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国国际法前沿”,
在此表示感谢)
【编者按:2017年5月6日至7日,中国国际法学会2017年学术年会在武汉大学举行。本届年会以“变革时代与国际法发展:中国的贡献”为主题。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大会开幕式讲话,就当前国际形势和中国参与全球治理阐述了看法,并就中国国际法学界进一步做好国际法教学研究工作提出希望。学会常务副会长、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在大会作主旨报告,重点介绍了近期外交条法工作的主要进展和国际法领域的最新动态,梳理了值得学界关注和研究的国际法前沿问题。现将徐宏司长报告摘要刊出,供参考。】
当前国际法最新发展和我国外交条法工作
——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在中国国际法学会
2017年学术年会上的主旨报告(摘要)
过去一年,国际力量对比和国际秩序继续经历复杂深刻调整,我国影响和引导全球治理演变进程的作用继续增强,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总体看,国际法领域的形势发展呈现四个特点:一是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进入关键阶段。二是围绕发展空间和重要战略资源的规则博弈日益拓展和深入。 三是国际博弈中“法律战”更趋激烈。四是我国成为推动国际秩序调整和治理体系变革的重要力量,同时面临新的挑战。
(徐宏司长在年会上作主旨报告)
这期间,外交条法工作继续服务于外交大局,不断进取和开拓创新。今天我仅择要介绍几个重点方面:
(一)南海仲裁案庭外法理斗争。去年以来,我们继续会同国际法学界开展了一系列庭外法理斗争,包括去年6月,中国国际法学会发表批驳仲裁庭管辖权裁决的法理文章,从根本上否定仲裁程序正当性、合法性,为我国不承认最终裁决赢得国际社会理解与支持提供了强有力的法理支撑。
(二)追逃追赃和司法执法合作。我们配合国内主要部门成功将“百人红通人员”头号嫌犯杨秀珠等17名人员缉捕归案;成功办结建国以来最复杂、历时最长的引渡案——黄海勇案;对外谈判13项、签署13项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包括与加拿大签署我国第一项追赃性质的双边专门协定;推动中美、中加、中澳、中瑞士等双边司法执法合作机制取得实质进展;利用伦敦反腐败峰会成果文件磋商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多边平台,促进各国与我开展合作。
(三)深入参与重要领域全球治理。中美两国元首在杭州共同交存《巴黎协定》批准书,为我们引领“后巴黎”时代全球气候和环境治理打下基础。在外空、深海、极地、网络等新兴领域,我们也深度参与各项国际进程,积极运筹规则博弈。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今年最重要的外交法律主场活动,第40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将于本月22日开幕,我十分期待各位专家的关心和参与。
(四)积极打造宣介中国国际法治观。今年1月,习主席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演讲中强调了维护国际法治权威和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的重要意义,在多边舞台提出了中国的国际法治观。去年6月,我们与俄罗斯共同发表促进国际法的联合声明,这是中俄携手促进国际法治的一次重要创新。我们依托亚非法协平台举办了两期“中国—亚非法协国际法交流与研究项目”国际法培训班,累计为亚非国家培训法律官员近60人次。去年6月,我们在南京主办安理会五常外交部法律顾问磋商,期间我与其他各位法律顾问还专门到南京大学举行了一次学术沙龙。我们还推动金砖国家外交部法律顾问磋商机制化,同美、英、法、俄、德、日、澳、新西兰等国际法领域有影响的国家建立起普遍性的磋商网络,为构建国际法全球伙伴关系积蓄了力量。
(五)机制体制创新与完善。我们多次召开涉外法律工作交流协商机制专题工作组会议,就涉外法律工作实际问题加强研究和协调。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也召开会议,就外交法律热点、难点问题深入交流意见。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缔约程序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豁免立法有关工作都在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推动中。外交部条法司的微信公众号“中国国际法前沿”于去年7月上线,目前粉丝数已经破万,欢迎大家继续关注和转发。
接下来,我想重点结合当前主要国际法律进程的最新进展情况,与大家分享我对国际法实务工作中一些前沿问题的认识与体会,希望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当前国际法各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更重要的是,希望学界同仁加强对有关问题的理论研究和思考,为外交条法实务工作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支持。
(一)配合国家重大外交行动与战略。
