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院校应届生与律所签订劳动合同后,律所主张该合同仅表明双方之间是挂靠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法院不予支持——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诉施阳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律所与法律院校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根据律所律师提出的工作要求提供劳动,双方权利义务符合劳动法律关系认定条件。律所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特殊约定的挂靠关系的,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49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10-25
2.律所主张与劳动者为实习关系但无实习约定证明,且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条件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与王秋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在律所从事律师助理工作,受律所管理并进行考勤登记,工作内容属于律所业务组成范围,律所根据其工作状况每月发放工资,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律所主张双方为实习关系非劳动关系,但又无明确约定证明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143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7-29
3.律师与律所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与谢汉雄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律所主张与律师签订聘用协议,双方约定为挂靠关系,但双方还约定了工资报酬的相关内容,约定了律师须遵守律所各项规章制度及服从律所管理的款项,具有明显的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应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案号:(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5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05-28
4.律所主张与提成律师签订劳动合同为转所备案使用,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举证证明的,法院不予支持——董林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律所与律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律师为提成律师,律所不支付其工资,仅收取管理费,律师需靠自行寻找案源赚取律师费,属于双方约定的报酬支付的一种特殊方式,不能否认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的事实,且双方存在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虽然律所主张劳动合同仅为转所备案使用,但未就此举证的,法院不予采信,应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0032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06-03
5.劳动者先到律所实习后被聘用为专职律师的,应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性质特点判断与律所之间的法律关系——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与李祖霞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与律所的法律关系应根据其工作性质特点等是否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来进行判断。劳动者在实习阶段受律所管理,工作内容是律所业务组成部分的,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被聘用为专职律师,按自己办理业务收入作为聘用工资,交纳办案引起的费用,缴纳社保,且双方未约定工作休息时间等内容,也不受律所劳动管理的,此阶段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案号:(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571、5572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1-12
6.律所基于建立合伙关系的意思表示与律师签订合伙人协议书,并依协议书行事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罗少华与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律所与律师签订合伙人协议书,并未有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自愿,而是一种合伙的意思表示。且双方按照合伙人协议书行事,律师并未受律所的考勤管理,律所也不向律师发放工资的,双方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和经济依附关系的,即使律所为律师代缴社会保险和人身商业保险的,也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号:(2015)朝民初字第0265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