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声明 | 本文解读作者是金融监管研究院资深研究员 杨瑾,谢绝其他媒体、公众号、网站转载,欢迎个人微信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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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深圳市委金融办发布了《深圳市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深圳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了市场广泛关注。在这份方案中深圳第一次提出了发展“大胆资本”的提法,再次展示出深圳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引领创业投资制度创新探索。
2023和2024年决策层一方面加紧地方政府化债和房地产兜底等旧模式遗留风险的出清,另一方面也在不断加速新模式的建立和新质生产力的培育,从“银行债权+地产基建”的旧发展模式,向“资本市场+创业投资”的新发展模式转变,越来越紧迫,尤其是2023年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取得阶段性成果后,2024年鼓励股权投资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政策推进不断加码。
1. 相关会议或政策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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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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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上述政策,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资本向新质生产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高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提供稳定、充足的直接融资:
一是发展创业投资行业。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次发展股权投资行业,重点在于强化政府基金和国资股权投资机构的带头作用,政府基金和国资股权投资机构率先向战略性新兴行业及高科技行业投资,带动社会资本投入,由政府基金和国资股权投资机构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为此在制度上做出相应调整,一方面是推进政府基金和国资股权投资机构的市场化转型,另一方面完善政府基金和国资股权投资机构考核及绩效评价制度,制定更为宽松的容错免责机制。这其中也包括了扩大以国资为主的大型商业银行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试点。
二是鼓励长期资金投入。鼓励社保、保险、理财、信托等长期资金投入,为此放宽对长期资金权益型投资监管的包容性,建立长期业绩导向的绩效评价制度。
三是为创业资本提供高效公平的交易流通市场。强力整顿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通过通过创设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以及股票回购、增持专项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提升机构投资者获取资金和增持股票能力,提升资本市场效率,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四是保障创业资本顺利退出。一方面是发展各层次的资本市场,拓宽资本退出的渠道,另一方面是健全创业资本退出的制度,例如发展并购基金和创业投资二级市场基金,优化私募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推进实物分配股票试点等。
“深圳方案”最主要的政策依据是国务院《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4〕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的相关规定,但在具体实施层面提出了很多大胆的创新措施。
1. 首创“大胆资本”。
深圳方案进一步从创投资本中细分出致力于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资本,称为“大胆资本”,鼓励大胆资本引领创投机构向风险最大,资金最稀缺的领域投资,方案中提及了三种大胆资本:
(1) 政府性投资基金。
为了鼓励国资基金大胆投资,加大国资基金投资力度,提高国资基金使用效能,针对目前国资基金投资中存在的“堵点”提出以下措施:
a. 支持国资基金大胆试错,整体构建投资容错和尽职免责机制,实行差异化考核监督制度,区分基金属性。
除了深圳,上海、广东、四川等多个地区也就放宽国资投资追责发布相关文件,如果为正常投资亏损了,将不按“国有资产流失”相关规定问责,有的地方甚至把本金亏损度放宽到了80%。
b. 降低子基金返投认定和要求。
所谓“返投”,体现了以往地方招商引资思维,指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子基金后,子基金按照约定比例将一部分资金投资给当地企业,这被视为地方政府通过政府投资基金进行“基金招商”的关键。决策层推进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政策后,地方招商引资的旧思路已不符合新时期的政策方针,今年以来,很多地方政府大幅下降了返投比例,从2倍左右下调至1倍甚至0.5倍以下。深圳方案则直接提出取消种子和天使等初早期基金的返投要求“分类研究降低子基金返投认定和要求,对于种子和天使等初早期基金,探索取消返投时序进度、资金规模等要求。”
c. 市场化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提出试行财政专项资金“补改投”,通过市场化方式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
(2) 多元化天使投资、早期投资主体。例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种子基金等。
方案主要提出对几类天使投资机构的推进政策:
a. 政府天使引导基金。
进一步发挥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深圳市科技创新种子基金作用,依托深圳天使荟等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分层孵化体系,引导赋能发展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独角兽和隐形冠军企业。
b. 个人天使投资人。
依托深港澳天使投资人联盟、深圳市天使投资协会等支持天使投资个人发展,依法依规开展天使投资个人备案,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c. 跨境双币天使投资基金。
组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跨境双币早期母基金和系列专业子基金,投资粤港澳大湾区科创企业。
d.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创新平台参与创业投资,推动设立概念验证基金、中试基金等,支持深交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打造连接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全国性综合服务平台。
(3) 产业链主企业、上市公司设立的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基金(CVC)。
