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共建美丽家园,鸣沙镇以高压态势,严抓严管秸秆焚烧、禁(休)牧区放牧及随意倾倒垃圾等行为。现将近日查处的3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4日16时左右,执法人员巡查检查时发现,
辖
区群众潘某某在鸣沙镇福银高速入口附近焚烧秸秆
,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其违法行为,向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给予潘某某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法律依据:
1.《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禁止在城乡规划区、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物质。禁止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