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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虚假宣传害死人,罚!

青眼  · 公众号  ·  · 2025-01-09 21:46

正文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披露了一则“宁夏中卫市某调理店诉中卫市监局、中卫市人民政府罚款案”的典型案例。


据案情显示,中卫市某调理店在推销一款普通化妆品时,声称该产品具有“康复作用”等多种疾病治疗效果。然而,一名顾客在体验该产品后,突发脑梗并去世。后经调查,中卫市监局认定,该调理店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对其罚款并责令停止违规行为。该调理店不服,陆续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但均遭驳回。


那么,这具体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化妆品宣称医疗功效

顾客体验后突发脑梗去世




据悉,人民法院案例库于去年2月27日正式上线,收录的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


前不久,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披露,在“中卫市某调理店诉中卫市监局、中卫市人民政府罚款案”中,宁夏中卫市某调理店在推销一款名为“道圣和®植物精粹膜”的普通化妆品时,却公开声称该产品“对骨头损伤、骨头炎症,有康复作用”,并称“产品是大公司品牌,是专门调理寒湿之根,是疼痛市场的克星”等。


截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官网

据披露的案情显示,该调理店推销的道圣和®植物精粹膜以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该产品备案有“功效宣称11保湿,13芳香”字样。青眼通过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上查询发现,该涉事产品备案时间为2018年8月19日,备案编号为“黑G妆网备字2021500137”,备案人为黑龙江某药业有限公司,且备案产品的功效宣称与案情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该调理店在经营过程中,有顾客根据传单内容、宣传横幅等到店咨询、试用、购买该产品,但其中一名顾客在体验产品后口吐白沫,送医后认为突发脑梗,最终不幸去世。经双方协商,该调理店向受害人家属支付了4万元赔偿金。


中卫市监局经调查认定,该调理店的产品宣传与实际备案功效不符,误导消费者以为产品具备治疗多种病症的功效,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最终,中卫市监局对该调理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


但该调理店不服该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结果维持了原始处罚决定。随后,该调理店向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和复议决定。2024年3月20日,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调理店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该调理店再次提起上诉。同年5月16日,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该调理店为何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并坚持多次上诉?


青眼调查发现,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该调理店在上诉状中指出,其营业执照于2023年3月17日办理,广告许可证于3月20日取得,原计划于3月30日正式开业。然而,却在3月30日下午,一名客户因体验产品突发脑梗去世。该调理店强调,“由于当天意外事故导致店铺未正式开业,因此没有实际经营和宣传活动,未误导消费者。”


截自 中国裁判文书网

对此,中卫市监局和中卫市政府答辩称,该调理店将备案为普通化妆品的产品宣传为具有疾病治疗功能,且在2023年3月14日-4月9日期间,该调理店就已在宣传该产品并吸引顾客到店体验,因此违法宣传事实成立。最终,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调理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


三类虚假宣传被重点打击

最高罚款50万元




众所周知,化妆品虚假宣传屡见不鲜。但因虚假宣传闹出人命,也再次警示源头治理此类现象迫在眉睫。事实上,随着2021年1月1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执法部门处罚虚假宣传的案例明显增多,可谓是“零容忍”。


据青眼不完全统计,仅已经结束的2024年,就有12家化妆品相关企业因虚假宣传而受到处罚。其中既有品牌方,如某新锐口腔护理品牌母公司上海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新锐护肤品牌母公司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也包括渠道商,如中卫市某调理店,以及某百货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等。


从处罚金额来看,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处罚金额最高,达50万元。同时,有7家企业被罚8万-20万元。此外,某百货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罚款2万元、2000元。处罚金额的差异,或与违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有关,也显示出监管部门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的执法考量。


从违规原因来看,这12家企业因虚假宣传被罚,主要可归为三类:


首先是普通化妆品功效宣称超出国家药监局已备案的功效,以及普通化妆品宣称特殊化妆品功效。


如**美(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在京东旗舰店宣称一款产品具有“抗氧化”功效,但并未上传相关的功效评价依据,由此被上海青浦市监局处以罚款1万元。再如上海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在生产的“某婴儿多效修护精华乳”“某婴儿多效修护精华霜”两款产品标签上均标注有“修护”字样,但无法提供相关功效宣称等。


其次是使用医疗术语。 比如,去年1月11日,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宣称洗护产品具有防脱育发功效,被北京市监局罚款8万元。而“生发”“毛发再生”“育发”早已被国家药监局归类为医疗术语,化妆品禁止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


第三是宣称针对特定人群的新功效。 比如,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旗下产品某自然多重润养护肤油因宣称“天然温润 孕期/哺乳期可用”“专注孕妈护理”等,被上海浦东新区市监局罚款10万元。


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使用人群说明,宣称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适用的产品属于新功效产品。而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应委托两家及以上的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进行方法验证,经验证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展新功效的评价。


据悉,当前孕妇化妆品尚没有统一的评价方法。此前化妆品违禁词网创始人李锦聪曾告诉青眼,“目前孕妇化妆品这类特殊化妆品的注册证为0,也即是说在中国境内销售宣称孕妇适用的都是虚假宣称产品。”


事实上,上述三类虚假宣传现象并不新鲜,且自新规发布以来,这三类违规行为可谓屡罚屡犯。对此,有行业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主要是由于消费者和品牌商对化妆品功效的期望过高,而化妆品往往无法达到药物或医疗产品的效果,因此才出现这一类现象。”


广州某新锐品牌创始人则表示:“护肤品行业门槛低,研发投入少,从业者素质参差不齐,竞争主要集中在营销上。即使被处罚,一些投机取巧的品牌可以轻易换个壳重新进入市场,缺乏敬畏之心。”


线上平台虚假宣传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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