主场外交已经成为我国近年来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形式。今年我国将举办两大主场峰会,分别是“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和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会晤。
1.“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这场峰会将于5月14日至15日在北京举行。“一带一路”倡议是助推我国内发展和引领全球治理的重大举措,法治保障是“一带一路”建设不可或缺的基础工程,需要我们积极运用国际法提供支撑。下面我重点讲下“一带一路”法治保障涉及的两个问题。
一是条约网络的构建。作为我与沿线国家开展“一带一路”合作的法律基础,当前“一带一路”条约网络构建工作已经起步并初具雏形。我国与40多个国家及相关国际组织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协议,与沿线国家签署双边投资协定、民航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各有近60项,双边银行监管协议近30项,司法协助、引渡条约和打击三股势力条约近70项。我国还与有关国家开展海上航行安全、海上搜救和打击犯罪等领域合作。
但另一方面,“一带一路”条约保障体系还存在不少短板。双边条约覆盖的国家和领域还不全面;我国一些双边投资、税收等经贸条约因缔结时间较早,不适应“一带一路”发展的新形势,也需要升级换代。多边条约领域,我国参加的部分条约没有得到其他缔约方有效落实,如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有些重要的多边条约我们还没有加入,如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等;还有诸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等重要的多边条约正在制订之中。如何用好已有的多边条约,同时深度参与正在谈判的公约,仍需我们加强研究。
第二个问题是争端解决机制。“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推进过程中必然出现各种分歧,产生各种争端。需要公正、高效、便捷的争端解决机制,才能保证“一带一路”建设健康有序推进。对此,有两种选择:一是运用好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二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考虑设立新的争端解决机制。考虑到“一带一路”聚焦经济领域合作,国家、公民、法人等不同主体间争端均可能存在,往往需要区分情况,分类施策。关于公民、法人等主体间争端,争端解决机制由当事方自主选择,我觉得工作重点应是提升我国司法、仲裁机构的吸引力和竞争力,让当事方更愿意选择在我国解决争端。
关于国家与外国投资者的争端。我国对外签订的投资协定多规定可将此类争端提交ICSID等国际机构仲裁。但有关实践案例,以及我国专家被指定为仲裁员的情况尚不多见。为维护“一带一路”建设中我国大量对外投资,有必要进一步增强这方面影响力。大家可以结合国际投资争端机制改革,研究建立新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能性。
对于国家间争端,我国一贯主张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对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管辖态度谨慎。目前除WTO争端解决机制外,我国较少接受其他国家间争端解决机构管辖权。目前可以考虑逐步积累经验,培养人才。
2.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会晤将下半年举行。金砖国家作为新兴大国,在构建更公平合理的国际秩序,加强规则制定权等方面有着更趋同的利益和诉求。国际法律领域的合作应当成为金砖国家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来说,至少有以下两方面问题,值得关注和研究:
一是资产追回与管理问题。近年来,国际社会愈加关注跨国腐败案件的资产追回与管理。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伦敦反腐败峰会等多个平台下,有关讨论均成为热点。目前西方国家在这一领域的研究更深入,新兴国家作为犯罪资产的主要流出国,有必要在联合国框架下加强沟通与合作,倡导制定符合新兴国家自身国情,适合本国发展路线的资产追回和管理规则。同时,为促进我国在该领域与其他新兴国家的合作,有必要完善国内相关法律程序,就返还外国在我国境内的犯罪资产制定法律规则等,以利于与有关国家在该领域形成长期有效合作。俄罗斯已建议推动就此问题制订国际公约,我们有必要与金砖国家加强有关协调与合作。
二是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2011年,以金砖国家为首的发展中国家共同推动联合国预防犯罪与刑事司法委员会(CCPCJ)设立网络犯罪问题政府专家组,主持起草了300多页的《网络犯罪问题综合研究报告(草案)》,提出制定综合性多边法律文书等备选应对方案。但同时,欧洲委员会已经制定了网络犯罪《布达佩斯公约》,并正在推动将其打造为全球法律标准。在金砖国家共同努力下,专家组将继续以报告草案为基础开展实质讨论。2014年、2015年金砖国家领导人峰会的宣言强调,五国将共同致力于在联合国框架下制订打击网络犯罪的具有约束力的普遍性法律文书。
