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志强 2015年7月破获“大井坡张根锁杀人案”后接受央视采访画面
内蒙古乌兰察布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长邢志强被控故意杀人一案,乌兰察布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二庭借用卓资县人民法院,对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长邢志强涉嫌故意杀人案开庭审理。
“我只想做一名好警察,只想维护公平正义,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与行为,当年的正当防卫认定是严肃正确的,恳请法庭在实事求是基础上,综合判断,判我无罪!” ——被告人邢志强最后陈述
邢志强家属表示,邢志强当年的枪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存在故意杀人行为。被害人孟永清家属说,“相信法律会给他们一个公正的判决,害得我们家破人亡”。
乌兰察布中院此前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邢志强29年前枪击被害人孟永清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邢志强上诉后,内蒙古高院2024年3月4日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从“正当防卫”到“涉嫌故意杀人罪”
一审判决书显示:1995年6月6日18时左右,时为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讯股民警的邢志强,和朋友在四子王旗东梁水库用一支小口径步枪射击玩耍时,撞见取保候审人员孟永清骑着一辆红色长春铃木摩托车,自北向南朝他们驶来。邢志强认为摩托车是孟永清偷来的,身着警服的他上前拦截未果,随后骑摩托车追赶。
在水库南侧的小树林,邢志强左肩被孟永清持刀刺伤,孟永清身体中弹,随后孟永清弃车逃离现场。
据孟永清家属证言,孟永清逃离现场后,先是躲藏在四子王旗红山子村一个牲口圈里,随后又躲进一个服装厂仓库的小巷道,用碎玻璃划开肚子,自己取出了子弹。孟永清的母亲租了一辆车将孟永清送往武川县医院进行手术。当年6月8日,即案发两日后,孟永清身亡,医院告诉家属,孟永清是枪伤产生毒素导致腹腔感染死亡。
被认定“正当防卫”并立功受奖
同年6月28日,四子王旗公安局就邢志强在孟永清一案中的行为作出认定,结果是“正当防卫”,并报请了相关部门和上级部门。
四子王旗公安局在其作出的一份文件中指出,邢志强在获悉孟永清有盗窃摩托车重大嫌疑的情况下,欲带孟永清回局盘查,遭孟永清驾车加速冲撞、持刀刺伤背部,“孟永清的行为是不法侵害的行为,而邢志强是在强烈的责任感的驱使下,依照《警察法》相关规定,执行职务。”
邢志强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四子王旗公安局称,对孟永清进行盘查、追击是合法行为,符合正当防卫必要条件的第一条:只有在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同时,邢志强在受伤后,带伤追击孟永清;孟永清像亡命之徒一样,含刀、加速、嚎叫着直冲邢志强等人,具有鱼死网破、伤害他人的故意,是违法行为,且是故意犯罪行为,“孟永清正在实施不法侵害,邢志强向孟永清开枪,符合正当防卫必要条件的第二条: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四子王旗公安局在上述文件中认为,邢志强开枪致孟永清受伤,孟永清的死亡结果,是由于受伤后没有及时抢救(孟永清的亲人为逃避公安机关追捕,转移孟永清到武川县医院抢救治疗延误36小时),延误抢救时间而造成的。“邢志强开枪造成孟永清腹部中弹的伤,并非致命伤,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四子王旗公安局文件显示,1995年6月28日,四子王旗公安局认定邢志强系正当防卫。邢志强家属告诉记者,邢志强因此立功,不久后从通讯股转入刑警队,多年来工作表现突出,2010年成为四子王旗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
邢志强从警数十年,获得包括公安部在内颁发的诸多荣誉
