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我被邀请去参加了由
非洲法律援助基金会
(African Legal Aid)在海牙举办的
“为国际刑事司法添砖加瓦——如何在非洲建立混合法庭”
(Incorporating the Innovations of the Extra-Ordinary African Chambers into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译名我自己翻的)研讨会。
(研讨会现场)
其实看到这个题目的时候,我心里已经很清楚可能会说什么了。
2016年下半年,国际刑事法院可以说遭遇了空前的危机:布隆迪、南非、冈比亚三国先后提出,要退出国际刑事法院。这个事件有
两个震撼
的地方
:首先,一个国家加入国际组织后又退出,这样的例子并不多见,大家和组织有任何矛盾,都会尽可能在所谓的谈判框架内尽可能和平解决各种纠纷;至于闹到要分家的,那一定是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了。
(南非酝酿退出国际刑事法院。左为南非总统祖玛,右为苏丹总统巴希尔)
其次,冈比亚这个国家要退出国际刑事法院也有些要打脸的意思,因为法院的现任总检察长、实力派法图·本苏达女士就是冈比亚人。所以我们在冈比亚宣称要退出国际刑事法院后也笑称,没想到总检察长竟然被自己人从背后捅了刀子,莫名其妙就面临失业的危机了。
(国际刑事法院总检察长本苏达)
这其实与国际刑事法院成立十五年来的工作情况有很大关系。国际刑事法院自2002年正式成立以来,正式开启法庭审理程序的
10个情势
(situation, 某某国家出了问题则统称为一个情势)中,有9个情势都分布在非洲,给人一种非洲被钦点的感觉。剩下一个是格鲁吉亚,但我个人认为这个情势的调查也可能是在“钦点非洲”的舆论压力下才被法院列进to-do-list的。
(国际刑事法院目前案件的开展情况。深色为已经正式进入法庭程序,浅色为法院还在观察看是否有必要启动法庭程序)
其次,国际刑事法院在非洲搞的几个
大动作
,例如审判肯尼亚总统肯雅塔、以及给苏丹总统巴希尔发逮捕令这些事情,也深深刺激到了非洲各国。这法院这么狂,动不动就要把国家的大领导拉去受审,怎么让大领导指挥国家的发展建设,也会影响国内的局势稳定啊。
(苏丹总统巴希尔)
一时间大家都闹得很不愉快。非盟甚至也组织会议,讨论非洲国家是否要集体退出国际刑事法院。
1998年,在意大利罗马讨论国际刑事法院建立时,你们可不是这么说的。当时非洲多数国家因为正在或曾经饱受武装冲突、种族仇恨的荼毒,对于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构想是极力支持的,也都纷纷投出了赞成票。可以说,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非洲国家至少贡献了三四成的力量。
(国际刑事法院的最基本文件,《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因在罗马订立而得名。其中规定了法院的职权与可管辖的罪名等内容)
本来大家很担心,三国退约是否会引发多米诺效应,让非洲国家一个接一个地退出国际刑事法院,使得整个国际刑事法院的国际合作体系崩盘。然而所幸最后结果是雷声大雨点小,之前嚷嚷的最凶的那三个国家,最后也都把这件事放在一边。其他观望风向的国家也来了一下政治正确,明确表示支持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大家都松了口气,庆祝国际刑事法院成功逆天改命,又续了一段。
(谢谢大家啊点赞+1min)
但问题并没有最终解决,国际刑事法院与非洲国家之间的互相不信任
并没有完全消弭
,暗流依然在涌动。没有人保持真正的乐观,大家都很清楚危机仍在持续,稍有不慎,国际刑事法院就续不住了。
所以就有了这次的研讨会。虽然说起来不是那么官方,但是在海牙的很多非洲国家使馆都派出了参赞以上级别的人员来参加会议,例如肯尼亚、塞内加尔、布隆迪等。相应的,国际刑事法院也有高级别的人员来参加了研讨会。
长达五个小时的研讨会,其实就只讲了一个核心问题:非洲的问题要用非洲的办法解决(African Solutions to African Problems),很显然这个核心是在
挑战国际刑事法院的主动权
。但国际刑事法院的代表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反对,反而对该设想表示了(名义上的)欢迎。
建立混合法庭,即是由国内和国际各出一定比例的资源,既保证了来自国际的有效监督和公正审判,又能很好地照顾到涉案国当地的基本国情。而以往国际刑事法院一家独大的强硬作风也是饱受非洲部分国家诟病的,就是审判只倾向于考虑法律影响,而
不考虑
社会影响(研讨会上将这一行为称为是“瞎司机飙车”blind driver),不能做到两者的有机结合,实现社会和谐,与依法治地球的理念并不相一致。
此外,建立混合法庭也能让涉案国老百姓更近距离地接触正义的实现过程。而不是茫然地听着海牙传来的广播,接收一个缥缈的信息。毕竟看得到的真实性才会更强一些,所谓
“可视的正义”
(visible justice).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中其实对法院什么时候该管事,什么时候看着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规约》的序言以及第一条,法院在案件中扮演的是补充性(complementary)的角色。即只有在一国不能(例如司法体系崩溃)或不愿(例如包庇嫌疑人)的情况下,才能启动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但是这个“补充性”的解释空间也比较大,无论是涉案国还是国际刑事法院,都有可能在“不能”还是“不愿”的问题上做文章,争取自己的司法主动权。
基于以上几点考虑,索性大家各让一步,取中间路线,建立混合法庭来解决各种解释上的矛盾。国际刑事法院扮演着辅导员的角色,提供资源帮助非洲建立混合法院。并且有案件的话优先考虑混合法院的作用,非洲的问题用非洲的办法解决。这样的处理方案看起来是可以规避法院目前所面临的一些指责的。研讨会上主持人高度评价这个路径是“
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
(Two sides of the same co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