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想趁假期报团去旅游。经他人介绍,李女士通过一位名叫珊珊的导游参加了郊区一日游并交纳团费100元,珊珊自称其为阳光旅游公司导游。但是,李女士交费后,双方未签订旅游合同,珊珊也未向李女士出具收款收据。李女士称,游玩当天,其在下车前往旅游景区途中,因人流大且道路不平不慎摔伤。摔伤后,珊珊未第一时间将李女士送往就医,而是通知其家人前往事发地带其就医。因摔伤严重,医院给李女士进行了人工全髋关节翻修手术。出院诊断为股骨骨折(右)、右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右)。出院后李女士找珊珊协商赔偿问题,没想到珊珊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脱避而不见,后来干脆将李女士拉黑了。无奈之下,李女士将珊珊与阳光旅游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阳光旅游公司称,公司未与李女士其签订任何形式的旅游合同,也未以任何方式收取费用,公司也没有珊珊这个人,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珊珊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应诉答辩。
关于李女士伤情,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李女士因摔伤致右股骨干(即假体周围)粉碎性骨折,经行人工全髋关节翻修术后,目前遗留右髋关节活动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李女士交纳鉴定费用31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珊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李女士系在珊珊组织的旅游团游玩过程中摔伤,现并无证据证明导游系阳光旅游公司员工,故法院认为李女士与珊珊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与阳光旅游公司不存在旅游合同关系,其要求阳光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基于旅游合同关系,珊珊应对李女士游玩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现珊珊未尽到该项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应对李女士在游玩期间摔伤一事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另外,李女士本身为高龄老人,出行风险高于他人,其外出旅游应有家人陪伴照顾,故其本身也对摔伤一事具有一定责任。综上,法院判令珊珊对于李女士摔伤一事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珊珊导游给付李女士医疗费56732.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出院之后的护理费9360元、营养费5400元、伤残赔偿金40794元、鉴定费1890元、护送费252元、住院期间的陪护费17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驳回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旅游经营者(包括旅行社、景区管理者等)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意味着旅游经营者应提供安全、可靠的旅游环境和设施,并在必要时采取救助措施,防止旅游者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如果旅游者在景区内因设施缺陷或管理不善而受伤,如道路损坏、警示标志不足等,旅游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反,如果旅游经营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旅游者因自身原因(如冒险行为、未遵守安全提示等)受伤,则旅游经营者的责任可能会减轻或免除。作为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应遵守旅游景区的规定和安全提示,选择适合自己的旅游项目,并在参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果旅行中受伤,旅游者可以通过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维权过程中,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事故现场照片、旅游合同等,以便证明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