3.南海仲裁案法理斗争也仍然是当前国际法工作中的重点。对于仲裁庭作出的所谓“最终裁决”,我们认为至少有以下谬误需要重点批判:第一,错误认定中国在南海主张的历史性权利的性质,错误解读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的关系。第二,无视中国将南沙群岛作为整体主张权利的严正立场。第三,错误解释《公约》第121条第3款,擅自对该标准进行篡改。第四,错误认定中国在南海的有关活动违法。
(二)全球治理重要领域。
1.海洋领域。主要有两个进程,分别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BBNJ)和公海保护区问题。
BBNJ国际协定谈判进程于2015年启动,目前还在联大设立的谈判预备委员会阶段,但在未来几年,有可能转入政府间大会谈判阶段。具体有五大问题,都是学术研究的富矿:一是海洋遗传资源。对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属性问题,发达国家主张适用公海自由原则,发展中国家则主张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南非等国家则在寻求第三条道路,提出在公海适用公海自由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等。二是海洋保护区等划区管理工具,核心问题是BBNJ国际协定有关海洋保护区的制度安排与现有法律文书和机制间的关系。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全球框架”,即新国际文书可以直接设立海洋保护区,制定全球标准和指南,要求区域或部门性机构参考和遵守;第二种观点是“区域主导”,即新国际文书仅制定一些标准和指南,不能对现有区域和部门机构发号施令;第三种观点是“混合模式”,即海洋保护区等主要由区域或部门机构来设立和管理,但新国际文书可对区域或部门机构进行全球监督。三是环境影响评价。各方已经一致同意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06条为基础,设计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安排。主要问题是,环评由谁来主导,环评之后是否允许开展相关海洋活动的最终决策权属于谁。有观点是强调国家决策和主导,也有主张由全球性机构审查和决策。四是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目前讨论较多的是促进信息交流和分享。如何在BBNJ国际协定建立类似《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的相关制度和安排等。五是跨领域问题。多数国家认为新国际文书有必要设立缔约国会议、秘书处、争端解决等机制。特别是争端解决机制,应强调优先适用谈判磋商和通过当事方明示同意的第三方程序解决。这是当前在海洋法领域最重要的谈判,涉及重要的国家利益,值得大家高度关注。
关于公海保护区问题。现有公海保护区主要是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建立的大西洋保护区网络、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设立的渔业养护区,以及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建立的南奥克尼保护区等。2016年10月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设立的南极罗斯海保护区是该领域最新也是最重要的进展。南极罗斯海保护区总面积约155万平方公里,是世界上最大的公海保护区,分为基本保护区、特别研究区和磷虾研究区。除南极外,BBNJ国际协定谈判也涉及海洋保护区问题。
建议大家梳理我国设立和管理海洋保护区的实践和经验,结合我国参与罗斯海保护区管理和BBNJ谈判的具体需求,着重就设立公海保护区对非缔约方的效力、“适应性”保护方法、现有国际机构设立的保护区域划区管理工具、海洋空间规划等问题加强研究。
2.网络全球治理。我重点谈一谈打击网络犯罪全球法律文书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着眼引导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大局,推动网络犯罪国际立法取得积极进展:一是成功推动联合国网络犯罪政府专家组形成《网络犯罪问题综合研究报告(草案)》,提出制定综合性应对方案,维护和推进了专家组进程。二是发展中特别是金砖国家在网络犯罪国际立法上的团结加强。三是我国各部门积极开展对外网络交流与合作,与美、英、德、加、澳等建立涉网络安全执法合作高级别双边对话,增强了在网络博弈中的主动地位。四是颁布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网络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九)等,为我国进一步推进网络犯罪国际立法提供了国内法律和政策支撑。
另一方面,我们在推动网络犯罪国际立法也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一是围绕联合国网络犯罪磋商进程的博弈将更加激烈。二是发展中国家受发展水平限制,整体协调配合和影响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此外,网络犯罪相关的技术和形态仍在不断演变,各国网络发展水平、经济社会文化及关切不尽相同,决定了制订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复杂性和长期性。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动网络犯罪国际立法,关键是要加强研究并提出具体方案。这需要学界的支持和配合,特别是就如何进一步推动制订有关国际公约,包括从研提公约概念文件、核心原则和条款,以及文本草案等方面积极献策。