方案提出对于“链主基金”投资主体,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给予同等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可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并依法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类基金包括:
a. 产业链主企业、大型科技企业和上市公司围绕产业链上下游设立的企业风险投资基金(CVC):参与上下游协同创新。
b. 面向CVC机构的专业化母基金:联合产业龙头、上市公司等共同出资设立“链主”基金,推动重点产业“补链强链延链”。
c. 国有企业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而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
2. 多渠道培育“耐心资本”。
深圳方案对31号文和《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指导意见》中长期资本的渠道进行了扩展,提出吸收以下6类“耐心资本”:
(1)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直接股权投资试点,推动区政府引导基金、国资基金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合作设立创投基金。
(2) 保险公司。
支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投资在深圳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穿透后底层资产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底层资产风险因子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相关要求。
(3) 资产管理机构。
推动保险公司、资产管理机构等设立千亿级基金群,主要投向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领域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重点产业,
(4) 国际化创投机构。
a. 吸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资本、中东主权财富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家族办公室等通过外商直接投资(FDI)等形式投资本市企业。
b. 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优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机制,拓宽试点投资范围,在总量管理的基础上允许灵活自主配置和更换投资项目。
c. 支持香港私募股权基金(LPF)直接申请在前海设立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支持内地和香港创投资本在河套共同设立创投基金,发挥好人民币投贷基金作用。
(5) 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
a. 加强对全国社保基金大湾区科技创新专项基金配套服务,支持专项基金拓展投资领域、创新投资模式,发挥长期资金活跃资本市场的作用,推动全国社保基金加大对本市优质创业投资基金和科技项目的投资布局。
b. 研究推进企业年金、养老金等长期资金按照商业化原则投资创业投资机构。
(6) 国家级基金。
积极对接主动服务国家级基金,争取国家级基金和管理机构落地深圳,做好在深国家级基金各项配套保障。
(7)创业投资管理机构通过资本市场筹集长期资金
a. 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优质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
b. 鼓励各区通过增信、贴息等方式,支持投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和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发行5—10年中长期公司债券、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并推动科创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发展,增强创业投资机构筹集长期稳定资金的能力。
3. 多元化拓宽创业投资资本退出渠道。
(1)企业境内外上市渠道。
a. 建立后备上市企业库,将符合条件的被投企业纳入后备上市企业库,形成分层分类分梯队的上市资源库。
b. 用好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债券发行、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机制,做好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畅通外币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加快实施“星耀鹏城行动”计划,打造具有深圳特色的上市培育品牌工程。
c. 推进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建设专精特新专板,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合作渠道,对符合挂牌要求的被投企业进行规范培育。
(2)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和融资工具。
a. 引导上市公司、产业链主企业综合运用股份、可转债、现金等各类支付工具,分期支付交易对价、分期配套融资,开展产业并购投资,或开展跨行业并购、未盈利资产收购。
b. 支持深交所试点发行优先股作为并购支付工具。
c. 通过锁定期“反向挂钩”等安排,鼓励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积极参与并购重组。
d. 探索与本市产业龙头合作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鼓励国资国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研究并探索设立产业并购基金。
e. 鼓励银行通过并购贷形式对企业市场化兼并重组予以融资支持。
(3)创新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
该项试点的核心内容是依托现有的交易所平台,建立其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标准化交易制度,提高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的流通能力和交易效率,保障创投资本的成功退出:
a. 利用深交所科交中心,形成“技术产权交易+股权投资对接+份额转让退出”三位一体的全链条服务体系。
b. 鼓励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投资基金(S基金)发展,对S基金落地运营给予配套政策支持,推动银行理财、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国资基金等加大对S基金的投资布局。开展S基金运作模式创新,做大份额转让型交易,拓展接续型、重组型等交易模式,逐步形成行业标准。
(4)开展创业投资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试点。
支持将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向基金投资者进行分配,提高基金的退出效率。
4. 重要的股权投资配套措施。
(1)加强创业投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协同联动。
a. “深圳商行+香港投行”模式。推动大中型银行机构与其集团旗下的香港创业投资机构联动,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
