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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电商征税与否争议再起 专家:不征税对实体经济不公平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 公众号  · 电商  · 2016-12-10 21:59

正文


最近在天和智库举办的“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征管与企业税负”学术沙龙中,电商征税问题再度成为学界、业界探讨的热点。与会人士称,电商平台有义务配合税务机关推进税收公平。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说,如果基于某种特殊考量,对电商暂时不征税是能理解的。但长期来看并不妥当,是对实体经济的不公平。如果针对电商单独出台征税政策,也是不公平的体现。

  

楼继伟:电子商务不征税不公平


  在今年国际互联网大会上,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徐麟透露,2015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约为18.6万亿元,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不过,在中国互联网经济规模迅速扩大的同时,税收监管问题备受关注。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今年“双11”当天,国务院办公厅发布78号文件明确提出要促进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建立线上与线下一体的监管体系,营造线上线下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该文件被业界解读为国家强化税收监管的重要信号。

  之前的7月份,时任财政部长楼继伟在G 20成都央行行长和财政部长会议上表示,税收政策首先应该体现公平,其次是鼓励创新。数字经济中包括电子商务都是创新,对于这些新兴行业应该收税,否则就不公平。

  过去十年中国电商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但相应的法律、征税管理等方面尚待加强。如部分平台上的中小经营者,交易活动中难以提供发票,依法纳税便成为问题。另外,电商行业发展迅速抢占实体商家的份额。实体经济由于各种其他因素的影响,经营越来越困难。近年来,传统零售业态,受到的冲击越来越大,百货、商场关闭门店的消息频频出现。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的报告分析,一些电商的偷税漏税,构成对实体商家的不公平。

  刘剑文解释,税收公平分为纵向和横向两种考量。纵向来看,经济条件不同的纳税人交的税要不一样;横向来看,经济条件相同的人交纳相同的税。电商、非电商同为市场主体,一方不征税是对另一方的不公平,而电商之间采取何种征税规则也关系到税收公平的体现。

  也有观点认为,对于营业额较低的中小卖家,征税是不是会“一棍子打死”?业内人士认为,电商纳税目的在于公平,而不是给中小卖家增税。目前对于小微企业,税法规定交易额3万元的起征点门槛。这个起征点设置已有年头,如果已不再适合现今经济发展水平,那么政府应通过审慎调研,设置合理纳税起征点来保护小卖家利益,避免增加负担。若据此理由不纳税,有违法治精神、公平原则。电商依法纳税也有助于“宽税基低税率”的税收理念落实,实际达到帮助更多低收入群体减税的目的。

  

平台拒将交易信息告知税务机关


  目前电子商务主要模式有B2B、B2C、C2C三种。从主体看,主要分为电商平台、平台注册企业和个人卖家;电商企业本身是工商注册企业,都是交税的;平台注册的商家,已纳入征税监管范畴,也在交税;而个人卖家绝大部分是没有纳税的。有些原本是正常登记注册的企业,却在线上通过自然人身份开店逃税,已经成为业内潜规则。

  相比电商平台的抽成、流量、搜索排名等成本,税收在网店的成本中只占很小部分。有些企业平台运营的成本已接近交易额的20%,而零售企业如果毛利10%的话,税负在交易额中只占1%。楼继伟曾透露,数字经济应该征税,但是技术上难度很大。

  据了解,由于电商开店数量、交易额等信息都由平台掌握,有的平台以商业秘密或卖家未授权为由不向工商部门提供数据,税务部门又不掌握信息,令监管难以展开。因此,偷税漏税情况屡见不鲜。大华久益华瑞(北京)税务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吴丽光对监管不严导致的税收不公平表示担忧。她说,国家规定小微企业营业额达3万元才征税。有些企业虽然一年营业额1000多万元,按规定销售额60万元的就要注册成企业,但这些商家注册成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形式,并通过采取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分流销售额,因而征收的定额税每月可能只有几百元。

  

进展:电商征税法律层面正在推进


  对于电商企业征税,法律层面正在推进,重要一环就是修订《税收征管法》。刘剑文介绍,现行《税收征管法》是2001年审议通过的,已经有15年。其间,我国经济、社会等发生巨大变化,尤其当今经济领域跨区域经营和电子交易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法》中涉及的征管手段、征管程序、纳税人权益保护等方面都需要进行调整。

  去年初发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多处涉及网上交易纳税的内容。如第十九条“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第三十三条“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交易者的登记注册信息”。这意味着,该纳税的不仅是企业,还将覆盖包括普通网店店主在内的自然人。

  不过,南都记者了解到,该项法律修订涉及多个部门,目前距离最终立法仍然有一定时间。多位专家呼吁中央层面加快协调,冲破阻力,促进新法早日出台。

  

