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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评价范围的边界感与影响范围的层次感

环评互联网  · 公众号  ·  · 2025-02-04 10: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与环境影响范围的区别,并详细阐述了评价范围的重要性和划定方式。文章还讨论了环境影响预测公式方法的计算,包括包络线或等值线的使用以及如何通过预测公式方法计算得出影响范围。最后讨论了如何确定环境影响的影响程度以及如何处理预测计算的影响范围超出原定评价范围的情况。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与环境影响范围的区别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是人为划定的,根据评价等级给出相应的距离或面积;而环境影响范围是通过预测公式方法计算得出的,包括各种包络线或等值线的使用。

关键观点2: 评价范围的重要性及划定方式

评价范围是环评工作划定的一个边界,所有的工作内容集中在这个区域内以便有的放矢。评价范围的划定是基于评价等级和导则中人为划定的一般原则。

关键观点3: 环境影响的预测方法和计算方式

环境影响预测包括使用预测公式方法计算影响范围,如各种包络线或等值线的使用。这种预测是基于对现状区域的浓度贡献值增量或对原有生态环境的扰动来确定的。

关键观点4: 如何确定环境影响的影响程度

确定环境影响的影响程度需要考虑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影响时间以及保护目标的敏感性等综合因素。通常只有当影响导致环境质量超标或达到一定的增量值时,才被认为是实质性的影响。

关键观点5: 处理预测计算的影响范围超出原定评价范围的情况

如果预测计算的影响范围超出了原定的评价范围,需要将评价范围扩大以包含影响范围。


正文

本文已获授权

来源:清合(ID:txlread)

作者:汤贤乱

上周评审会,有位评估单位的同志把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与影响范围理解为一回事,让小编颇为诧异。

这等同于直接把犯罪嫌疑人定为罪犯啊。

恰巧之前也与珠海李工稍微讨论过环境影响与定等级、定类别的关系,这里面经常会有让人费解和疑惑的地方,有时甚至出现“鸡生蛋、蛋孵鸡”的顺序悖论,值得进一步探讨。

借此文机会简要梳理一下,并发表点个人的浅见,欢迎广大同仁补充完善、批评指正。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与环境影响范围有什么区别呢?

最直观的结论是,两者不是一回事。否则影响预测分析还有什么必要?

理论上,一个环境要素的评价范围是要大于影响范围的,否则就是制定该要素导则的人思虑不周。

评价范围是导则中人为划定的,在不同环境要素中,都是根据评价等级而给出相应的距离或面积,再辅以特别的规定要求。理论上,评价范围应考虑了对应评价等级的最大影响范围。

比如大气环境,一级评价通常即以厂界外延最远影响距离(D 10% )的矩形区域为评价范围,当其过大或过小时,才采用规定的上下限值,而二级评价直接规定为5km;声环境,一级评价以边界或中心线为始,向外扩200m纳入评价范围,二三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小;地表水中湖泊水库更具代表性,一、二、三级的评价范围分别定为半径为5km、3.5km、1km的扇形区域。

总体而言,环评等级越高,其影响可能越大,那评价范围就要越大。

有了评价范围,我们就可以从中框定和识别环境敏感目标、环境保护目标,继而进行有针对性的影响分析和采取环保措施对策。

评价范围是环评工作划定的一个边界,所有的工作内容集中在这个区域内,以便有的放矢,而超出评价范围的东西,环评基本上可以不予理会(目前只遇见一种例外情况,那便是考虑危险化学品或废物的运输线路),否则没有边界感,会生出很多没完没了的麻烦和冲突。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也得有边界感才相处融洽么。

与评价范围不同的是,环境影响范围不是人为划定的,而是通过某种预测公式方法计算得出的,最明显的例证是各种包络线或等值线。

比如下图中的TSP日均浓度最大值包络线、悬浮物增量浓度包络线和文首图噪声等值线,它们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有层次感。像一阵水波荡起的涟漪,层层叠叠往外扩散,浓度(劲道)越来越小,直至消散不见,即到达零值线,没有影响。

在零值线以内,至于在哪个浓度值对应的包络线内才算有影响,那得看具体的情况,以及这个“影响”是用来干什么用的。

极端地说,但凡对现状区域有一星半点的浓度贡献值增量,或对原有的生态环境有一丝的扰动,都可以称之为“有影响”。

比如施工引起悬沙0.5mg/L的浓度增量、噪声0.2dB(A)的增量,导致几株植物被毁坏等。但这种“影响”没有引起环境现状质的变化,或未达一个阈值,在实际评价时通常定性为轻微影响,不足于改变一个环评的分类性质或评价等级。

像上图李工所发广西生态环境厅的回复,只有对某一要素产生影响且导致其环境质量超标,才算是实质的影响,需要进行环评并编制报告表,否则不纳入环评管理。

这里所谓的超标,是一个重要的分水岭,也是很多场景下评判影响的依据。超标断然是有影响的,好比致使女性怀孕的某次行为,对其一生固然是有极大影响的一次,足以改变生命的轨迹,远不是日常的鱼水之欢可比拟。

还有一些情况,即使贡献值不是敏感区或保护目标超标,但达到一定的增量值,也算有影响,为人们所关注。

比如海水水质标准,悬浮物质一二类的判定依据是人为增加量≤10mg/L,10这个数就成为一个参考临界值。估算海洋生物资源损失时,污染物浓度增量分区就到10 mg/L为止,其以下的不算损失,视作无影响。

至于其它影响情况怎么判定,暂未发现有统一可执行的明文规定。总体而言,应取决于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影响时间以及保护目标的敏感性等综合因素。

不过,这些内容在对其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之前,是不易给出的。但不给出,又无法视其影响决定项目是否要开展环评,开展起来要进行几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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