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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康德的先天综合判断与“第三者”

哲学园  · 公众号  · 哲学  · 2017-06-09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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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康德的先天综合判断与“第三者”


张廷国 罗正东


作者简介:张廷国,罗正东,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

人大复印:《外国哲学》2017 年 04 期

原发期刊:《哲学研究》2016 年第 201612 期 第 79-84 页

关键词: 先天综合判断/ 第三者/ 经验/ 范畴/ 统觉的本源的综合统一/

摘要:“第三者”是康德认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借助于一系列的“第三者”使纯粹理性的总课题得以可能,并使其认识论体系得以完善:在先天综合判断中,作为真正形而上学判断的综合判断,借助经验而得以可能;把范畴看作是先天知识得以产生的“第三者”;继而,在对范畴的客观有效性进行演绎的过程中,通过“统觉的本源的综合统一”这一“第三者”,将感性杂多转换为“客体”,从而使范畴的客观演绎得以有效完成。

在《纯粹理性批判》(康德,2011年a,下引该书仅注页码)中,康德以先天综合知识为认识的可能性奠基,但这一可能性的达成却需要一个“中介”即“第三者”来加以保证,这是由其先验哲学的体系性特征及纯粹理性的总课题所决定的。正是诸多“第三者”使其认识论体系得以完善:在先天综合判断中,作为真正形而上学判断的综合判断(参见康德,2013年,第17页)得以可能的“第三者”是“经验”,而“范畴”则是先天知识得以产生的“第三者”;继而,康德在对范畴的客观有效性进行演绎的过程中,通过“统觉的本源的综合统一”这一“第三者”,将感性杂多转换为“客体”,从而使范畴的客观演绎得以有效完成。


一、“第三者”在康德认识论中的地位


康德的哲学中有诸多不可忽视的“第三者”,历来受到康德研究者的关注。(cf.Schaper)而仅从康德“第一批判”的思路来看,康德认识论的先天性和综合性本身就体现了基于“第三者”的“三分法”研究思路。康德说:“如果一个划分要先天地进行,那么它要么是按照矛盾律而是分析的;而这时它总是两分的(quodlibet ens est aut A aut non A,任何一个存在要么是A要么是非A)。要么它是综合的;而如果它在这种情况下要从先天的概念(而不像在数学中那样从与概念相应的先天直观中)引出来,那么这一划分就必须按照一般综合统一所要求的,而必然是三分法的,这就是:(1)条件,(2)一个有条件者,(3)从有条件者和它的条件的结合中产生的那个概念。”(康德,2011年b,第246页)而且,从形式上看,康德在考察和解决问题时,总是试图在正反两方面加以比较的基础上寻找更完善地解决问题的第三条道路。(参见杨祖陶,第181页)由此可见,在三分法中产生的“第三者”,对于准确理解康德的认识论就显得十分重要。这一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第三者”的出现是康德哲学的体系性要求所需要的。自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以降,哲学对体系化的追求一直是哲学史中一种发展常态,也是人类理性寻求自我满足的体现。从以往的哲学史来看,体系性哲学是思想由碎片化走向系统化的标志,也是哲学走向成熟的标志。但这一体系性哲学自身如何保证其内部无矛盾性,如何确保其体系自身的完备性?这便成为了哲学家必须要加以回答的问题。亚里士多德首先为我们描绘了科学的系统分类,笛卡尔为我们勾画出了自己的哲学体系“树”(参见笛卡尔,第70页),莱布尼茨则试图借用几何学的证明方式来“建立一种‘普遍语法’——一种能够表达整个人类知识的普遍符号体系”(科廷汉,第9页)。而在康德这里,这种体系性诉求更是得到了彻底的贯彻,因为在康德看来,真正的哲学或科学的形而上学一定是一个严格的科学系统,如果缺乏系统的统一性就不能称作是严格意义上的哲学。康德不仅把他的哲学看作是一个科学的系统,而且还把这个系统划分为不同的体系,如作为科学的“自然—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作为“人类学”的哲学体系和批判哲学体系。(参见杨祖陶,第139-175页)而每一个体系又都需要一系列的“第三者”来解决其矛盾或寻找出路。因而,“第三者”在康德的批判哲学体系中通常扮演的是中介和桥梁的作用。