专家:推行电子发票有助于防止电商偷漏税


  对于电商征税存在的技术难题,业内人士分析,推行电子发票将为电商征税清除技术障碍。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马杰涛解释,如果未来任何事情都能用电子发票记录数据,之后国家又能有一个部门管理大数据,将BAT、京东等主要平台数据打通。如此,卖家利用电商平台偷漏税的可能性就不大了。

  刘剑文表示,要修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在税收征管法中要明确电商平台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义务。现在不是没有交易数据,而是这些商家的数据被保存在电商平台系统,目前税务机关没有权限使用这些工具,许多电商平台也并不愿意向税务机关公开。如果电商能与税务机关配合,对于公平纳税、征管效率提升会有重大成效。

  西安市税务学会副秘书长姚轩鸽则从税收忠诚度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他指出,民众需要知道交上去的税如何使用、使用在什么方面、为什么用在这一方面。今年公布的财政透明度名单中,全国只有两家政府及格。“如果连透明都做不到,一味让民间要纳税,还不如放在民间。”


数字经济爆发增长,税收监管呼唤现代化


针对此问题,京东集团副总裁蔡磊发表《互联网税收治理新特征》主题演讲。蔡磊指出,互联网加快了数字化的步伐,信息的迅速流动也加快了各个领域线上线下的渗透。据Emarketer预测,中国2016年将跃居成为世界第一大电商零售市场,年增长率为27%,并且电商零售额将在2018年达到1万亿美元,占领全球市场份额40%。消费电商化已经引起经济秩序的深度变革,体量巨大的线上经济急需配套相应的治理措施。对此,蔡磊提出互联网税收治理的五大特征。

  互联网行业在中国爆发式发展

  互联网带来的信息迅速流动加快了各个领域线上线下的渠道融合。通过大数据,互联网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力;通过多样化、轻资产、传统的专业分工转变为互联网主导型社会分工网络。在交易成本、技术创新和制度变迁等方面,整个社会形成了互联网融合式产业业态、互联网先导性技术创新、互联网环境下公共治理体系。

  现阶段,中国网民规模已达到7.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超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在全球互联网潮流中,中国已然作为主力军引领全球电商市场增长,2016年中国将超越美英日德成为全球电商零售市场TOP1,预计2018年达到10000亿美元,占领全球市场份额40%

  互联网经济呈现多元化

  目前,中国互联网市场已形成较为明显的竞争格局。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分别在电子商务、金融、房地产、教育、医疗、游戏、广告营销、泛娱乐、本地生活等领域建立起自己的商业帝国。

  京东作为国内最大的B2C自营电商,在电商、金融、技术、物流等方面表现尤其卓越。互联网经济多元化的发展体量巨大,2016年双11期间,阿里巴巴旗下各平台总交易额达到1207亿元,同比增长32.37%。京东商城交易额同比增长60%,在11月11日当天,京东商城交易额同比增长为59%,其中移动端下单量占比达85%。电商、网红、网约车、自媒体等互联网经济多元化已经引起了经济秩序的深度变革,税收监控的缺位已成为影响互联网健康发展的一大问题。长期以来互联网纳税问题造成了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阻碍了行业发展,优化电商环境刻不容缓。

  国家明确税收公平

  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国办发〔2016〕78号文件),这是互联网经济迅速发展以来,国家首次提出线上线下公平监管。

  “意见”指出要促进公平竞争,加快构建线上与线下一体的监管体系,营造线上线下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蔡磊说,互联网经济发展至今,已不能再放任其肆意生长,应该步入有序成长阶段。电商纳税治理的缺失,违背了税收的基本原则,对互联网经济生态的可持续性、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第一,违背了税收法律主义原则。随着我国税收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纳税意识普遍提高,“唯有死亡和纳税不可避免的观念”深入人心。对电商偷税漏税现象的纵容,严重背离了依法治税的精神,不仅不利于人民群众形成法治思维,而且阻碍社会法治文化的建设。

  第二,违背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税收公平的最基本含义是: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若线上线下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等,则税负相同。但由于线上线下不公平的纳税环境,缺乏监管的线上商家不依法纳税,对于线下经济或是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商家造成不公,无法使社会的资源得到有效配置。

  第三,违背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合作信赖的基础是诚信,线上经济缺乏必要监管,必然导致社会诚信意识的削弱,造成刷单泛滥,假货泛滥,无良商家横行,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线上经营者无法自觉树立纳税诚信,许多原来依法纳税的商家为追逐利益而“弃善从恶”。

