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卖旧买新”符合相关条件的,可
依法享受免缴增值税政策
,并可在
2025年12月31日前
依法享受退还个人所得税政策。
住房“卖旧买新”的,按照“认房不认贷”政策,购买的新建商品房享受首套房首付比和按揭利率优惠。
自2024年9月30日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
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取消首套和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降低存量房贷利率。
1.
自2024年5月18日起,
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5月18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实际放款时间在在5月18日以后的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统一
下调0.25个百分点。
即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若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含5年),利率为2.35%;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利率为2.85%。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含5年)利率为2.775%,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利率为3.325%。
2.
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
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
缴存职工在本省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
其父母、子女均可同时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但提取和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
4.缴存职工的父母、子女在本省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
缴存职工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提取和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
5.缴存职工、缴存职工的父母、子女在本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并取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
其家庭成员可同时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结清个人住房贷款,
提取额之和不得超过结清贷款应归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
6.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近两年内首次登记并办理住房不动产权证书的,
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办理住房不动产权证所承担的契税、维修基金的总和。
7.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可先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价款,不足部分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与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同时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持余额
不得少于1万元。
8.为有效减轻还贷压力,借款人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展期,延长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
不得超过30年
且在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之内。
9.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申请在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之间进行一次变更。
10.核算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如果同时满足当前公积金余额
大于12个月的还款额
,且当前公积金余额与当前正常月缴存额的60倍之和大于月还款额的60倍两个条件,则可签约月对冲协议,每月从住房公积金账户划扣应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