b. “贷款+外部直投”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与其子公司的协同作用,加强同外部投资机构的合作,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综合金融支持。
(2)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
允许契约型创业投资基金登记为被投资企业的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在以基金管理机构名义开立账户、列入所投资企业股东名册或者持有其他股权投资基金财产时,注明该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名称。
方案纳入了深圳市2022年开始的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的工作成果,对推动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根据现行法律,契约型私募基金不具备法人身份,因此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外投资时,不能被登记为股东,只能作为实际出资人,基金管理人作为股权代持人登记为股东。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被监管机构纳入“三类股东”范畴,在被投企业IPO时,三类股东始终被监管机构特殊对待,早期监管部门禁止三类股东存在,要求拟IPO清理三类股东,近年来监管政策有所松动,先是新三板明确允许三类股东存在,随后新三板公司申请IPO,证监会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穿透式核查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最新规定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
一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
二是确认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三是已依规进行信息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 持有其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是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深圳开展的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允许契约型创业投资基金登记为被投资企业的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实质上就是赋予了契约型创业投资基金独立的法人资格,对于其后续通过上市渠道退出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深圳试点以及本次深圳方案在实施时,契约型创业投资基金被投企业IPO审核时是否会被监管部门豁免穿透审核及突破限制,还需要后续与监管部门协调进行政策对接。
附:方案原文
深圳市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4〕31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耐心资本,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紧扣“落实国家战略、对标国际一流、坚持服务实体,守住风险底线”原则,坚持以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总牵引,以培育引导耐心资本、大胆资本服务我市“20+8”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为主线,以制度创新和市场实践全面引领创业投资深化改革、创新开放,全力创建国内创业投资市场化改革的引领区、跨境投资业务的先行区,创新创业创投生态集聚区和产融深度融合的示范区,加快打造创新资本形成中心,助力我市打造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到2026年,进一步强化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创业投资优势,基本建成市场经济水平高、开放创新能力强,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资本市场,成为联通港澳的创新资本集聚地和耐心资本、大胆资本发展高地。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力争形成万亿级政府投资基金群、千亿级“20+8”产业基金群,百亿级天使母基金和种子基金群;全面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力争经备案的股权投资及创业投资基金超过1万家;全面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建成香蜜湖、深圳湾、前海湾、光明科学城等创投生态示范集聚区,提供不少于500万平方米产业空间载体和配套设施,创投生态氛围及营商环境国内领先。
二、以大胆资本引领创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一)优化提升我市政府性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加快壮大我市“20+8”产业集群基金体系,加快基金投资进度,提升我市政府引导基金的使用效能,支持国资基金大胆试错,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鼓励国内外优质创投基金管理机构参与我市“20+8”产业集群基金管理机构公开遴选,引导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机构、产业资本参与我市“20+8”产业集群子基金;试行财政专项资金“补改投”,通过市场化方式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分类研究降低子基金返投认定和要求,对于种子和天使等初早期基金,探索取消返投时序进度、资金规模等要求;整体构建投资容错和尽职免责机制,实行差异化考核监督制度,区分基金属性,提升投资积极性。
(二)支持多元化天使投资、早期投资主体在我市集聚发展。进一步发挥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深圳市科技创新种子基金作用,依托深圳天使荟等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分层孵化体系,引导赋能发展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独角兽和隐形冠军企业;依托深港澳天使投资人联盟、深圳市天使投资协会等支持天使投资个人在我市发展,依法依规开展天使投资个人备案,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组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跨境双币早期母基金和系列专业子基金,投资粤港澳大湾区科创企业;支持我市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创新平台参与创业投资,推动设立概念验证基金、中试基金等,支持深交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打造连接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全国性综合服务平台。