第二,康德通过“哥白尼式的革命”实现“先天综合判断何以可能”这一纯粹理性的总课题需要“第三者”。康德认为“知识符合对象”这样的做法并不能带来知识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他认为:“因此我们不妨试试,当我们假定对象必须依照我们的知识时,我们在形而上学的任务中是否会有更好的进展。这一假定也许将更好地与所要求的可能性、即对对象的先天知识的可能性相一致,这种知识应当在对象被给予我们之前就对对象有所断定。”(第13页)由此可见,康德将“知识符合对象”倒转为“对象符合知识”,从而使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先天综合判断具有了双重品质:先天的必然性和综合的普遍性。康德认为,综合判断是不借助于同一性来思考的扩展性判断,即谓词B并不包含在主词A之中,但主词A如何与一个与之不相干的谓词B发生关系并统一在一个判断之下?这时,“我们必须超出一个给予的概念以便把它和一个别的概念综合地加以比较,所以就需要一个第三者,只有在它里面两个概念的综合才能产生出来”。(第131页)并且,“综合命题总是需要一个第三者,以便在其中把那些完全没有任何逻辑的(分析的)亲和性的概念相互连接起来”。(第205页)对此,塞巴斯蒂安·加德纳(S.Gardner)曾说:“一个综合判断的真理就在于在主词和谓词之外假定一个第三者(a third element)——某种X——把二者连结起来。”(Gardner,p.55)由此可见,对于康德提出的“先天综合知识如何可能”这一总任务,如果没有作为中介作用的“第三者”的介入,也就无法保证其综合的普遍性。


二、综合判断与“第三者”


在康德看来,知性的一切行动都是判断,知性一般来说可以被表现为一种作判断的能力,所以,康德试图以判断为切入口去“发现一切纯粹知性概念的线索”。


对干判断,康德认为,“当我更仔细地研究每个判断中被给予的知识的关系,并将它作为属于知性的关系而和按照再生的想象力规律的关系(它只是主观有效性)区别开来时,我就发现,一个判断无非是使给予的知识获得统觉的客观统一性的方式。”(第84页)然而,一个判断(客观判断)又是如何可能的呢?即主词如何和谓词发生关系而统一在一个判断(不管是肯定判断还是否定判断)之下?例如“一切物体都是可分的”,“可分的”这一概念在这个判断中是与其他概念发生关系的,但对于“物体”这一概念所意指的对象本身,我们又不能形成直接的认识,因为我们不能认识物自身,那么“可分的”与“物体”如何在这个判断中发生关系?在此,康德借助了“第三者”,否则,判断就不可能了。康德将这个“第三者”叫作“给予的表象”,它是直接和对象发生关系的,它是物体通过刺激我们的感官而形成的给予的直观表象。而“可分的”也只有通过这一“给予的表象”而和物体发生关系,并形成一个判断,物体也通过可分性这一概念而间接地得到了表现。“所以一切判断都是我们诸表象中的统一性的机能,因为被运用于对象的知识的不是一个直接的表象,而是一个更高的、包括这个直接表象和更多表象于自身内的表象,而许多可能的知识由此就被集合在一个知识里面了。”(第57-58页)


在此基础上,康德又把判断分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并将这一划分看作是人类知性批判的典范。(参见康德,2013年,第14页)在康德那里,分析判断以矛盾律为其至上原理,就是说,其谓词和主词的联结是借助于同一性来思考的,它不能给知识增加任何内容;与此相反,正如赫费所指出的,“综合判断含有创新潜能,因为它作为扩展性判断超出了主词中所包含的知识。”(Hffe,S.55)。但综合判断却是康德的认识论的重要构成部分,因为,形而上学的真正意图是使知识得以扩展(参见康德,2013年,第15页),所以,“真正的形而上学判断全都是综合的”(同上,第17页)。


