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李建树、喻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李建树、喻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城黄金或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审计执业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及控制测试方面
1.未见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以及收入、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金额变动幅度较大的科目实施分析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2.未见对部分控制节点无效是否影响内控审计结论进行分析说明。不同底稿中对于相关控制点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结论矛盾。部分控制节点未见执行穿行测试。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方面
1.货币资金审计中未见针对个别银行回函内容缺失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见在底稿中进行解释说明。未见对库存现金实施监盘的相关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应收账款审计中未见对公司提供的函证地址与发函快递单、回函快递单的快递信息进行核对的相关记录。未见对电子回函执行进一步核查的相关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3.存货审计中未见对评估开发产品跌价的相关支持性依据进行充分分析说明。未对已出租房产仍在“存货”项目核算予以充分关注。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第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年1月)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4.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审计中,一是针对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与销售费用不匹配,新增多家经销商客户和供应商等情况,未分析业务合理性、必要性,未见就新增客户审批流程执行相应审计程序。二是针对公司在客户自提、供应商承运等运输方式下以总额法确认部分贸易收入情况,未见对业务实质实施进一步核查并予以审慎判断的相关记录。三是未见将发函快递单、回函快递单的快递信息与函证地址统计表信息进行核对的记录。四是未见对混同发函的情况予以充分关注。五是未见对被托管企业经营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的相关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5.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审计中未见对该金融工具期末公允价值执行复核程序或进行解释说明的相关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6.应付职工薪酬审计中,针对公司计提职工薪酬金额较上一年度下滑40.31%等异常事项,未见予以充分关注并就薪酬政策调整的合理性、职工薪酬计提的完整性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第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7.管理费用审计中未见充分关注公司管理费用较上年大幅下滑等异常事项,并就费用完整性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第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8.递延所得税与所得税费用审计中未见执行相关审计程序的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月)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你们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引以为戒,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提升执业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