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税务经理人
每天一堂免费税务实务课,成为优秀税务经理人!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邳州银杏甲天下  ·  事关2027年高考,省教育厅最新公告 ·  昨天  
单向街书店  ·  【单向历】2 月 21 日,宜静止 ·  3 天前  
新京报书评周刊  ·  几乎不识字的她,完成了一部关于自己的人生叙事 ·  5 天前  
教育之江  ·  图说 | ... ·  3 天前  
教育之江  ·  图说 | ... ·  3 天前  
安徽省教育厅官微  ·  考试报名:3月3日至7日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税务经理人

老师,我公司由于账户原因不能对公付款了,委托第三方代付款,税务上允许吗?

税务经理人  · 公众号  ·  · 2024-09-23 13:30

正文

请问

老师,我公司由于账户原因不能对公付款了,委托第三方代付款,税务上允许吗?

答复

只要是业务真实的情况下,出现的委托第三方代付款,税务上允许的,不会影响增值税抵扣。建议签订好委托三方付款或抵账的协议。

参考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参考二:

[ 问题内容: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中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请问“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是指付款方还是销货单位或提供劳务方?”,此文件是否适用仅适用于货物、劳务,不适用营改增项目,比如:餐饮服务业。

答复时间 2021-03-24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 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国税发〔 1995〕192号文件中提及的“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是指收款单位。营改增项目建议参照该份文件执行。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参考三:

2016年12月27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二(综合管理类)》:

在确保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因行业或企业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发生 “付款方与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则上可以抵扣,但需出具相关证明资料。


往期推荐


1、 9月征期延长!税局紧急通知!

2、 财务女为什么上班不化妆?真相太感人……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