(三)支持产业链主企业、上市公司开展企业风险投资(CVC)。推动我市产业链主企业、大型科技企业和上市公司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企业风险投资(CVC)、参与上下游协同创新;探索设立面向CVC机构的专业化母基金,联合产业龙头、上市公司等共同出资设立一批“链主”基金,推动重点产业“补链强链延链”。支持市区国有企业结合自身优势和条件,通过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上述企业、机构设立投资主体并以自有资金开展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给予同等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可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并依法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多渠道培育长期资本和耐心资本
(四)积极推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创业投资。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我市开展直接股权投资试点业务,推动区政府引导基金、国资基金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合作设立创投基金,充分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重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投资在深圳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推动保险公司、资产管理机构等在我市设立千亿级基金群,主要投向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领域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重点产业,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穿透后底层资产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底层资产风险因子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相关要求。
(五)发挥前海、河套政策优势汇聚国际化创投机构。围绕我市“20+8”产业集群,吸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资本、中东主权财富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家族办公室等通过外商直接投资(FDI)等形式投资我市企业。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优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机制,拓宽试点投资范围,在总量管理的基础上允许灵活自主配置和更换投资项目;支持香港私募股权基金(LPF)直接申请在前海设立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支持内地和香港创投资本在河套共同设立创投基金,发挥好人民币投贷基金作用。创投从业的香港居民依法依规享受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免征政策,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依法依规享受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政策。
(六)做好全国社保基金、国家级基金在深投资服务。加强对全国社保基金大湾区科技创新专项基金配套服务,支持专项基金拓展投资领域、创新投资模式,发挥长期资金活跃资本市场的作用,推动全国社保基金加大对本市优质创业投资基金和科技项目的投资布局。积极对接主动服务国家级基金,争取国家级基金和管理机构落地深圳,做好在深国家级基金各项配套保障。研究推进企业年金、养老金等长期资金按照商业化原则投资创业投资机构。
(七)鼓励优质创业投资管理机构通过资本市场筹集长期资金。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优质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鼓励各区通过增信、贴息等方式,支持投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和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发行5—10年中长期公司债券、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并推动科创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发展,增强创业投资机构筹集长期稳定资金的能力。
四、多元化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
(八)畅通企业境内外上市渠道。将符合条件的被投企业纳入后备上市企业库,形成分层分类分梯队的上市资源库。用好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债券发行、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机制,做好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畅通外币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加快实施“星耀鹏城行动”计划,打造具有深圳特色的上市培育品牌工程。争取推进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建设专精特新专板,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合作渠道,对符合挂牌要求的被投企业进行规范培育。
(九)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和融资工具。引导上市公司、“20+8”产业链主企业综合运用股份、可转债、现金等各类支付工具,分期支付交易对价、分期配套融资,围绕本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产业并购投资,或开展基于转型升级等目标的跨行业并购、有助于补链强链和提升关键技术水平的未盈利资产收购。支持深交所试点发行优先股作为并购支付工具。通过锁定期“反向挂钩”等安排,鼓励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积极参与并购重组。探索与我市产业龙头合作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鼓励国资国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研究并探索设立产业并购基金。鼓励我市银行通过并购贷形式对上述企业市场化兼并重组予以支持。
(十)创新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争取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落地,充分发挥深交所科交中心枢纽作用,形成“技术产权交易+股权投资对接+份额转让退出”三位一体的全链条服务体系,助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衔接贯通。鼓励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投资基金(S基金)在我市集聚发展,对S基金落地运营给予配套政策支持,推动银行理财、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国资基金等加大对S基金的投资布局。鼓励S基金管理人、政府引导基金、母基金、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加入深圳S基金联盟,开展S基金运作模式创新,做大份额转让型交易,拓展接续型、重组型等交易模式,逐步形成行业标准。
(十一)开展创业投资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试点。支持将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向基金投资者进行分配,提高基金的退出效率,鼓励基金更好发挥对实体经济支持作用。
