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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事务所及9名注会被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

审计实操  · 公众号  ·  · 2025-02-15 18:00

正文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黄峰、李智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2号)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黄峰、李智勇:


经查,你们在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力或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合并过程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综合判断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是否恰当。该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函证样本未函证,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部分函证样本未回函,会计师未在底稿中说明跟进情况。该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是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个别业务未取得正式合同,未取得装修工程验收相关材料。该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是审计抽样程序执行不到位。会计师在使用审计抽样时,未对选取的项目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该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五是会计师在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中未披露使用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该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黄峰、李智勇对相关问题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黄峰、李智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所应当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年1月24日

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李建树、喻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李建树、喻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城黄金或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审计执业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及控制测试方面


1.未见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以及收入、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金额变动幅度较大的科目实施分析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2.未见对部分控制节点无效是否影响内控审计结论进行分析说明。不同底稿中对于相关控制点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结论矛盾。部分控制节点未见执行穿行测试。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方面


1.货币资金审计中未见针对个别银行回函内容缺失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见在底稿中进行解释说明。未见对库存现金实施监盘的相关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应收账款审计中未见对公司提供的函证地址与发函快递单、回函快递单的快递信息进行核对的相关记录。未见对电子回函执行进一步核查的相关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3.存货审计中未见对评估开发产品跌价的相关支持性依据进行充分分析说明。未对已出租房产仍在“存货”项目核算予以充分关注。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第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年1月)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4.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审计中,一是针对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与销售费用不匹配,新增多家经销商客户和供应商等情况,未分析业务合理性、必要性,未见就新增客户审批流程执行相应审计程序。二是针对公司在客户自提、供应商承运等运输方式下以总额法确认部分贸易收入情况,未见对业务实质实施进一步核查并予以审慎判断的相关记录。三是未见将发函快递单、回函快递单的快递信息与函证地址统计表信息进行核对的记录。四是未见对混同发函的情况予以充分关注。五是未见对被托管企业经营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的相关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5.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审计中未见对该金融工具期末公允价值执行复核程序或进行解释说明的相关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6.应付职工薪酬审计中,针对公司计提职工薪酬金额较上一年度下滑40.31%等异常事项,未见予以充分关注并就薪酬政策调整的合理性、职工薪酬计提的完整性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第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7.管理费用审计中未见充分关注公司管理费用较上年大幅下滑等异常事项,并就费用完整性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第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8.递延所得税与所得税费用审计中未见执行相关审计程序的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月)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你们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引以为戒,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提升执业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2月8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田华、姜波、庄继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田华、姜波、庄继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卫股份或公司)2020年至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在南卫股份2020年至2021年年报审计时,均关注到公司存在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拨到公司账户后,立即由银行直接操作划转给公司指定供应商,再由供应商回款至企业的行为(以下简称转贷),且转贷是公司获取银行借款的主要方式。你们在未了解公司是否就转贷事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未识别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重大风险隐患的情况下,得出“控制设计合理,并得到执行”的结论,未对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第十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在关注到转贷资金未及时从供应商转回公司的情况下,未确定该事项对相关风险评估、需要获取的证据以及控制运行有效性结论的影响,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予以核查。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2010年)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三、短期借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对转贷事项编制了“贷款转贷复核表”,发现存在银行贷款发放日期与转贷款从供应商转回公司日期间隔时间较长、部分转贷款的转回日期晚于贷款到期日等异常情形。你们关注了转贷款是否最终回到公司,但未充分关注转贷资金未转回公司期间的实际用途,未关注是否存在舞弊风险,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针对转贷事项涉及的对供应商资金往来与实际交易规模不匹配、交易合同无商业实质等异常情形,也未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执业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田华、姜波作为南卫股份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庄继宁、姜波作为南卫股份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2月7日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华毅鸿、崔霞霖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华毅鸿、崔霞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克生物或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

一是对部分重要业务或事项的内部控制了解不到位。如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仪器销售(或租赁)+试剂销售”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了解不到位。二是对有关组成部分内部控制了解不到位。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12月)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年12月)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22年12月)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控制测试

对销售和收款循环、采购和付款循环、固定资产与长期资产循环等方面的控制测试不到位。一是内控测试范围及抽选样本不全面、抽样方法不合理。二是对部分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测试程序设计、执行不到位。三是对内部控制执行中存在的偏差未保持职业怀疑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四是未对部分控制点运行失效的情形执行恰当的审计应对。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12月)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

一是对营业收入及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审计不到位。如审计抽样不恰当、对审计证据显示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和恰当的审计应对、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替代测试执行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对商誉审计不到位。对商誉所在资产组审计不到位,评价管理层聘请专家客观性的依据不足,未与专家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留痕,对专家工作的恰当性复核评价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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