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学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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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2期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3-14 11:33

正文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2期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部,法学学术前沿编辑部独家整理。

责编:牧野

【法学学术前沿】赐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法制与社会发展》是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顶级期刊,在中国知网(2016版)目前复合影响因子:3.053、综合影响因子:2.119。本期《法制与社会发展》的12篇论文作者中有7位为博士研究生、博士后人员,可见《法制与社会发展》坚持以论文质量为用稿标准,对学术青椒的支持鼓励!


法学时评

 

谢鸿飞:《民法总则》是中国立法的里程碑

 

本刊特稿


中国司法改革基本理路解析


作者:黄文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

  

摘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力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对新一轮司法改革作出了系统化的顶层设计,锲而不舍地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取得了明显成效。本轮司法改革的基本理路和主要内容包括:深化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推进司法民主,提升司法权威,保证司法廉洁,提高司法效率,促进诉讼便利化,推进刑罚制度人道化,推进司法队伍职业化,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本轮司法改革的基本特点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宪法为根本遵循,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相结合,坚持依法有序推进,坚持运用现代科技破解难题。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司法能力

 

法律文化研究

 

论中国古代的罪疑惟轻


作者:孙倩,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 要:中国古代的“罪疑惟轻”中的“罪疑”既包括由于缺乏证据而无法查明案情的罪与非罪之疑,还包括因犯罪行为或当事人身份而引起的法律适用上的罪轻罪重之疑。对于“惟轻”,自汉以来主要存在从轻、从赎、从无三种处理方式,实践中,对于“惟轻”到底如何处理取决于对“罪疑”的理解。古人对于“罪疑惟轻”的议论不仅是讨论罪疑如何处理,更体现了古人对于刑罚公正的美好愿望。价值层面的罪疑惟轻体现了宽仁、教化的意义。制度层面的罪疑惟轻被当作议狱的宗旨,一则可以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一则可以理雪冤屈、救济无辜。但是,因为“疑”本身难以把握,导致实践中罪疑惟轻的处理结果千差万别,无法真正实现刑罚公正。

关键词:罪疑;罪疑惟轻;罪疑从轻;赎刑

 

西方法哲学

 

语义三角理论与法哲学的方法论问题———兼论自然法学派“不义之法不是法”命题的逻辑自洽性


作者:陈庆,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南大学拉丁文经藏研究所所长。

  

摘 要:自然法学派以亚里士多德-托马斯语义三角理论作为其方法论基础。语义三角理论认为,任何概念性理解蕴含三个维度:第一,言词与生命性受动之间的意指维度;第二,言词与物之间的意指维度;第三,生命性受动与物之间的相似性维度。前两个维度具有制度性,第三个维度具有自然性。从语义三角理论角度看,以哈特、拉兹与菲尼斯为代表的法理学家的方法论进路存在逻辑缺陷:当这些法理学家为了定义“法”而“挑选中心情形”时,他们就已经在运用一套“挑选标准”,但该挑选标准的合理性是未加证明的。从语义三角理论看,自然法学派“不义之法不是法”命题具有逻辑自洽性

关键词:法哲学;方法论;自然法

 

反对形式法治


作者:沈宏彬,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师资博士后,法学博士。


摘 要:法治表达了法律自身的理想状态。在该状态下,法律能够成功指引接受其统治之人的行动,而合理的法治观所包含的法治原则,应当确保法律实现这种理想状态。实现这种状态则必须调和法律所施加的义务性要求中,公共性与第二人称性之间的内在张力。形式法治中所包含的法治原则,只限制了法律形式和渊源,而不限制法律实质内容。这导致它并不能成功调和这一张力,因此它是一种失败的法治观。合理的法治观念必然是一种同时限制法律形式和实质的实质法治观。

关键词:规范指引;义务;法治;形式法治;实质法治

 

法学研究的空间转向


作者:谭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法律的空间发现或许是自法律的语言学转向以来最重要的理论发展。既有的理论比较强调法律的时间性,却没有认真对待其空间性。法律与空间关系的研究起源于物理空间与法律关系的讨论,后来发展到抽象的社会空间与法律的关系研究。不过,既有看似如火如荼的法律与空间的研究将空间视为狭义的管辖范围、动态过程或者法律运行的背景,呈现出“去空间化”的趋势,使得法律中的“空间”日趋边缘化。其原因在于,尽管在法律与空间的研究中引入了丰富的地理学词汇与语境,但是并没有本体性意义上的“空间”转向。只有将空间的本体性特征与法律的动态网络结构相结合,才能使法律的“空间”研究回归正途

关键词:法律空间;物理空间;法律地理学;同时性;法律网络结构

 

论法律原则的性质及其适用———权衡说之批判与诠释说之辩护


作者:王琳,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民法典的编撰如何处理好安定性和开放性的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复杂的课题。在法典中对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用方式加以规定是处理好该关系的重要方式。法理学有责任为此贡献经得起哲学反思的、立法实践可资借鉴的理论资源。近些年来,我国法理学加强了法律原则理论的研究,逐渐形成了一种主流学说———法律原则适用权衡说。然而,该学说对法律原则之性质的理解并不准确,并由此导致了其在法律原则适用主张上的错误。我们可以在避免这些缺陷的基础上重构法律原则适用理论———诠释说。诠释说认为,法律原则是包含诠释性概念的共享规范,其应当通过诠释方法予以理解和适用。这一理论可以指引我们获得民法典编撰中处理安定性与开放性关系的总体思路。