在综合判断中,超出一个给予的概念,以便把它和一个完全不同于它的某物置于关系中来考察,即是说,谓词B外在于主词A,并和主词A有连结,例如,“一切物体都是有重量的”。但是,物体如何和一个完全不同于自己的重量综合地加以比较?这就需要一个“第三者”,而“经验”(Erfahrung)就是重量这一谓词与物体这一概念有可能综合的“第三者”。(参见第8页)虽然“经验”这一概念在康德认识论中有不同的含义,它既可以指感性印象或感官的直接知觉材料,又可以指作为知性加工之结果的“关于对象的知识”;前者指直接的感知,后者还包含了知性对直接知觉的加工改造的作用。康德将前者称为“知觉判断”,将后者称为“经验判断”,将两者共同称为“经验性的判断”。(参见康德,2013年,第40页)而作为使综合判断得以可能的“第三者”即是指“经验性的判断”意义上的“经验”,即关于对象的完备的“经验”。康德认为,在经验性的或经验的判断中,一种完备的经验(X)可以将谓词B和概念A综合起来加以认识。(参见第8页)


由此可见,对于“一切物体都是有重量的”这一综合判断,“尽管我在一个一般物体的概念中根本没有包含重量这个谓词,但物体概念却毕竟通过经验的一部分表明了完备的经验,因而我还可以在物体概念上加上这个经验的其他那些部分,作为属于该概念的部分”。(同上)所以,在经验之上就建立起了重量这个谓词和物体概念综合起来的可能性。就是说,借助于经验这一“第三者”使综合判断得以可能,并赋予了一切先天知识以客观实在性。(参见第132页)


三、先天知识与“第三者”


在康德的认识论中,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先天综合知识既是其“哥白尼式革命”的意义所在,也是其形而上学的目的。然而,以经验为“第三者”的综合命题既无法保证其必然的先天性,也无法保证其普遍的有效性。因为,我们的一切知识虽然从经验开始,但不是从经验发源的;而且,经验性的判断中的知觉判断仅在特定时刻对某个主体有效,因而并不具有普遍有效性。


对此,康德认为,“如果人们对自己的所有综合判断,就它们客观有效而言,都进行分析,那么就将发现,它们绝不是纯然由像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仅仅通过比较而在一个判断中联结起来的那些直观构成的;相反,如果不在从直观抽象出的概念之上再附加一个纯粹知性概念,那些概念被归摄在它下面,并由此才在一个客观有效的判断中联结起来,那么,上述综合判断就会是不可能的。”(康德,2013年,第43-44页)由此可见,在康德的认识论中,只有纯粹知性概念(范畴)才能实现以必然性和严格普遍性为其可靠标志的先天知识的可能性,才能为经验性的判断的普遍有效性提供保证。范畴在这里实际上就是作为“第三者”,成为了联结纯粹直观杂多和一般综合并使之成为先天知识的桥梁。


在康德看来,普遍逻辑抽掉知识的一切内容,从而指望从别的地方获得自己的表象,然后通过分析把这些表象转化为概念。与此相反,先验逻辑却从先验感性论中获得先天感性杂多,以此给纯粹知性概念提供材料。康德认为,人们在时间和空间这一先天纯直观之下去感受对象的表象,这些表象必定会影响内心并刺激起对象的概念。“不过我们思维的自发性要求的是先将这杂多以某种方式贯通、采纳和结合起来,以便从中构成知识。这一行动我叫作综合。”(第63页)康德所理解的“综合”在最广义上就是指把各种表象相互加在一起并将它们的杂多性在一个认识中加以把握的行动。在这里,如果这些杂多不是经验性的,而是先天地被给予的(如空间和时间中的杂多),这样一种综合就是纯粹的。


依此而论,在普遍逻辑中,各种不同的表象是通过分析被带到一个概念之下的,但先验逻辑不是将表象而是将表象的纯综合带到概念之上。可是,“为了达到一切对象的先天知识,必须首先给予我们的是纯粹直观的杂多;其次是通过想象力对这种杂多加以综合,但这也还没有给出知识。”(第64页)所以,在此就需要一个“第三者”,以保证先天知识的可能性,而“给这种纯粹综合提供统一性、并只是以这种必然的综合统一的表象为内容的那些概念,则为一个出现的对象的知识提供了第三种东西,而且是建立在知性上的”。(同上)在这里,康德所说的这个“第三种东西”就是“纯粹知性概念”,即范畴。范畴“赋予一个判断中的各种不同表象以统一性的那同一个机能,也赋予一个直观中各种不同表象的单纯综合以统一性,这种统一性用普遍的方式来表达,就叫做纯粹知性概念”。(同上)正是这些纯粹知性概念,曾借助于分析的统一完成了一个判断的逻辑形式,又借助于一般直观中杂多的综合统一而把一个先验的内容带进了它的表象之中,它们先天地指向客体,这是普遍逻辑做不到的。所以,作为思维的“先验语法”(transzendentale Grammatik,cf.Hffe,S.122)的范畴一方面为意识提供必要的统一,另一方面赋予我们经验以客观性特征,它是使综合和杂多得以有效联结并形成先天知识的“第三者”。


