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教授指出,我们需要有背景知识才好理解这部法律。改革前已经有一套反腐败体系,检察系统有反贪局、反渎局,从中央到地方也都有行政监察系统。改革之后起码在一段时间里,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概念将不复存在,职务犯罪案件只有调查权。
过去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律师还可以介入,
而监察委调查过程中在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前,不适用《刑诉法》而适用《监察法》、律师也不能介入。
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部门人员转隶监察委,纪委、监察委合署办公,
党的部门与监察部门合二为一,其性质如何界定,可以说在这些问题上理论研究是没有跟上的。
去年十一月,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立法民主原则的体现。
为什么要出台《监察法》?有几个背景值得考虑。
第一,
国家反腐败力量整合的需要
,这是开宗明义《监察法》第一条规定的。
建立统一的反腐败机构、整合反腐力量才能发挥反腐败的最大效力。
过去我国反腐败是多个部门进行的。党的部门纪委是党内反腐败,对违纪党员实行党内处分,这是
党纪反腐
。相对来说不太受国家法律约束,过去“双规”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反腐败的效果,但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次“双规”被留置取代。第二个反腐手段是
行政反腐
,即行政监察部门反腐。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建立了行政监察制度,但随着《监察法》出台,《行政监察法》效力终止。行政监察部门和纪委合署办公。党内纪律检查,行政层面上叫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曾为反腐作出过巨大贡献。但是也有历史局限性,作用、手段有限
,其最严厉的措施就是行政开除。
行政监察只能对行政机关人员进行监察
,监察部不能对人大、党的机关、政协、最高法和最高检进行监察,其监察的面很窄。更要命的是,
行政反腐与司法反腐是分离的
。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监察部与司法机关只能相互配合,资源分散。出现了一种
中国特色的反腐模式,几乎所有的反腐败案件都是来自纪委党纪政纪处理,其后移交行政机关处罚,最后才移交司法机关,这个过程效率低下、反腐败效果不佳
。纪检、监察机关都有自己的谈话笔录、口供和卷宗等,但是根据刑诉法不能作为证据,
案件到司法机关之后必须“另起炉灶”、重新调查,进行证据转化,效率低下。
为什么不能将其合并,一次调查解决所有问题呢?不仅如此,国务院还设预防腐败局。中国历史表明,严刑峻法解决不了腐败问题。储怀值教授说过,
刑罚最大的威力不在于严厉性,而在于必然性。我们现在的反腐有政治因素,这样的反腐败再严厉作用也有限。
腐败机会很多成本很小,预防腐败需要制度建设。反腐败相关的部门有纪委、监察部、司法部、公安部和外交部等。
以上就是改革的第一个背景,
反腐败资源严重分散、相互扯皮、效率低下。为了整合反腐败资源、提高反腐败效率,建立监察委员会。监察委一身兼五任
,党纪反腐、政务反腐(非行政反腐,因为反腐对象包括人大机关工作人员、政协和党机关的人员)、刑事反腐、预防腐败和反腐败国际司法协助(《监察法》第六章专章规定反腐败国际司法协助,以国家机关名义展开与各国的反腐败司法协助,名正言顺)。
第二,
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过去反腐败对象主要是针对党员干部和国家行政机关人员,对象存在大量空白。谁来监督监督者?怎样监督人大常委会人员?政协人员也是监察空白。谁有政治权威来监督执政党内部人员?民主党派机关内部人员也是国家工作人员,谁来监督?诸如委派人员等其他掌握国家公权力的人员呢?
反腐败留下了大量空白甚至死角,这些死角也是腐败的高发地带。
《
监察法》15条是一个重要的条款,将以上人员全部纳入监察对象。
《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
从事管理的人员
;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以上都是监察委监督、调查和处置的对象,
监察对象大幅扩大,监察全覆盖
。但之前有一个争论。
根据人民主权原则,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享有最高权力,监察委由人大产生,监察委怎么能反过来监督人大呢
?现在这个问题已经明确,
监察委不是监督人大,它对人大是没有监督权的,是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各级监察委可能会派驻监察机构和专员到人大、政协等监察对象里,即
建立监察专员制度和监察专员办公室
,根据《监察法》,这在理论上是有可能的。
第三,
通过监察体制改革提高反腐败效率、节约资源、防止“重复劳动”。
这和第一个背景有关,但角度不一样。过去反复资源分散、效率低下,
《监察法》将三项调查权(党纪调查、政务调查、刑事调查)合为一体,监察委的调查具有三种性质,一次调查产生一次证据材料,一次调查认定三种事实
,即违反党纪、政纪和法律的事实都得到认定,口供、扣押清单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全都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过去刑事诉讼证据是由具有侦查主体资格的人员制作,
纪委和监察机关“双轨制”经常导致翻供,而现在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察委人员发现的证据能直接为诉讼所用。
改革将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防止证据遗失、翻供。
这样的改革虽然很有必要,这是没有争议的,但问题的关键是用什么手段反腐。三项调查权合而为一,党纪处理手续最简单、法律规格比较低,政务处理规格也低,而根据现代公法“成比例原则”——剥夺公民权利越严厉,法律程序越严格。刑事诉讼剥夺公民自由、财产和生命等,所以必须遵循“非法证据排除”等最严苛的司法程序,而
三项调查权合为一体将诉讼程序的标准拉低到党纪和政务处理水平,调查将不执行刑诉法,但调查出口却是诉讼。是否能有效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