五、优化提升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环境
(十二)加强创业投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协同联动。推动我市大中型银行机构与其集团旗下的香港创业投资机构联动,通过“深圳商行+香港投行”模式,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与其子公司的协同作用,加强同外部投资机构的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综合金融支持力度。
(十三)构建完善项目推优链条与信息共享机制。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结合我市“20+8”产业集群布局,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深交所科交中心、市科技创新种子项目库等平台,征集全市优质科研成果项目、种子项目、潜在独角兽、专精特新“小巨人”、产业链主企业,构建完善创业投资备投项目推优工作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以适当方式向金融机构和创投机构共享,帮助金融机构更好为科技企业和项目精准画像。
(十四)举办创业投资与创新项目对接活动。鼓励各集聚区会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提供财务、法律、风控、技术等专业培训服务,定期组织举办“深圳创投日”等风投创投行业交流活动,建立联通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与科技创新项目、金融机构等资源的对接机制,推动产投联动、集聚发展,构建风投创投行业发展良好生态。
(十五)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及个人合伙人税收政策。对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制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大对创业投资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备案部门与税收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充分依托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培训辅导,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开展创业投资机构备案及年检工作,及时将企业备案年检和登记信息推送税务部门参考。
(十六)汇聚创业投资行业境内外人才。支持风投创投行业组织、科研院所等加强风投创投专业人才培养,探索建设博士后科研平台、培训实习基地等,鼓励深圳高等院校开展风投创投专业培训,将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高管、骨干人才和青年人才纳入深圳市金融人才培养计划;为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人才,按规定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鼓励有条件的区对优质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人才出台专项支持政策。
六、便利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会商服务
(十七)完善属地私募创投机构会商服务。市委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证监局、各区建立私募会商工作小组,统一受理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基金会商申请。依托深圳市私募投资综合化信息服务平台,新设立(迁入)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基金通过平台上传申请材料,相关办理流程可随时随地线上查询办理。对符合要求的会商申请,应在申报材料齐备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新设(迁入)创业投资基金应在申报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十八)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功能作用。行业自律组织协助各区建立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基金新设(迁入)的服务窗口,公布办理渠道,指定专人负责,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等准备事项开展对接辅导。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反映行业意见和诉求、促进行业发展和推动行业合规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大对私募股权、创业投资、S基金、不动产、托管、跨境股权投资等行业专业委员会支持力度,鼓励行业对投早投小投科技、税收和长期资金、市场化母基金等领域开展专项研究,进一步推动行业发展。
(十九)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持续深入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允许契约型创业投资基金登记为被投资企业的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在以基金管理机构名义开立账户、列入所投资企业股东名册或者持有其他股权投资基金财产时,注明该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名称。
七、其他说明事项
(二十)本文件所适用范围,是指在中基协登记备案或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
(二十一)本措施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3号)同时废止。
(全文完)
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政府投融资的底层逻辑已发生根本转变,增量扩张式基础设施建设模式整体转型为存量盘活式基础设施更新,城投也基本完成了为政府基建投融资承担主体责任的历史使命,或转型投资类、运营类及产业类市场主体,或被时代淘汰。旧模式遗留的债务问题将随着化债工作的不断加速推进消逝,全面市场化高质量发展新模式终将到来。作为行业一员,让我们拥抱变革,积 极学习新政策新做法,在新的市场环境中搏击未来!
主题一、新形势下政府项目合规运作、新质生产力产业园区投融资与合规招商运营、“三大工程”投融资落地实操及“股权财政”与城投转型实务案例解析
11月9日全天-林老师
一、最新政策文件要点解析
1、关于35、47、14及134号文政策梳理与要点解读
2、二十届三中全会项目投融资要点解析—紧扣投资的有效性、健全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及新质生产力发展要义
3、中央政治局926会议五大重磅信号及930国常会研究部署一揽子增量政策要点解析
4、“一行一会一局”关于可以贷款买股票、可以贷款买土地等相关楼市及资本市场新政解析
5、央行、财政部、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150号文(退平台细则)政策解析,新一轮城投平台产业转型实操要点,335指标如何实现
二、地方政府高质量发展投融资新逻辑
1、区分隐性债务和市场化融资
2、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重点省份的操作要点)
3、挖掘和规划有经营收入的项目(自求平衡与资源补偿)
4、区分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项目
5、授权开发+做大做强平台公司
6、合规合理安排政府资金的使用方式
7、不能以土地出让金融资,以土地的最终产出规划项目并融资
8、大基建时代融资和收益自平衡
9、政府采购的合规融资模式
10、如何识别包装企业投资项目?