3.外空全球治理。和平利用外空领域,当前在联合国框架下有两项重要工作值得关注和研究。一项是“外空会议50周年”(UNISPACE+50)纪念活动。为纪念1968年举行的联合国第一次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联合国将于2018年举办有关纪念活动。这是联合国外空委为顺应空间活动主体多元化、新型商业活动涌现的新形势而举行的外空盛会,也是外空委总结发展成就、广泛凝聚共识、共同应对挑战的重要契机,各国高度关注。
目前纪念活动确定了空间探索和创新全球伙伴关系、完善全球空间治理法律制度、加强空间物体和事件的信息交流、21世纪能力建设等七大优先主题,并将“空间经济”、“空间社会”、“空间进出能力”和“空间外交”确定为纪念活动四大支柱。这七大优先主题和四大支柱将是外空委未来工作规划的基础,将对今后外空领域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外交部条法司将与国家航天局等主管单位加强沟通与合作,深入参与了纪念活动筹备工作。我们也希望各位空间法专家学者关注这一活动,加强有关研究。
另一项是空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问题。随着空间技术的发展,人类到外空开采资源正从天方夜谭逐步成为现实。相应的国际规则也正在酝酿新发展,各国将就此展开激烈博弈。美国2015年11月通过《商业航天发射竞争力法案》,规定私人实体对其获得的外空资源享有所有权,引发广泛争论。卢森堡关于外空资源开采的立法正在议会进行审议。在此背景下,外空自然资源开采问题成为近两年联合国外空委法律小组委员会会议热议的焦点。在外空委法律小组委员会,各方就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包括外空和外空资源的法律性质和地位,美国立法是否符合国际条约规定,“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原则是否适用于外空资源开采活动,私人实体对其获得的外空资源主张所有权是否违反《外空条约》第2条规定的“不得将外空据为己有”原则,是否有必要以及如何建立外空资源开发国际法律制度等等。现行条约对于上述问题并无直接和具体规定,需要对条约中的相关原则作出解释、适用和发展。
我们总体认为,应在联合国框架下为空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制定有效法律规范,以外空领域现有法律框架及其宗旨和原则为指导,兼顾自由利用、公平分享惠益及环境保护的关系,在各国利益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间建立合理平衡。外空资源开发和利用也是当前外空法领域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值得各位学界同仁深入探讨和研究。
4.气候变化。2015年巴黎大会后,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进程的重点是继续合作、落实协定。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就协定实施细则开展谈判。这是由于协定虽然达成,但在透明度、全球盘点、遵约机制等问题上,协定只做了原则规定,具体导则、程序、工作模式等需各方通过后续谈判确定。例如,协定第十三条透明度条款规定了缔约方报告和接受审评的义务,但对报告的具体信息、提交频率、审评如何开展、如何给予有需要的发展中国家灵活性等问题没有规定,需要后续谈判解决。
协定后续细则谈判由四十多项谈判议题组成。这些议题的谈判工作分别在《巴黎协定》特设工作组、公约附属履行机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等不同机构下开展,于2016年5月正式启动。去年11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了公约第22次缔约方大会,并召开了《巴黎协定》首次缔约方会议。马拉喀什会议对《巴黎协定》后续谈判作出了具体安排:2017年底缔约方大会上要盘点谈判工作进展,2018年完成谈判并提交2018年底在波兰召开的缔约方大会通过。
在后续细则谈判中如何平衡推进各议题,避免只重减缓而忽视资金、技术、能力建设,如何有效体现公平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是一项颇具挑战性的任务,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5.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这主要涉及投资领域的仲裁机制和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两大热点问题。在投资领域,有关条约或协定中一般规定两方面的争端解决机制:一是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SSDS),如提交国际仲裁等,这种投资仲裁案件极少;二是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SDS),如投资者提起国际仲裁等,随着此类案件的爆炸式增长,有关仲裁制度的内在缺陷也逐步显现,主要表现在四方面:一是投资者利用ISDS仲裁挑战东道国施政,影响东道国公共利益;二是ISDS仲裁机制沦为大型跨国公司的“大棒”,发展中国家受益较少;三是仲裁裁决标准不一致,导致国际经济法律规则“碎片化”;四是仲裁庭存在扩权或滥权倾向,助长了ISDS仲裁的滥用势头。据媒体报道,一些仲裁员为谋取经济利益,强行裁定仲裁庭有管辖权,或作出偏袒投资者的裁决,以鼓励提起更多仲裁。另外,仲裁员“小圈子”操作等问题也受到诸多批评。
