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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要求食药监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对违规销售药品的医药代表,要及时将违规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其实,对于医药代表备案管理,截至目前,真正开展医药代表备案制度的地方并不多,除了陕西省西安市正式在备案,上海出台过一份征求意见稿之外,其它地方还都如江苏省那般的描述,并没有正式的文件出台,究其原因是在等待国家CFDA版的出台。
国家版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什么时候出来?根据3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显示,“做好医药代表登记信息公开工作”是2017年国务院的工作要点,基于此,CFDA版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制度(暂叫“制度”,未来有可能会以“通知”或其它的名称出台征求意见)将会在本月出台征求意见稿,根据E药经理人通过各种途径及渠道所获得的信息也是如此。
那么,CFDA版医药代表备案制会是怎样?与上海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国家版的会有何不同?
CFDA版会是怎样的?
要想弄清楚CFDA版本的药代备案会是怎么样,首先得明确国家为何要制定这样一个“规范性文件”。
对此,E药经理人通过采访以及不同渠道信息的收集归纳,国家层面之所以要制定药代备案管理相关的规范,主要是因为:第一,国家层面认可医药代表这一职业,也认可其在整个医药流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从将该职业纳入职业大典可以看出;第二,现实情况是,在中国因为医药代表的概念混淆、职责不清等问题,造成了医药流通领域出现道德、行业风气败坏等情况扰乱市场秩序。
基于以上两点的考量,国家为了整顿市场秩序,进行对医药代表的管理,主要手段就是构建医药代表备案体系。
所以,CFDA版药代备案管理将会对药代进行重新的定义与区分,整体而言,就是将现在所有被称之为“医药代表”的人员划分为两类,一种是医药代表,另一类则是销售代表。
通过定义之后,有了明显的区分,备案的是医药代表而非销售代表,所以,可以预见的是在CFDA的版本中会有
“药品销售人员不属于医药代表,不纳入药代备案管理办法管理”
描述。也正因有如此界定, 才会有“医药代表不得承担销售任务”这一说法和落地的可能。
有了区分之后,药代能干什么?其主要是学术推广与技术支持是其主要的工作,但根据所获得信息显示,国家版药代备案将会更倾向
有新药的企业设立医药代表
,普药、仿制药之类没有太大必要,另外值得一提的是,
药代的工作也有可能会增加“不良反应的收集”这项内容
。至于药代任职资格方面,国家版与上海版应该是大同小异,不会有太大的变动。
国家版备案主体会是谁?此前,上海版征求意见稿中,将工业企业当作备案主体,也就是生产企业,但是现在中国的医药生产体系正在发生变化,未来还有一部分将会是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只不过只负责生产,销售则主要有持有人通过其它途径完成,所以,追责主体会变的不明确。在此种情况之下,CFDA版极有可能会将“药品生产批文的持有者当作医药代表的管理者和备案主体”。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如果企业自身不建医药代表队伍而是通过第三方代理,比如CSO企业该如何备案?对此,应该是双方一起备案,在代理协议方面划清职责,有相应对药代方面的协议,以备违规后查核。
有了备案主体,就有了管理主体。
生产批文持有者对医药代表进行考核、培训、监督管理,对其工作行为进行约束,相关部门追责主要是向企业而非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