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作为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商业健康保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对广大市民来说,未来看病将更方便,也更有保障。
具体来说,《条例》呈现以下八大特点:
推进医保治理现代化,需要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在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中系统推进。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将统筹推进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明确为医疗保障的工作原则。
二是加强医疗保障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方面的衔接配合。
三是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与分级诊疗制度相衔接机制,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常见病、慢性病。
四是通过集中带量采购等制度,推进医保支付标准和集中采购价格协同,进一步降低药品和耗材价格,同时,建立和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供应保障等机制。
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建立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数字化平台。
二是实行部门间信息实时共享、医疗费用即时联网结算,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费用的“一站式”办理和经办事项线上办理全覆盖。
三是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推广电子凭证、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电子票据的应用。
四是实行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网上审核结算。
五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数据智能监管和费用智能审核。
六是强化医保数字化网络安全保障,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数据的管理和应用。
为落实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保障我省“到2030年,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体系全面建成”的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商业健康保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二是分别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保障对象和内容。
三是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职工医疗互助和慈善医疗救助,引导建立广覆盖、不设前置条件、保费与个人疾病风险脱钩的补充性商业医疗保险。
四是鼓励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此外,条例还规定,发生重大突发疫情时实行先行救治原则,统筹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
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增强医疗保障公平性、提升基金共济能力和使用效率的必然要求。针对我省长期以来存在的统筹层次低、制度政策碎片化、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根据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条例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分别以设区的市为统筹地区实行基金统筹,逐步推进省级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