近,距离约200km;离河北很远,那么从宁夏、河北转移过来,是否都符合“就近原则”?
《转移办法》提出危险废物转移总体应遵循就近原则,主要是出于两方面原因:(1)危险废物长距离转移不利于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高,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多发生在这一环节;(2)危险废物大规模、长距离转移还将大幅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
生态环境部按照《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要求,推动建立“省域内能力总体匹配、省域间协同合作、特殊类别全国统筹”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力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已基本实现省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为危险废物在省域内就近转移处置奠定了基础。
因此,我们理解:应结合当地危废类别、数量、危废处置消纳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省域内能处置的优先选择省内,如果涉及省外处置的优先选择地理距离近的单位。
五、危险废物运输过程到底谁来管?公安部门还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转移办法》第四条
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转移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又规定:“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废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上述规定中涉及的多个部门之间的分工,具体还需结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理解。
六、移出人如何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委托运营模式下如何界定移出人?
《转移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明确了危险废物移出人具有对危险废物的合规委托责任、编制管理计划、建立管理台账、如实填写运行转移联单、及时核实接受人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责任;第二款规定:“移出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转移办法》未明确规定谁是移出人以及如何判定。实践中移出人通常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鉴别的主体责任。
移出人该如何具体开展危险废物鉴别?自己开展还是委托开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明确产废单位可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但接受委托开展鉴别的第三方和自行开展鉴别的单位应当满足该通知附件1《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严格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等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在委托运营管理模式下
,可以查看废物所来源的项目单位所持有的排污许可证,实际确定产废方,从而锁定移出人,并履行需要承担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义务。
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有哪些新要求?该如何具体操作?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中总结:《转移办法》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管理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完善,具体表现:(1)加强信息化监管,全面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电子联单的,可先使用纸质联单,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补录。(2)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数据应当在信息系统中至少保存十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3)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全国统一编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编号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发放。(4)优化转移联单运行规则,允许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一个或多个类别危险废物,增加了不通过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且无法按次对危险废物计量的其他转移方式的联单运行要求。
提请关注:《固废法》(2020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潜在法律风险: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但是《转移办法》当中仅仅要求“接受人应当对运抵的危险废物进行核实验收,并在接受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确认接受”,但未明确接受人是否可以在接到移出人网上下单之日起就确认能否接收。实践中特别是需要紧急处理危废情况下,仍然存在移出人在接受人未确认能接收的情况下就已经将危废委托运输出厂,但最终危废安全抵达接受人且接受人确认接收,此种情况下移出人是否违法?若未能安全抵达中途被运输人倾倒了,移出人应否承担责任?
这两个问题仍有待商榷,需要视具体案件情况具体分析。目前,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方主要通过全国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或省级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操作,建议相关方应当严格按照系统操作手册开展危废转移工作尤其是做好转移联单的细化管理。
《转移办法》第四章专章规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在强调“未经批准、不得转移”的基础上,明确了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审批要求、审批决定有效期、重新批准、一份批准可多批次转移等具体规定。比如: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有效期为十二个月,可以跨年,但不超过移出人申请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时间期限和接受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剩余有效期限。
《转移办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移出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信息,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初步审核同意移出的,通过信息系统向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出跨省转移商请函;不同意移出的,书面答复移出人,并说明理由。”
此处移出地向接受地发函的时间含括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吗?
从考虑提出审核意见的便利和效率情况,结合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中“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时限控制在20个工作日”的论述,
移出地向接受地发函的时间应当含括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九、危废转移过程有什么法律责任风险?不规范的能否从轻减轻处罚?
《转移办法》并未直接规定罚则,明确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主要依据《固废法》相关条款开展处罚,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转移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规范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主要是为了与《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中从轻减轻和第三十三条中不予处罚的规定相配套,具体还应参照各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清单的规定执行。
十、《转移办法》施行,企业应重点做好哪些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