案件重启调查
时隔20多年,发生于1995年的案件被重启调查。
2020年8月,邢志强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任上被监委留置。他没有被指控贪污、受贿等罪名,最终因这起20多年前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旧案被诉。
一审判决书显示,因群众匿名举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指定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将该案以故意伤害立案侦查。
2021年1月,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发出“邢志强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通知书,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对邢志强立案侦查。2022年8月,邢志强被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批捕。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邢志强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虽然经过二十年,但其犯罪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和影响仍然存在,有追诉的必要,对邢志强核准追诉。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22年9月,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邢志强提起公诉。
另根据财新《警察枪击案罗生门》报道,邢志强被查的原因,据其家人分析和四子王旗当地流传的消息,是因为在工作中得罪当地一名地产商人,被举报落马,但该消息未得到官方证实。
“当年调查我哥的动静很大,成立了二十多人的专案组,监委、公安两个组驻扎在我们当地近大半年,查了一个底朝天,也没查出他们想要的结果。”邢志强的妹妹向笔者说。
邢志强的辩护律师也指出,邢志强被留置调查后证明,举报他的所谓的职务犯罪、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等“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邢志强无比清廉,没有任何经济问题。
邢志强之妹说,“贪腐”“黑恶”“非法经营采矿”等方向都没查出什么毛病后,尘封二十多年的“正当防卫案”突然被重启调查。2021年1月,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对邢志强涉嫌“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2021年3月,邢志强被批准逮捕。
死者如何被击中有不同说法
一审判决书中,对于孟永清如何被击中,有不同的说法。
邢志强自述,孟永清刺中邢志强左肩后继续骑车逃跑,邢志强简单包扎伤口后,乘坐李华驾驶的摩托车搜寻孟永清。孟永清突然咬着刀骑车向他们冲来。邢志强跳下车,李华骑车躲开。孟永清骑摩托车冲撞邢志强,邢志强挥枪格挡时,枪响了。随后孟永清弃车逃离,邢志强未再追逐,前往医院就医。
李华证言称,他骑摩托车带着另一名女性朋友找到邢志强时,邢志强左肩被捅了一刀。邢志强从女性朋友手中拿过枪,让李华骑车载他继续追赶。在枳芨滩村附近,孟永清突然从西面叼着刀向他们冲来,躲过去后,孟永清骑车逃离,李华载着邢志强继续追赶。邢志强把枪架在李华肩膀上,朝孟永清开了两枪,孟永清驶入耕地后,邢志强再次朝孟永清开枪。孟永清继续行驶三十米后突然倒地,手捂肚子向红山村方向逃离。
一审判决书
2023年8月25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邢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邢志强认为自己无罪,属正当防卫,提出上诉。2024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证据不足”,裁定该案发回重审。
