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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证】广电总局年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众视DVBCN  · 公众号  · 科技媒体  · 2016-12-26 13:18

正文

2016年12月15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6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6]111号)。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6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的通知


新广电办发[2016]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部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习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和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行业繁荣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等规定,总局决定2017年1月至3月,组织开展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6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


(三)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制作机构。


二、审核部门


(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中央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业绩审核,以及全国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的终审工作。


(二)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本辖区内相关持证机构的业绩审核,以及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的初审工作。


三、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总局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代理、交易、出口等制作经营业绩;


(三)根据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四、审核标准


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总局34号令、3号令和70号文件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注重考核制作机构的社会效益情况,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的原则,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作出审核“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一)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其中,对执行各项规章政策情况良好、制作经营业绩明显、社会效益突出的机构,定为“合格”等次。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机构,定为“不合格”等次:


1、制作、代理、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


2、制作经营导向偏差、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


3、全年无节目制作经营业绩;


4、逾期不参加业绩审核;


5、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同时,“不合格”机构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原发证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延续手续,不得从事节目制作业务。对制作、代理、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制作经营导向偏差、内容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以及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的制作机构,原发证机关要立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


(二)关于《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审核。审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其中,对2015、2016年电视剧制作业绩符合要求且无不良记录,或者社会效益突出、履行社会责任优秀但电视剧制作业绩存在一定差距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定为“合格”等级。对两年内电视剧制作业绩为零,或者业绩不达标且现有作品社会评价一般的,或者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情形的,定为“不合格”等级。同时,“不合格”机构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届满后,原发证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延续手续。


(三)关于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审核。对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如果其2015、2016年电视剧制作业绩符合要求且无不良记录,或者社会效益突出、履行社会责任作用明显但电视剧制作业绩存在一定差距的,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可初核同意,并按要求将相关申请材料统一报送总局审核。


(四)关于“电视剧制作业绩”标准。上述第(二)款和第(三)款中所称“电视剧制作业绩”,主要以电视剧制作机构申领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为审核标准,并计为许可证中载明的制作单位的业绩。合作拍摄或联合拍摄的电视剧,以及正在拍摄的电视剧,均不计入制作机构的电视剧制作业绩。


五、审核流程


(一)“网上填报业绩”(2017年1月)。1月31日前,全国所有参加业绩审核的制作机构自行登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如实申报2016年度业绩情况。逾期系统自动关闭。中央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网上填报的同时,还需将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纸质审核表(附件1)上报总局传媒司。


同时,1月31日前,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自行下载填报《申请表》(附件2)后,将纸质申请表提交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直接将纸质申请表提交总局传媒司。


(二)“管理部门审核”(2017年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分别对所负责机构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标准作出结论。同时,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需于2月28日前,将以下材料书面报送总局传媒司:一是2016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报告。二是《2016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机构业绩审核一览表》(附件3)。电子版同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三是初审同意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和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三)“总局汇总公告”(2017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业绩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并对全国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制作机构资质进行审核认定后,于2017年3月底前向社会通报业绩审核结果。


六、总局联系方式


(一)总局传媒司。程海礁、左翔,010-86093251、86097013。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总局信息中心。冯淼,010-86097359。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时间要求推进,严格遵照要求的内容和格式(附件4)填写,认真做好此次业绩审核工作。制作机构总量较大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切实提升工作效率。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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