11、如何定义垫资及垫资与投资的区别,如何合规操作“软垫资”“硬垫资”
12、如何有效利用公共资源谋划策划项目的要点与案例(包括土地资源、土地指标资源、砂石土等矿产资源、碳权资源、林权资源、水权资源等)
13、新政下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项目“以租代建” “建办分离”融资模式解析
14、平台公司授权经营模式转型及市场化融资实务
15、企业市场化投资基建项目模式(投资人+EPC)实务案例解析
16、新政下(17号令)特许经营模式实务及融资要点解析
三、新质生产力产业园区投融资实操与合规招商运营
(一)新质生产力产业园区投融资模式与落地实操
做地模式、专项债模式:两种模式介绍及相关案例分享、土地一二级开发分段+联合模式、二级赎买一级模式与二级补偿一级模式、反向委托(或反向购买)模式、认购基金+施工总承包模式、“基金+基地”双轮驱动的产业投资模式。
(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出台后招商引资模式的转型
(三)基金参与新质生产力招商项目的创新模式
四、综合开发项目政策联动自平衡模式介绍
城市更新模式、TOD模式、EOD模式、IOD模式、矿山生态修复自平衡模式、砂石资源自平衡模式、什么是M0用地?什么是M9用地?有哪些支持政策?如何融资
五、城中村改造及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模式及难点问题解决
(一)城中村改造政策要点
(二)城中村改造投融资模式解析及案例分享
(三)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模式
(四)城中村改造及保障房项目资金来源
六、“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实务
1、国常会《关于积极稳步推进超大特大城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要点解析
2、“平急两用”基础设施与传统应急设施的区别
3、“平急两用”基础设施项目实施的五大“要点”
4、“平急两用”基础设施发展的路径和投融资要点解析
5、案例分析
七、股权财政
1、股权财政作为土地财政下滑的补充实践
2、股权财政体现方式分析(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注入资本金类项目资金、中央和省专项资金、政府投资基金、国资股权投资等)
3、股权财政主要运作模式及实践案例
4、股权财政投资注意的问题及风险防范
5、“拨改投”运作实务及案例分享
八、城投公司从“融资端”向“投资端”转型
1、城投公司产业投融资的运作模式及案例
2、城投公司产业基金的运行实务及案例解析
3、城投公司母基金运行模式及实施案例
4、城投公司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合规融资渠道
5、城投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模式、存在问题与解决思路
6、城投公司跨省联合成立产业基金及案例
7、各地城投公司参与产业基金运作典型案例分享
主题二、财税体制改革背景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措施和政信类业务经营策略
11月10日全天-陈老师
一、财税体制改革方向与政策解读
1、当前我国现行财税体制解析
(1)、分税制概念与主要问题
(2)、消费税税目、征收环节和税收规模
(3)、非税收入构成情况
(4)、中央与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领域
2、财税体制改革方向与政策解读
(1)、《关于进一步推动省以下财政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政策解读
(3)、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方向
(4)、财政体制改革与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分析
二、近年来地方政府化债政策解读及趋势分析
1、国发35号文、47号文、14号文、134号文及151号文等政策解读
(1)、政府融资平台定义
(2)、国发35号文重点内容解析
(3)、47号文对新建项目的融资要求
(4)、14号文及19个省份申请政策支持情况分析
(5)、134号文和151号文解析
(6)、108号文(关于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的政策)解读
2、当前政府债务风险化解难点和未来化债趋势展望
(1)、债务风险化解难点:重组后还本付息压力
(2)、债务风险化解难点:非持牌机构债务风险未缓解
(3)、未来化债趋势:明确融资平台退出标准
(4)、未来化债趋势:融资平台债务压降目标和要求
三、财税体制改革背景下政信业务经营策略
(一)、融资平台退出名单恢复融资功能
1、消除隐性债务
2、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3、债权人同意
4、观察期设置
5、融资平台退出名单后的优劣势分析和金融机构介入策略
(二)、通过盘活存量资产增加地方政府非税收入
1、存量资产的基本概念
2、存量资产盘活政策解读分析
3、存量盘活重点领域和风险防控
4、存量盘活的资产类型
5、盘活存量资产的主要方式及操作实务
6、存量资产盘活案例分析
(三)、特许经营模式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实施方式解析
1、PPP最新政策导向
2、特许经营模式操作流程中的关键步骤
3、特许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介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模式及建议
4、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违规通过特许经营方式融资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案例分析
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识别和案例分析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信用风险评估的主要逻辑
