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之规定。
[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条之规定。
[3]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之规定。
[4]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十三条“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之规定。
[5]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之规定。
[6]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条第二款“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之规定。
[7]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之规定。
[8]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之规定。
[9]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条“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之规定。
[10] 参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之规定。
[11] 杨小强等:论增值税立法上的经营活动,《税收经济研究》2023 年第 4 期(总第 140 期)。
[1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之规定。
[13] 参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之规定。
[14]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条“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之规定。
[15]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16]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款“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之规定。
[17]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一条“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增值税税收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之规定。
[18]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规定。
[19]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七条“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第十六条第三款“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