针对这些问题,近年来国际上的改革呼声日益高涨。这方面,我们应该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建立什么样的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机制最符合我国利益,希望各位专家学者积极开展研究。
另一个问题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近年来,“北极日出号”案、南海仲裁案等案件反映出一些值得警惕的动向。一是越权和扩权。这些案件中,仲裁庭的管辖范围超出了有关《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管辖了一般国际法调整的事项,逾越了职权范围。二是侵权,即侵犯当事方优先自选程序的权利。仲裁机构在确定管辖权时,认为最低限度的交换意见即满足了履行《公约》第283条规定的义务的要求,同时忽略《公约》第286条规定的尊重当事方自选程序的优先性,而往往在未询问当事方是否已诉诸协议解决争端的情况下,就直接适用强制程序。
建议大家继续深入研究上述案件,并密切跟踪国际海洋法法庭巴拿马诉意大利案、国际法院索马里诉肯尼亚印度洋海洋划界案、东帝汶-澳大利亚强制调解案等案件的最新发展,重点就当事方自主选择争端程序的优先适用、强制程序的启动条件、附件七仲裁高利用率的负面影响、强制调解等问题加强研究。
6.国际人道法。在国际人道法领域,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瑞士等国推动的两项进程尤其受到各国关注,有关争论也十分激烈。
一是关于加强人道法的执行。2015年第32届红十字和红新月国际大会通过决议,启动名为“加强国际人道法的执行”的政府间进程。去年11月,该进程确定了工作模式和工作计划。今年4月,各方就有关实质问题进行了激烈争论,在是否设立新的执行机制这一关键问题上矛盾非常尖锐。欧洲国家及拉美多数国家极力主张设立新机制。俄罗斯、非洲及阿拉伯不少发展中国家则坚决反对。美国也支持设立新机制,但希望以实践交流为主。我国主张立足于完善现有机制,以各国充分协商后的共识为基础决定是否及如何建立新机制。即使建立新机制,也应以交流各方履约情况为主,而非强制性审议。最终无论是设立新机制,还是加强现有机制,我们都需要结合我国情况作出分析和预判。
二是关于加强被剥夺自由人员的国际人道法保护。当前,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日益普遍。有主张认为,现有国际人道法体系对国际性武装冲突中被关押人员待遇作了详尽规定,相比而言,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被关押人员则没有得到足够的人道法保护。国际红会自2011年开始着手有关研究,并与各国进行磋商,结论是应从拘押的条件和理由、保护脆弱人群、被关押人员移交等问题入手,发展现有规则。今年4月,由红十字和红新月大会决议授权的政府间进程正式启动。但不少国家对该进程抱有戒备心理,坚决要求将协商一致作为工作指导原则之一。由于各方就此分歧巨大,首次会议未能按计划确定该进程的工作模式和工作计划。
我们认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更多属一国内部事务,不宜照搬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有关规则。但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日益频发也是不争的事实,希望我们的学者也能加强这方面研究,为我们参与国际进程提供更可靠的法律依据。
7.禁止核武器条约谈判。去年联大通过决议,要求就禁止核武器谈判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3月,这项谈判进程启动,共有130多国参加。但除少数欧洲国家外,绝大多数是亚非拉国家,五核国、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朝鲜及多数北约国家均未参加。从目前情况看,参加谈判的多数国家都仍支持《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在国际核不扩散体系中的基石地位,认为新条约谈判与NPT等现有军控机制不是竞争,而是互相补充和促进关系。今年有可能达成一个包括禁止使用、生产、发展核武器等核心禁止条款的“政治宣言式”的简短条约。
我们认为,“禁核武器条约”谈判既有重要政治影响,也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核武器在现行国际法的合法性,《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规定的核裁军谈判义务的范围,“禁核武条约”对非缔约国的效力、对核不扩散机制的冲击,以及对核有关行业实体和个人的影响等问题。联系到2014年马绍尔群岛在国际法院起诉拥核国家案,表明核裁军博弈中的法律因素日益突出,相关国际法研究也有必要跟上形势的发展。