(1)、区域经济环境
(2)、企业经营和偿债能力
2、地方政府财力分析和常见问题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组成情况
(2)、土地出让收入情况
(3)、地方政府债务评价指标:债务率、偿债率、负债率
(4)、涉及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常见问题
3、城投企业信用风险评估
(1)、企业基本情况评估
(2)、与地方政府关系密切度
(3)、市场化转型和隐性债务处理情况
(4)、政府性收入占比和确认方式
(5)、债务结构分析
4、城投平台企业债务违约案例分析
(1)、企业债违约案例分析
(2)、银行贷款违约案例分析
(3)、非标融资违约案例分析
(4)、违约平台城投企业的十大共同特征
五、银行贷款、城投债券融资评估要点
1、基础设施投资的分类和融资逻辑
(1)、基础设施项目分类:公益类、准公益类、经营类
(2)、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方式介绍:政府投资、企业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3)、基础设施项目融资逻辑:项目实施方式、项目实施相关手续证件、约束财政支出的方式、融资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所承担角色
2、政府投资项目贷款评估重点
(1)、合规性分析:区分政府投资和企业自建
(2)、合规性分析:判断项目实施方式
(3)、合规性分析:手续完备性
(4)、投入成本测算: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方法
(5)、投入成本测算:铺底流动资金估算
(6)、项目投资收益测算
3、城投融资流动资金贷款评估重点
(1)、城投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合理性分析
(2)、运营资金缺口测算方法
(3)、代建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4)、隐债主体、融资平台是否可以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5)、如何看待城投企业贸易性融资
4、城投债投资评估要点分析
(1)、”3899”名单企业发债要求
(2)、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管理要求及常见问题
(3)、资产证券化和基础设施REITS发行管理要求及常见问题
六、政府融资平台企业市场化转型途径和常见问题分析
1、政府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背景和途径
(1)、政府平台市场化转型的相关政策依据
(2)、政府平台市场化转型的基本要求
(3)、政府平台市场化转型的主要途径
途径1、注入经营性资产
途径2、引进战略投资者
途径3、优化资产结构
2、政府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案例和问题分析
(1)、区域内核心平台整合
(2)、开发区、园区类投融资平台整合
(3)、国有资产管理类融资平台整合
(4)、产能结构调整区域融资平台整合升级
(5)、政府平台公益性资产如何进行重组?
(6)、政府平台市场化转型后如何进行市场化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结合?
(7)、政府平台如何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市场化转型?
※ 最终授课内容以现场实际为准。
政府、平台公司、投建企业、金融机构决策层和实操层相约一起参加,效果最佳。1、政府省/市/县领导干部或分管投融资领导;
2、市/区/县各平台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所属项目负责人;
3、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局)、乡村振兴局、教育局、工信局、民政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商务局、文广体旅局、卫健委、审计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项目办、扶贫办、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及项目主管负责人;
4、参与新型城镇化、大基建和政府项目的央企、国企、民企、上市公司高管及项目负责人;
5、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管公司、保理公司、担保公司、评级公司等。
林老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理事,财政部金融专家,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 PPP 专家库双库专家。拥有 15 年政府项目、片区开发、基建投融资经验。长期致力于政府项目投融资、平台公司高质量发展、片区开发投融资、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咨询与投资实践,深度服务国资客户超过 100 家,5个项目被评为财政部国家示范项目,参与发起设立省、市、县级引导基金及企业产业基金规模超过 200 亿元。
陈老师:某大型商业银行总行投行部副总经理,负责全行对公业务产品创新,管理资产规模超过 6000 亿。熟悉商业银行对公业务、投行业务和资管业务。负责全行地方债营销、发行、政府平台债券融资、项目贷款、产业基金、上市公司并购、财务顾问等业务。
日期:2024年11月9日-10日(周六、周日)
地点:成都(具体地址课前一周通知)
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
※ 2天课程单人费用4200元。
费用包含授课,教材,午餐,场地费。(如住宿会场酒店,酒店包早餐)
不包含交通费,住宿费,晚餐。
※ 10月31日前缴费单人优惠400元,3人团购叠加优惠200元。(以缴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