  第四,违背了实质课税原则在判断某个具体的经济业务是否满足课税要件,要深入探求其实质,不能受其外在形式的蒙蔽。由于如今电商纳税治理的缺失,导致国家无法监管商家的经营实质,无法及时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罚,阻碍了国家的治理监管,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电商对税收收入做出的贡献与自身的盈利额不成正比,导致诚信纳税企业税负高,劣币驱逐良币。

  第五,影响市场公平。

  同时,“意见”明确平台的监管责任,要求大力推行电子发票。蔡磊解读说,电子商务是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国内经济和消费的助推器,但假货、刷单、偷漏税等不正当及违法行为日益猖獗,电商平台作为线上经济的推手,必须要承担起监管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成为净化互联网经济行业的第一层筛子。

  电子发票作为“互联网+税务”的直接成果,从2014年在京东推广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如今中石油、中移动等多个行业的多家大型国企都在引入电子发票试点运行。电子发票的意义不仅体现在节约成本上和提升效率上,从社会层面看,电子发票意味着税收更加公平,线上经济能够得到严格的监管。刚刚过去的双11,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理性消费,更加注重产品的质量和售后。京东作为最大的B2C自营电商平台,为客户产品主动提供电子发票。通过电子发票,商家的行为也受到约束和监管,使得客户的权益更加受到保障。

  税收创新势在必行

  互联网时代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要求财税体制的现代化。相应要求财政收支、财政平衡、预算管理、国资管理、税收立法、征管改革、税收执法等环节的全方位的、系统性的改革完善。

  税制改革将推动税收征管的征管模式、组织结构、程序流程、权责体系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升级再造,以便适应政府治理外部环境变化和税制改革带来的公民维权诉求激增的双重挑战。在国税总局出台《“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指导性文件下,为充分实现现代化信息化管税,“互联网+税务”大信息平台成功搭建,利用“互联网+”形成的大信息平台,通过解决各方的信息不对称、不透明问题,形成与涉税各方充分交流和互相理解的沟通力,降低纳税遵从成本,提高纳税遵从度。对涉税大数据的分析挖掘,应用于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应用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分析和预测,应用于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和服务。

  蔡磊认为,电子发票作为税收征管方式创新的一大举措,其产生和应用都有必要性。通过电子发票、网上办税厅、电子工商、移动税务局等税收创新形式搭建“互联网+税务”服务资源平台不仅给纳税人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也意味着“互联网+”与税收征管手段的逐渐融合与深化。

  蔡磊提出,欧盟已于2001年颁布实施了电子发票法,2004年1月正式实施,实行电子发票后,单就B2B发票而言,欧洲整体每年可节省2340亿欧元的发票作业成本。美国、台湾、日本、印度等国家已经颁布针对电子发票的法律和具体实施细则,中国作为世界第一大电商零售国,相关的税收创新也应与时俱进。

  财政收入分配体制面临挑战

  现阶段部分电商等新经济实体未能依法纳税。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具有隐蔽性、无纸化、易修改等特点,交易过程基本不涉及票据,税务机关也无法获得交易信息。相对于传统交易方式,电子商务交易全过程都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完成,使得交易主体、经营场所等具有高度隐匿性和流动性。例如:一个业主户籍在A地,在B地注册交易平台,在C地进行交易操作,由D地企业发货,面向全国各地销售商品的网店,应当在哪里纳税、由谁来管?现行的税收制度出现了大量空白,无法依据现行税收制度、依靠现行的征管手段对于电子商务进行课税。

  蔡磊指出,纳税地点、收入归属地等传统的税制要素在互联网经济体系下被弱化,财政收入分配体制面临巨大的挑战。电子商务交易的运营主体注册地、商品或服务提供地、商品或服务消费地往往不一致,究竟应在商品或服务提供地,还是在消费地纳税,抑或在电子商务网站注册地纳税仍存在很大争议,税收收入的地域归属难以划分。并且,电商多为多地经营,若按照消费地一地纳税,对目前税收分配形成挑战。对于所得税,出于税收管辖权妥协和征管便利原因,现行所得税制需要对所得性质准确划分,前者如预提税,后者如分项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电子商务中所得性质划分面临两难选择。

  因此,建立科学完备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缴机制,制定切实有效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措施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蔡磊提出了多方联动、平台监管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三合一的征缴机制。

  •加强与信息科技、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从多维度、全方位达成电子商务税收信息共享与反馈,切实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强化对大型电子商务网站等监督管理,建立电子商务网站、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商户实时信息交换和监督协调机制。

  •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实现电子工商营业执照、电子税务登记,获取唯一的电子工商和税务登记标识。

  •企业应主动将电子税务登记标识在自建电子商务网站或者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展示。作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运营商,在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网上交易申请时,也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传真件,并向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进行验证。(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综合《南方都市报》、《法制日报》;文/陈磊 卜羽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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