8.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正在谈判起草《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我国作为国际贸易、投资和公民出行的全球大国。一方面,有必要推动我国与外国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为“一带一路”建设和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方面也需要维护我国主权、安全等重大利益。
各国均认为有关谈判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最重要的事项,同意继续审议公约草案,争取在2018年底或2019年初举行外交大会通过公约。目前,各方仅就公约部分案文达成一致,分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知识产权,目前各国对涉知识产权判决被承认和执行的范围和条件等争论激烈;二是“共同法院”,即一国可声明某“共同法院”就公约适用范围内的事项行使管辖权,该“共同法院”作出的判决应被视为缔约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根据“共同法院”是否仅具有上诉职能规定相应规则;三是非排他性协议选择法院,将当事人通过非排他性协议选择的法院所作出的判决纳入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管辖权依据。
这方面值得研究的具体问题很多,包括:是否应将知识产权问题排除在公约适用范围?我接受公约现有条款有什么困难?“共同法院”的性质和范围是什么?我国法院的判决能否根据公约在“共同法院”中得到承认与执行?非排他性协议选择法院的条款与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的部分内容完全相反,我国能否接受这一条款?司法解释中的但书内容能否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三)国际法理论问题和基础问题。
1.习近平外交思想中的国际法治观。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中国特色国际法治观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这是习近平同志外交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条法司正在对这些内容进行梳理和研究。其中不少问题也需要学界进一步深入研究,并加强对外宣介。
2.国际法(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目前,我国已加入近500项多边公约,缔结了25,000多项双边条约,近年来每年缔约400-600项。但是,对于国际法(条约)在我国法制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宪法并未作统一规定,仅特定领域的法律对国际条约和惯例的适用原则做了零散规定。而世界上191个已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近70%国家的宪法包含了对国际法的规定。近年来,我们与学界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大家认为,在宪法中明确我国对国际法的原则立场有重要意义,但对于如何规定,还存在一些不同看法,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
3.国际法委员会重要专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69届会议上半期已于本月在日内瓦召开。在此我想重点结合委员会三项专题的最新进展,谈几点看法:
关于“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专题,去年委员会审议了非常复杂和敏感的官员豁免例外问题,各方对此分歧明显。特别报告员在报告中提出了官员豁免的三项例外,即严重国际刑事犯罪、法院地国领土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罪行以及腐败罪行。我们认为,这些例外缺乏条约和实践支持。首先,豁免属于程序性规则,不涉及判断行为本身是否属严重国际刑事犯罪。其次,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构成豁免例外的情况仅限于民事诉讼领域,不能直接类比适用于刑事管辖豁免。第三,腐败罪行一般不涉及在外国法院的刑事管辖豁免问题。今年委员会将继续就此问题进行讨论。我们认为,委员会在确立官员豁免的界限或例外规则时,应当全面考察各国实践,审慎研究,避免在缺乏普遍实践情况下,任意扩大例外规则的适用情形。如果强行推进豁免例外规则的发展,不仅会从根本上否定豁免原则本身的价值,还可能会被利用为政治滥诉的工具,实际上无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也无助于实现国际司法正义。
关于“危害人类罪”专题,委员会将专题目标设定为制定一项专门的危害人类罪国际公约,但各国显然并未达成一致。去年委员会审议了特别报告员的第二份报告。我们注意到,这份报告和委员会通过的条款草案主要是采用整理、归纳其他打击国际罪行公约的有关条款,通过类推方法进行论证。我们认为,这不是在编纂现行法中关于危害人类罪的规定,而是在拟议新法。考虑到危害人类罪专题本身复杂敏感,这种工作方式是否可取仍值得商榷。此外,我们认为,在是否立法以及如何立法问题上,应赋予各国一定的自主决定空间。在立法形式上,应允许各国根据本国立法的实际情况,将条款草案中所列的相关罪行,以危害人类罪的罪名或以其他罪名的形式予以规定。
