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类调整事项相对较多,主要在于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限制以及部分不得税前扣除的限制。
一、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政策概述】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可结转以后年度)
【填报附表】
A105060;A105000
例外情况:
1)201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
,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
烟草企业
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
业务招待费支出
【政策概述】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纳税调整】
调增↑
【填报附表】
A105000
三、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
【政策概述】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
【填报附表】
A105000
四、
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政策概述】
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
【填报附表】
A105000
五、
赞助支出
【政策概述】
不符合规定的赞助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
【填报附表】
A105000
六、
捐赠支出
【政策概述】
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可在三年内结转)
【填报附表】
A105070;A105000
例外情况:
2019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七、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政策概述】
(
1)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2)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
↑
【填报附表】
A105040;A105000
八、研发费用
【政策概述】
(
1)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原适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的企业,统一提高加计扣除比例至100%。
(2)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
自2022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4)
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
【纳税调整】
调减
↓
【填报附表】
A107012
(手动填写)
;A107010
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新增2项内容:
(1)
将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
;
(2)
增加第
L1行
“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
L1.1行
“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
L1.2行
“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
举例说明
梅松公司属于非制造企业,2022年全年发生研发费用共计500万元(其中第四季度100万元),假设均未形成无形资产,且满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其他条件。
则加计扣除部分相关报表填报明细如下:
温馨提示:
纳税人针对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办法,可以
按比例计算
或者
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