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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最新发文:严管互联网药品交易!

药店经理人  · 公众号  ·  · 2017-11-03 00:00

正文

▍来源:药店经理人    作者:夕语

早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放开互联网药品流通的好政策,首先互联网药品流通B、C证取消,接着9月底A证也彻底取消。在迎来互联网药品流通大利好的同时,不少业内人士担忧,“互联网药品流通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严格监管”。

 

这不,互联网药品交易监管真的来了。

 

刚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法〔2017〕144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方食药监局按照7个方面严格管理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监管工作。


(图片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网上开药店与实体店审核一致

 

对于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该《办法》主要要求各食药监管从7个方面实施监管。分别为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投诉举报处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管有效衔接、督促监管责任落实。

 

在第一项落实监管责任中,该《办法》强调,“各地应按属地原则将平台网站纳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监督平台企业落实入驻审查、产品检查、交易数据保存、配合检查等义务和责任,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随着A证取消,网上药品、医疗器械交易放开,各药店入驻第三方交易平台实施交易将不再受限。但是,从监管文件要求不难看出,药店要想在网上开店,也必须满足实体药店开店的硬性要求。

 

当然,这也将意味着网上药店违法售药将如实体药店一样受到同样的处罚。

 

网上销售假药,被举报严惩药店

 

近期,网上销售假药被处罚的案例多不胜数,往往在大家买到假药后都只是认栽。

 

但是,随着该文件的实施,以后网上药店卖假药,被举报几率会越来越高。


在第三项强化投诉举报处理中,该《办法》强调,“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广泛利用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加大网购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等问题的警示宣传,引导公众正确消费;畅通网络、电话等投诉举报渠道,对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回复举报人。”

 

那么,结合食药总局发布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文件来看,这将意味着顾客网上买到假药,同样可获得高额奖励。同时,药店也会因此受到严格处罚。

 

除此之外,第五项大力推进信息公开指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及时公开。”

 

这也意味着网上药店违法信息也会相应的公开。

 

附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法〔2017〕144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的要求,做好相关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衔接工作,现就加强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完善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监管制度,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规范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行为。各地应按属地原则将平台网站纳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监督平台企业落实入驻审查、产品检查、交易数据保存、配合检查等义务和责任,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有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行为的企业列入重点检查对象,以互联网监测和投诉举报信息为重点线索,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查处利用互联网非法售药、经营医疗器械以及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投诉举报处理。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广泛利用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加大网购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等问题的警示宣传,引导公众正确消费;畅通网络、电话等投诉举报渠道,对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回复举报人。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探索建立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线索排查、违法认定、证据固定、依法查处的有效机制,继续加大对利用互联网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及时公开。

 

六、强化监管有效衔接。自《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发布之日起,总局不再受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审批的申请;发布之日前总局已受理的,将终止审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抓紧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工作。

 

七、督促监管责任落实。总局将对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公开监督结果。

 

对于国发〔2017〕46号文件公布取消的药用辅料注册(新药用辅料和进口药用辅料注册)审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以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等三项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总局将另行发布。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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