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劳动关系认定的难题
在新就业形态背景下,劳动关系的界定问题已成为实践中的一个难题。鉴于新就业形态下的工作模式往往缺乏明显的从属性特征,劳动关系的存在在现行劳动法体系下难以明确划分。该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
:在新就业形态中,尤其是平台经济背景下,劳动者(例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员)通常通过平台接取任务,但与平台之间通常不存在正式的劳动合同。平台方往往自视为信息中介,主张双方之间仅存在合作关系,而不承担雇主责任。然而,平台对劳动者的工作方式、绩效标准等进行管理和监督,甚至规定了接单时间、服务质量、任务完成的具体方式,这种控制权实际上赋予了平台对劳动者劳动的管理职能。尽管如此,这种管理并未被认定为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关系。
2. 劳动者身份的多元性
:在新就业形态中,大多数劳动者在工作安排上不完全受平台控制,他们通常可以自由选择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在这样的工作模式下,劳动者无法享有传统劳动关系中的权益保障,如带薪年假、加班费等。
3. 劳动法律法规适用的挑战性
: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大多基于传统劳动关系的特点而制定,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一普遍适用的规范,是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发布的。新就业形态下用工关系的灵活性和非固定性使得这些规定难以有效适用。
4. 用工责任的不清晰性
:在发生工作事故或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往往难以确定责任方。平台通常不承担劳动者的安全保障责任,导致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特别是在工伤事故中,劳动者往往难以获得工伤认定,使得其权益保护面临挑战。
(二)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不完善
劳动争议与一般民事纠纷的根本差异在于,若无法有效解决争议,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均遭受损失。劳动争议的裁决结果不仅关乎劳动者的生存基础,也影响用人单位的经营发展。新就业形态的特征加剧了劳动争议的复杂性,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然而,新就业形态的迅猛发展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适应性不足,也暴露了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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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主要适用于标准劳动关系,而新就业形态(例如平台经济、灵活用工、兼职、自由职业等)难以直接纳入传统劳动法律体系。例如,劳动合同的签订、传统工时制度和社会保险缴纳等问题,在新就业形态的用工方式中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2. 救济途径的繁杂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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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劳动争议解决途径包括仲裁、调解和诉讼,但这些途径对于新就业形态的从业者而言,程序复杂、耗时长、成本高。特别是对于劳动者而言,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举证难是核心问题。由于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沟通和工时数据等主要信息掌握在平台手中,劳动者的举证能力较弱。在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争议中,劳动者通常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然后才能主张其他权利,这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和时间,也降低了诉讼效率。
3. 缺乏线上调解、仲裁机制问题。
目前,安徽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主要采取线下办公方式,缺乏线上调解、仲裁机制。对于兼职、零工等灵活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而言,他们的争议通常涉及金额较小、事件较多,通过繁琐的传统仲裁流程维权成本过高,导致许多争议无法得到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