从被公安局认定“正当防卫”到被法院判决“故意杀人”,间隔28年,侦办过程困难重重。赵德芳告诉记者,调取案件资料时,他们发现1995年案发时当事人的笔录、涉案枪支等证据无法调取。据《财新》报道,2020年9月,为回应专案组等调取案卷要求,四子王旗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公安局多次组织专人进行查找,“因办公楼经历数次搬迁,且涉及时间较长,没有发现孟永清被枪击案的立案决定书和相关案件卷宗材料。”
最高检核准追诉27年前正当防卫案件
被告人邢志强,男,1973年生人。被层报最高检以【2022】Z13号核准追诉。
庭审反映出的当年现场案情与事实争议
1995年6月6日,当年邢志强年仅22岁,系四子王旗公安局办公室民警。
本案被害人孟永清21岁,于15岁时因盗窃数十起主要为摩托车被判刑十五年,当时,刑期未服完。如不是未成年人,大概就是无期甚至死刑。
庭审现场,案件现场情况归纳为三次遭遇:
第一次遭遇:邢志强身着警服驾驶摩托车与朋友王某柱、娜某花到水库打靶玩耍。发现因盗窃判刑15年服刑而“请假”在家的孟某清,出现在正面偏僻山路上,驾驶一辆崭新铃木AX100摩托车。邢志强认为在此地点骑行高价值摩托,且应当在服刑期间,具有逃脱与盗窃双重重大嫌疑,遂上前阻拦盘查。孟永清右手掌握方向,左手拿出一把二十厘米长的尖刀,猛向邢志强冲来。邢志强躲避,孟永清逃跑。
第二次遭遇:邢志强骑上自己的摩托车,空手上路,对孟永请进行追击,在水库外一小树林遇到,被孟永请刺中后背左肩膀,孟某清骑摩托车逃走。邢志强称是孟骑走的是自己的摩托车。
第三次遭遇:朋友王某柱、娜某花赶来与邢志强会合,娜某花将枪交给邢志强,邢志强左后背部伤口被朋友王某柱以警服进行包扎。邢志强要求让王某柱以摩托车载着自己,再次追寻孟永清,携枪,搜寻到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枳芨滩村,孟永清自暗处冲出,口叼着尖刀,口里“啊啊”喊着,半蹲在摩托车上,驾车高速冲撞邢志强与王某柱,二人躲闪。孟永清再次驾车逃跑,王某柱劝失血过多邢志强就医,邢志强不肯,二人再次追赶,在一公里外新耕地里,发现摩托车熄火,孟永清快速向远处奔跑。邢志强看到摩托车已经追回,加之失血过多,身体不允许,便听从王某柱建议,不再追击。
对于案件事实的争议主要集中于第三次遭遇。据邢志强称自己在与孟永清第三次遭遇时,看到孟永清半蹲在摩托车上,口叼尖刀,啊啊叫着冲过来时,自己也极端紧张,以枪作棍进行抵挡,确实听到了枪响,也感觉到了震动,心里纳闷。
一审判决认为,枪伤是第二次遭遇后,在随后追击过程中,邢志强以王某柱肩膀为支点,报复性开枪所致。
本案重审中庭审,公诉人延续一审判决说法。
关键证人当庭接受质证证言
王某柱,男,农民,案发时为摩托车修理部学徒,邢志强的朋友。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证人王某柱证言17份。王某柱证言极其不稳定,前期证言称没有见到听到邢志强开枪,邢志强在就医时告知其开了枪。而后期的证言,称自己感觉邢志强把枪架在自己的肩膀上开了三枪,发现孟永清逃跑时似乎是一手捂着肚子。
在王某柱的证言中,前期证言对于邢志强伤情描述为很严重,后期变化为不严重。
这是曾经的一审判决中认定邢志强故意杀人的重要证据,连同另两位证人李某香、与丈夫陈某义称目睹两辆摩托车追击,后面一辆即邢志强瞄准前面一辆即孟永清。李、陈两位证人还有听到枪声的证言,由此,与王某柱庭前证言,共同形成对邢志强指控的证据基础。
多人证明,邢志强与孟永清所骑摩托车,两车型号颜色完全相同,只不过孟永清的摩托车新一些。邢志强称第三次遭遇后,孟永清逃跑时骑的是邢志强的摩托车。
如果邢志强所言属实,则孟永请此时身背未经证实的盗窃、脱逃,以及已经被证实的故意伤害(妨害公务)和尚待证实的抢劫重罪。
庭审中,公诉人还特别出示王某柱证言,说明证言变化原因,前期证言为害怕邢志强报复,后期证言是真实的。
此次重审,王某柱的出庭作证以视频形式进行,辩方发问,由第一辩护人吴丹红进行。随着九十几个问题的回答,王某柱的证言回到最初状态:自己没有看到也没有听到邢志强开枪。
邢志强受伤极其严重。送医时,护士对自己说如果伤口再偏半公分没有肩胛骨挡着,就会刺入心脏。
王某柱也证明,最后一次追寻时,自己骑的摩托车比较手生,不像是自己惯常骑的邢志强的摩托车。
对于自己证言的变化,王某柱说办案人员将自己带到纪委留置点、公安办案点、使用卫星定位(进行恐吓),自己精神近于崩溃。
邢志强向证人王某柱提问时,以内蒙方言与自初中相识的这位朋友最后一个问题是:某柱,你感觉说实话就是对我不利,我会报复你吗?