此外,康德在对范畴表作细致考察时指出,在范畴表中,我们发现每一门类的范畴下都有三个概念,但为什么不是两个呢?康德认为第三个范畴到处都是由该门类的第二个和第一个范畴的结合中产生出来的。这是康德的“第三者”思想在范畴表中的体现,目的是为了保证范畴表的完备性。但这种完备性绝不是形式上的完满的偶然现象,这种三分法是与康德把综合活动看成理性(广义的)的一种最重要的活动分不开的。对于这种三分,康德认为它不是可有可无的,第三个概念也不是第一、第二个概念的派生概念。第三个概念的产生虽然是由第一、第二两个概念合起来的结果,但这种结合需要知性的一个特殊行动,这个行动和在第一、第二个概念中所实行的行动是不同的。


因此,范畴作为一种中介,使得先天知识得以产生,而范畴表本身也借助于“第三者”按三三式分四组排列,使其得以完备化。这种三分法超越了形式逻辑的“正”、“反”之分,而是在“正”和“反”之后又提出了“合”,可以说这正是康德辩证思维方法的独特之处。康德的这一观点后来被黑格尔所发现和发挥,黑格尔将康德的这种“第三者”思想所体现的三分法作为其逻辑学的旋转车轮,试图深入研究并论证范畴之间的联系、依存、对立、过渡、推移和转化等等,进而把康德的静态的范畴表变为范畴自身的富有变化的运动发展历程,并把康德仿制式的逻辑变为充满着内在联系的思维辩证法。可以说,如果没有康德的范畴表,也很难有黑格尔的辩证法。(参见李泽厚,第126页)


四、范畴的客观有效性与“第三者”


康德认为,要使诸范畴先于一切经验而与对象发生关系,就需要对这些范畴进行“演绎”(Deduktion)。所谓演绎,是指阐明某物的权限或合法性要求的证明。(参见第71页)对于经验性概念不需要演绎,因为可以从经验中找出其客观实在性的证据,而对于那些不依赖于经验的做先天运用的概念(范畴),则需对之进行先验演绎。康德的先验演绎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即主观演绎和客观演绎,而涉及认识对象、先天概念的客观有效性的客观演绎恰恰是“演绎”的本质部分。在范畴的客观演绎中,康德借助于“统觉的本源的综合统一”这一“第三者”使范畴的客观有效性得以达成。


根据康德的考察,知识得以形成离不开两个条件,即知识的内容和知识的形式,而直观和概念分别为知识提供质料和形式。但通过感性直观提供给我们的杂多还只是些零散的原材料,这些被直观到的关于对象的表象如何被意识到而为知性所把控从而形成知识?这时就需要知性的综合活动,而综合活动必须借助于联结才得以实现,康德认为“联结是杂多的综合统一的表象”(第79页)。并且,所有的联结都只能由主体来完成,这一完成被设定为一个特有的表象,即“我思”,“‘我思’必须能够伴随我的一切表象;因为否则的话,某种完全不可能被思考的东西就会在我里面被表象出来,而这等于说,这表象要么就是不可能的,要么至少对于我来说就是无。”(同上)所以,在客观判断中建立起来的联结并不是归结为对象,而是归结为主体。“我思”是表象之所以成为我的表象的必要条件。正是由于这,我思必须永远是自同一的,因为否则的话,不同的表象就会对应不同的我,那么我就是驳杂不一的了,而这是不可能的。康德将这种统觉本源的自身统一性称为“自我意识的先验的统一”。统觉的本源的综合统一之所以是知识的最高条件,其关键在于它是建立起来的客体①的可能性的条件。


