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血液制品的特征
血液制品属于人源性生物制品,具有一定的传播疾病风险。实际上,除了凝血因子等部分血液制品产品可以通过基因重组获得,
[13]
大部分血液制品的生产用原料血浆只能从人体提取,这使得血液制品的获取难度增大,存在稀缺性,同时也为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带来了挑战。1986年,4名中国血友病患者在使用美国进口的血液制品后被发现艾滋病病毒阳性,1987年,中国报道第一例13岁的中国血友病患者因使用进口的血液制品而感染艾滋病死亡。
[14]
然而,血液制品又属于刚性需求药品
[15]
,在危重病患者、遗传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治疗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我国白蛋白品类、静丙和凝血因子VIII产品等血液制品的用量远远不及发达国家
[16]
。
为了平衡血液制品的刚需性和潜在风险,保证我国血液制品的使用需求得到满足,有必要通过严格的监管,加强血液制品的安全性,提升血液制品的质量。
二、我国对血液制品的监管
我国血液制品生产行业的起步始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初,
[17]
在经历了三十多年的粗放发展之后,终于在1996年首次制定并发布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对于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血液制品从采集、生产、批签发、经营的流程概要如下图所示:
(二)具体流程监管
1. 采集
单采血浆与全血采集的显著区别在于,单采血浆术在采集分离原料血浆后,经收集血浆,而将其他血细胞成分全部回输给供浆者
[18]
。如果采浆机器、耗材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安装问题,或者单采血浆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均有可能对血液造成污染,影响原料血浆的质量以及供浆者的身体健康。在我国,血液制品的原料只能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的单采血浆站采集。单采血浆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后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
特别地,从2012年开始,申请新设单采血浆的生产企业注册的血液制品应当不少于6个品种且同时包含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和人凝血因子类制品。这一要求对新增单采血浆站的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资质要求,进一步提高了血液制品的行业壁垒。
2. 生产
(1)GMP要求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血液制品必须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方可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活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由于很多“单位生产血液制品,管理混乱,制品质量差”,1988年-1991年原国家卫生部(已撤销)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进行整顿、验收,并于1990年公布27个第一批国家生产血液制品定点单位
[19]
。1997年卫生部发文,血液制品生产开始采用GMP认证准入制度,截至1998年12月31日未取得GMP认证证书的企业将不得生产血液制品
[20]
。随着2019年底GMP认证的取消
[21]
,药品GMP证书不再发放,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生产要求也相应调整要求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原则上血液制品不得委托生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检疫期制度
除了满足GMP的要求外,自2008年7月1日起,监管对血液制品的生产环节提出“检疫期”这一特殊规定。为保证血液制品安全,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对于单采血浆站提供的合格原料血浆,不得直接用于生产,需要放置90天之后,再次对血浆样本进行病毒检测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同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申请血液制品批签发时,也应在批记录摘要中增加原料血浆实施检疫期的相关信息,否则不予批签发,还可能被监管部门按照生产假药、劣药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批签发要求
同生物制品监管要求,我国对血液制品实施批签发制度,即对获得上市许可的血液制品在每批产品上市销售前或者进口时,经指定的批签发机构进行审核、检验,对符合要求的发给批签发证明的活动。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批准免予批签发的产品外,未通过批签发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或者进口。
[22]
3. 经营
经营血液制品不仅需要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还需要遵守特殊规定。《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血液制品属于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4. 进出口
(1)出口限制
我国禁止出口原料血浆,
[23]
血液制品进口也相应受到限制。
(2)进口限制
早在1986年,为防止从国外进口血液制品而传入艾滋病毒,海关总署发布了通知,禁止
除人血白蛋白
以外的血液制品进口
[24]
,但实践中仍存在邮寄或者随身携带方式将国外血液制品带入国内的情况,1988年原国家卫生部(已撤销)再次发布通知“严格执行卫生部和海关总署颁发的有关进口血液制品管理的规定”。
进口的限制带来了血液制品供应的紧张局面。例如,血友病患者需要终身注射凝血因子,而禁止进口国外凝血因子Ⅷ导致血友病患者的用药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因此,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快速审批拜耳公司生产的基因重组凝血因子Ⅷ
[25]
,然而人源凝血因子Ⅷ仍属于禁止进口的产品。
三、我国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外资监管政策更迭
自从2001年我国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实行总量控制、不再批准新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我国的血液制品行业进入存量竞争的格局。尽管外资股东通过新设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直接参与到血液制品行业并不现实,但实践中存在外资通过收购形式控股或参股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案例。
1995年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血液制品的生产”列入“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乙)”,此后近20年,血液制品的生产在我国一直属于外商限制类产业,直至201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再将“血液制品的生产”纳入限制类目录,血液制品生产行业外资准入由限制到放宽。
目前,我国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存在外资控股或参股的情况。根据2019年12月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莱士”)的公告
[26]
,上海莱士拟发行股份购买GRIFOLS,S.A.(基立福,西班牙血液制品巨头)持有的 GDS 已发行在外的合计 45%GDS 股权,通过换股的方式,GRIFOLS, S.A.成为上海莱士的第一大股东;2018年,武汉中原瑞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中原瑞德”)从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完全由CSL BEHRING ASIA PACIFIC LIMITED(澳大利亚血制品巨头CSL Behring 杰特贝林的香港实体)100%持股的企业。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基于我国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总量控制,外资主要通过并购方式进入我国血液制品行业或进一步扩大控制。
四、实务问题浅析和行业趋势
血液制品产业涉及血液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多个环节,不同环节存在不同的法律问题及相应的风险。本文将从实务中比较常见的与血液制品相关的问题进行解析,为血液制品行业的相关企业提供以下提示和建议。
(一)违法广告风险
随着新冠疫情后人血白蛋白制品进入大众视野,许多自媒体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始鼓吹血液制品的保健功效,甚至对处方药产品进行违法宣传。2023年5月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某药业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违法发布关于人血白蛋白的处方药广告,对其处以21万元的罚款。
[27]
2013年某进口人血白蛋白制品售后服务公司因将包含“顶级品牌”表述的人血白蛋白产品宣传册摆放在公司宣传架以及通过举办学术会议发给医疗机构人员,被认定为“属于未经审批擅自发布药品广告及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被处以7万余元的罚款。
[28]
血液制品作为特殊的药品,适用《广告法》对于药品的监管要求,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血液制品日益受到大众“追捧”的情况下,应当加强产品推广、宣传材料及推广途径的审查,防范因广告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的风险。
(二)人类遗传资源监管
实践中,企业在药品、体外诊断试剂等产品研发过程中也存在用血需求。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结合上文,我国合法的血液/血浆采集途径包括(1)无偿献血供应临床用血;(2)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浆供应血液用品制造企业。企业如何合法合规获取研发所需血液是亟需面对的现实问题。
另外,人的全血属于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29]
尤其对于外资企业而言,如产品研发过程中涉及使用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需要遵守我国《生物安全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此外,从《专利法》角度,药械研发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存在不被授予专利权的风险。
建议企业严格遵守我国关于血液及血液制品的规定,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获取研发过程中所需使用的血液,避免因违法获取血液的行为导致企业受到处罚或者未来产品的注册受到不利影响。
五、结语
血液制品行业是我国的重点监管行业,相关监管法规及技术指南的颁行体现出我国对于血液制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高度重视。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医保目录对血液制品的覆盖范围逐渐扩大,同时,随着居民医疗卫生意识和支付能力的提高,我国对血液制品的需求也不断上涨。对于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而言,通过严格遵守GMP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完善和提高研发能力和血浆的综合利用率,方可在法律监管日益严格的趋势下稳健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