王某柱沉吟一会,郑重回答:不会,你不是那种人。
四方法医观点
同一天由内蒙检察院聘请的鉴定人天津宋姓专家、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聘请的辽宁李姓专门知识人,辩护方聘请的北京胡志强法医等三位法医专家,另外,对现场尸体、抢救记录进行检验,掌握原始资料的1995年法医鉴定,其鉴定人徐志明(已退休)提供鉴定说明。
重审当庭调查查明:邢志强与孟永清第三次遭遇后,孟永清逃跑,邢志强流血过多,且感觉孟永清盗窃摩托车已经追回,气焰受到遏制,就在王某柱的陪伴下,一起就医,进而手术缝合伤口。并向四子王旗公安局局长报案。
另一边,孟永清为逃避抓捕,先逃到四子王旗红山子村一处牲口圈,牲口圈处有带鞘蒙古刀、指甲刀、卫生纸。后逃到四子王旗民族服装厂(其父工作处)仓库小巷道内,并自行用玻璃取出子弹。6月8日,孟永清母亲租车将孟永清送到武川县医院,进行救治。当天武川县医院无电供应、缺乏血浆,无法手术。孟家人多方购买发电机以及大量血浆,在医院又耽误数小时,最终进行抢救。发现枪伤形成十二指肠破裂,周围组织水肿,腹内大量胃内容物,以及血性物质。睾丸等组织肿大。
死者表皮留下13厘米长缝合11针的手术伤口。医院另对自行取子弹伤口进行清创缝合,形成2.5厘米长缝合2针的伤口。当天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人出示的孟永清父亲证言称:孟永清爬了一天一夜三十多小时,才到自己工作的民族服装厂仓库。
四个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或专门知识人)观点如下:
1995年四子王公安局法医徐志明:此案1995年法医鉴定主检法医为乌兰察布盟公安处法医,徐志明也是法医,报告由乌盟公安处出具,盟公安处(95)乌公刑技鉴字第46号法医鉴定书。鉴定枪击伤不是致命伤,孟永清为了逃避抓捕,延误36小时抢救,死亡原因是中毒性休克叠加枪伤形成的十二指肠贯通伤,系多因一果。
徐志明后补充说明,枪伤不是贯通伤,入弹口为背部,称腹部为入弹口,系口误。观察枪伤伤口应当是子弹平行进入。
2024年3月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2024]病理鉴字第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由鉴定人宋姓法医当庭说明:
接受内蒙古检察院委托,委托鉴定事项:根据乌盟公安处法医鉴定书[1995]46号、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对被害人孟永清死亡原因,死亡与自行取弹、延误治疗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及成伤机制等内容进行鉴定。
……枪击系远距离大于60CM形成,由于枪弹伤伤及十二指肠,而非绝对致命伤。如此时尽快实施开腹探查手术,并对创道给予清创缝合,其治愈的可能性很大。因此,枪弹伤造成背部、腹部贯通伤;以及延误治疗、自行用玻璃划开取出弹头的行为,与其因十二指肠破裂致感染性休克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
结论:枪弹伤与自行用玻璃划开取出弹头的行为,导致感染性休克死亡的参与度均为同等作用。
2024年5月北京云智科鉴中心出具[2023]医字第31号“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由胡志强法医出庭说明:接受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委托,对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2024]病理鉴字第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论证。
认为:孟永清死亡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2024]病理鉴字第1号鉴定意见书的委托和受理均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非刑诉法规定的适格主体,即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以书证审查意见书充任司法鉴定意见书,容易误导司法人员的判断;不检验尸体就出具法医学死亡原因鉴定意见,是属违规操作;民事赔偿的“参与度”理论不适用于刑事案件,“津实”鉴定意见自相矛盾,缺乏事实依据、科学依据和鉴定指南依据。
胡志强法医当庭说明:对邢志强左肩伤口作出对应位置为心脏的结论。对孟永清死因认为枪击伤形成十二指肠壁、横伤并破裂,造成弥漫性腹膜炎导致死亡。
非法持枪?非法盘查?
1.邢志强持枪合法吗
公诉人指控邢志强没有持枪证而持有枪支。
邢志强回应,1995年时,处于牧区的乌兰察布四子王旗是牧区,民间持枪者很多,街上的五金公司就公开售枪。1996年的枪支管理法规,才结束随便持枪的局面。其同时认为,多人证明,当时自己的枪内只有一颗子弹,水库打靶时打掉了一颗子弹。而且自己怀疑是否存在这样一种可能,自己在水库打靶时跳弹误伤正面骑行而来的孟永清。
2.邢志强盘查孟永清合法吗?
公诉人指控邢志强身为非执法岗位,在没有接到任务的情况下,私自盘查,不是履行职务。
3.孟永清在与邢志强第三次遭遇时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吗?
公诉人认为,考察一件事情要看常理。孟永清在刺伤邢志强后逃跑,在邢志强与王某柱共同搜索时,处于明显劣势,不法侵害已经停止。邢志强提出此时孟永清骑走了自己的摩托车,是在没有钥匙情况下,不符合常理。
邢志强提出孟永清骑走的就是自己的摩托车,盗窃的摩托车没有钥匙以特殊手段直接打火很常见。
邢志强如是说
庭审过程中,邢志强说,本来我这个案件无比简单,二十几年前就已经定性。但是事到今天,却又无比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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