关键词:民法典;法律原则;权衡说;诠释说


交叉学科研究


感知的程序正义 ———主观程序正义及其建构


作者:郭春镇,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主观程序正义是人们对于程序是否公平的感受,提高这种公平感有助于塑造对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信任,进而有助于法治的实现。经验研究表明,公平感的提升与个体对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的控制感和尊严感的获得紧密相关。十八届三中与四中全会关于“省管司法”与设立巡回法庭的决定,通过彰显中立容易让公众产生更高的控制感;在“公案”中对判决书的语言进行特别的处理和设立不同意见书制度、为民意提供适当的参与司法的通道和执行特定意义上的群众路线,容易让公众产生尊严感;特定的宣传与教育技巧能提高公众感知能力进而提升主观程序正义,这些都有助于产生对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信任并最终有利于法治的推进。

关键词:主观程序正义;控制感;尊严感

 

社会系统及其互动:刑事和解中“以钱买罪”现象新解


作者:刘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刑事和解中存在“以钱买罪”。恢复性司法说与“新传统说”都未能对其性质和功能进行恰当定位。借助社会系统论,刑事和解中对经济支付手段的利用可以得到恰当解释。现代社会子系统间的互动由系统媒介产生和延续。“以钱买罪”现象在刑事法运作中的出现是经济支付媒介与刑事法判断互动的产物。在部分案件中,经济支付能够通过抽象性支付功能恢复被害受损利益。刑事法上根据系统间互动产生的对行为与行为人责任的区分可以放到现代社会系统运作视角下予以考察。根据经济支付所做出的责任区分并非科学意义上的精确,也会随着社会认知的变动而调整。因此,被告人经济支付并非当然推定刑事责任减免。司法者的解释在系统性的视角下依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刑事和解“以钱买罪”;社会系统;二阶观察;法律解释


理论纵横


法学研究的“田野”———兼对法律理论有效性与实践性的反思


作者:王启梁,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法律存在、运作或产生影响的所到之处就是法学研究的“田野”。进入“田野”对于建构有效的、实践性的法律理论具有重要价值。有效的法律理论指向法律实践,但并非法律实务的操作方案。其有效性来自于对法律实践、制度运行逻辑等的解释,以及对法律在社会中的位置进行深入考察。其实践性则是基于对问题的理论解释、反思,为改善法制提出理论性或政策性指导,提供对法律及其运作的评估。“田野”所具有的开放性使多元的研究方法、理论、视角可以运用到具体研究中,并通过系列个案的比较来发展一般性理论。同时,田野研究使研究者之间有了可具体讨论的对象,有助于有效地进行理论辩论以实现理论的融合、建构和创新。因此,法学研究的“田野”进路并非简单的经验获得或感性体验,更不是反理论的,而是一种发展法律理论的立场。

关键词:田野;有效理论;实践性;整体论;社会科学


“法庭之友”:一种诉讼信息披露机制


作者:项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海静,全名敖海静,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由于司法制度环境等因素的差异,各国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处于不同的案件信息结构之中。在美国,“法庭之友”制度的兴起具有鲜明的信息获取的功能特征,联邦法院更多将其视为一种诉讼程序与结构的调整性工具,充分利用了其背后隐藏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激励机制,以改善自身信息短缺的处境。在英国,出庭律师实际发挥的“法官助理”功能、法官群体的职业化和官僚化,以及法律服务市场、司法系统规模和特定司法制度等因素则为法官提供了更为经济的信息获取渠道。本文采取的以功能性和整体性原则为基础的研究进路对于我们关注法律体系内部制度间的功能关联性,更精细地解释制度的运作逻辑,具有启示意义。

关键词:“法庭之友”;激励;信息费用;功能主义


论侵权责任法与无因管理之债的界分与协调

———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3条


作者:王道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在传统理论中,合法性是侵权责任和无因管理之债界分的根本标准,但是细分两种制度的利益衡量冲突和价值选择取向,以正当性代替合法性才能真正界分和协调两种制度。两种规范制度存在交叉和竞合关系,发生不同的法律效力。但是随着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代替无因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防止、制止侵害行为的见义勇为应当受《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制,这正是以补偿义务为形式的损失分担制度的发展,使侵权责任法的调整领域不断扩张的结果,同时也是“大侵权主义”民法发展趋向的标志

关键词: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责任法;补偿义务


民事审限制度的异化及其矫正


作者:唐力,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审限作为规范法院审判行为、提高诉讼效率的一项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统一的审结期限之规定无法满足个案的具体需求,加之严格的审判绩效考核,导致民事审判实践中“隐性超审限”现象突出;当事人对法院随意变更审限无提出异议之权利,导致司法信任危机。强调当事人与法院的诉讼促进义务,给予当事人程序管理之参与权利,是解决诉讼迟延以及司法正当化的制度选择。

关键词:审限制度;隐性超审限;诉讼促进义务;程序管理参与权





法学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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