关于“强行法”专题,去年委员会审议了特别报告员特拉迪先生提交的首份报告。我们认为,本专题应严格遵循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的规定,在总结国家实践基础上,厘清强行法的含义,重在编纂现行法,而非拟议新法。特别报告员提出,强行法在“规范等级上高于其他国际法规范”,这是否意味着强行法高于《联合国宪章》,包括安理会有关决议?《宪章》第103条规定,“宪章义务优于其他国际协定义务”,如何处理强行法与《宪章》的关系?我们认为,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说明。在实践中,强行法规则所确立的普遍义务也被用作主张普遍管辖权、限制国家官员享有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理由。因此,对这一专题的审议,以及未来可能会在国际法委员会形成的具有编纂或评注性质的结论,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安理会决议的权威性等而言,都会产生很大影响。我们期待学界继续密切跟踪国际法委员会这些专题的讨论,加强有针对性的研究。
(四)外交实务中面临的若干重要国际法问题。
1.国际司法机构与国际法的解释与适用。国际司法机构被多数国家视为国际公平正义的“化身”,在国际法的解释与适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仅决定着有关国际争端个案的解决,也在很大程度影响着国际法的发展方向,一直是大国博弈和争夺的重要阵地。我国在融入现行国际体系后,同国际司法机构的联系日益密切,出现了更多中国籍法官,并全面接受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管辖。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在国际司法活动中的影响力同主要大国相比尚有差距,与我国自身国际地位和影响也不相称,存在明显“短板”。我们认为,结合当前国际形势和我国发展现状,有必要将提高我国在国际司法活动中的影响力作为政府和学界共同努力的方向之一,从人才培养、制度建设、机制创新等多个角度入手,寻求突破。
2.双边条约适用港澳。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在双边条约适用港澳特区问题上,我们确立了独特的模式,包括:中央政府缔结的涉及外交和国防事务的条约,原则上适用于特区;中央政府缔结的其他领域的条约,原则上不适用于特区,除非中央政府在征求特区意见后与缔约对方另行商定。实践中有关做法总体得到了国际社会理解和认可。但我国双边投资协定往往未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且通常规定以国际仲裁解决投资争端,这给仲裁庭或其他司法机构作出不同解释留下了空间。举例来说,去年9月,新加坡上诉法院就SANUM公司诉老挝政府案作出的判决就无视中国外交部照会的立场,认为澳门回归中国是因国家领土变更导致的“国家继承”问题,据此认定《中老投资协定》适用于澳门。有关错误判决可能影响我国与外国投资协定乃至其他双边条约关系的稳定,甚至影响“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顺利实施。我们正在考虑适时采取适当措施明确双边投资协定不适用港澳特区问题。今年也是香港回归二十周年,我们将举办研讨会,探讨双边条约适用特区等涉及特区的国际法问题,届时也会邀请专家学者参会,希望大家积极建言。
3.条约履约机制或缔约国大会的扩权动向。自2009年联合国人权高专启动有关改革进程以来,人权条约机构监督职责不断强化,工作选择性和政治化倾向严重。我国是联合国6项主要人权条约的缔约国,改革进程中这些扩权动向对我应对履约审议工作有重要影响。环境类条约缔约国会议也有类似趋势。《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缔约国会议决定在公约框架下就全球土地退化零增长问题建立工作组,这可能超出公约规定的防治荒漠化目标的适用范围。《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管辖范围本应是进出口贸易,但公约缔约方会议以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为由,对缔约国国内贸易措施也提出了要求。
我们认为,这些条约履约机制或缔约国大会的扩权趋势既是各领域国际治理日渐加强的结果,也对有关国际规则和制度的确定性产生一定冲击,长远看对国际法治的影响不可忽视,也是需要我们政府和学界加强交流,共同应对的一个问题。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大国外交,必重国际法”。纵观国际关系史,尊重国际法是有世界影响力的大国“标配”,是大国领导力和软实力不可或缺的方面。在中国加深融入并逐渐引领国际法治发展的大背景下,中国国际法的发展正面临新的光明前景。更好地运用国际法服务我外交工作和国家利益需要,提升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是中国国际法实务工作者和学术界肩负的共同使命。让我们拼搏进取,再接再厉,为国际法发展留下“中国印记”。最后,请允许我代表外交部条法司,再次对各位专家学者长期以来的关注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预祝本届年会取得丰硕成果。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