对此,康德认为,统觉的本源的综合统一性原理是综合活动的根本原理,综合活动是主体的一个自动性的行动,没有这种综合活动对杂多进行联结,就没有客体产生,从而也就没有知识,所以,作为综合活动根本原理的统觉的本源的综合统一就是客体得以建立的根本条件。在康德看来,“知性一般说就是认识的能力。认识就在于被给予的表象与一个客体的确定关系。但客体则是在其概念中结合着一个所予直观的杂多的那种东西。然而现在,表象的一切结合都要求在这些表象中的意识的统一”。(第82页)所以,统觉的本源的综合统一作为客体得以产生的“第三者”,使给予的表象纳入我的意识之中,从而使其获得整体性、统一性和综合性,也就是说,统觉的本源的综合统一是一切联结的根本条件,只有在它之上,才能将杂多联结并统一于一个意识之中,然后才能对这些杂多进行综合,从而客体得以产生,它是每一直观之对于我成为客体必须从属的条件。所以,感性杂多想要变成客体,必须借助于统觉的本源的综合统一这一“第三者”。


综上所述,在康德看来,统觉的本源的综合统一性使杂多变为客体,而作为思维形式的范畴,它的特性就是以统觉的统一性为基础的对杂多的综合。可见,作为直观的一切对象必须从属其下的统觉的综合统一性把先天的感性直观中的杂多统摄起来。所以,正是由于我们直观的一切对象必然从属于知性的统觉的综合统一性,知性的范畴才得以应用到直观给定的对象上去,由此,范畴就获得了客观的实在性。也就是说,通过统觉的本源的综合统一所达到的客体的建立正是范畴作用结果的显现,循此,范畴的客观实在性得以实现。


五、结语


据以上分析可知,在康德的认识论中,“第三者”思想组建了综合判断和先天知识的可能性,并在此基础上,借助于范畴的客观演绎而使先天综合知识得以产生。所以本文认为,“第三者”是康德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者”在康德认识论中的出现不是一个偶然现象,因为“如果一事物能在一事态中出现,那么这一事态的可能性就已经预先设定于这一事物中”。(维特根斯坦,第7页)另外,“第三者”更不是一种僵死的概念“木乃伊”(参见尼采,第19页),因为它蕴含了辩证思维方法的萌芽。正因此,不仅在康德的认识论中,而且在其道德哲学中也可以看到“第三者”,如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康德明确认为“积极的自由”引出了“一个绝对善的意志是其准则在任何时候都包含着被视为普遍法则的自身的意志”这一综合命题得以成立的“第三者”。(参见康德,2004年,第455页)因此,关注康德认识论中的“第三者”,应该作为我们研读康德哲学的一个“窗口”,透过这一窗口,我们才能窥探到康德认识论之奥秘。


注释:

①“客体”是康德认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客体”并不等于“对象”,它们分别对应于德语词Objekt和Gegenstand。“所谓客体指的是有统一性的整体”,它是对给定的表象加以规定和限制后所出现的新东西。(参见齐良骥,第194页)但蓝公武在《纯粹理性批判》译本中将Objekt翻译为“对象”,即“对象则为‘所与直观之杂多在对象之概念中所联结之事物’”。(见康德,2012年,第106页)而邓晓芒在《纯粹理性批判》译本中将Objekt翻译成“客体”,即“客体则是在其概念中结合着一个所予直观的杂多的那种东西”。(见第82页)李秋零在《纯粹理性批判》译本中也将Objekt译为“客体”,即“客体则是在其概念中一个被给予的直观的杂多被结合起来的东西”。(见康德,2003年,第106页)

参考文献:

[1]笛卡尔,2000年:《谈谈方法》,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

[2]康德,2003年:《康德著作全集》第3卷,李秋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李秋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年a:《纯粹理性批判》(《康德三大批判合集》上),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

2011年b:《康德三大批判合集》下,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

2012年:《纯粹理性批判》,蓝公武译,商务印书馆。

2013年:《未来形而上学导论》,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科廷汉,1998年:《理性主义者》,江怡译,辽宁教育出版社。

[4]李泽厚,2015年:《批判哲学的批判:康德述评》,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5]尼采,2015年:《偶像的黄昏》,李超杰译,商务印书馆。

[6]齐良骥,2011年:《康德的知识学》,商务印书馆。

[7]维特根斯坦,2014年:《逻辑哲学论及其他》,陈启伟译,商务印书馆。

[8]杨祖陶,2001年:《康德黑格尔哲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9]Gardner,S.,1999,Kant and The Critique of Reason,London:Routledge.

[10]Hffe,O.,2003,"Kants 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Die Grundlegung der modernen Philosophie",in Mün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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