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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通信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将录入工信部信息库,与企业诚信挂钩

U学在线  · 公众号  ·  · 2018-05-18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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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工信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7号),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已经2018年5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告截图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工信部第47号)对比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某些条款有了较大的改变,包括如下要点:


1.工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设立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2.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更明确。通信建设工程的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3.工信部建立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 ,实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建立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 ,推进通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记入信用记录 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4.通信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后,根据 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 ,制定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方式和监督工作计划 ,并通过质监管理平台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


5.电信管理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 随机抽取 检查对象,通过 质量监督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并及时 向社会公布 检查情况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



附|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工信部第47号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设立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通信质量监督机构) 依照本规定具体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 通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质监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推进通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第七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监管经费中统筹安排。 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不得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以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设立的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二) 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管理的通信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协调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联合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三)受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参与调查处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四) 记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并录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以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参与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三)记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并录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确定的其他工作。

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承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健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 加强对质量监督人员的管理,建立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十二条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可以聘请通信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汇总、整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并报送电信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人员名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名录。


第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通信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其考核。


第三章 质量监督内容和程序


第十六条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 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情况

(三)检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环节;

(四)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质量;

(五)检查工程防雷、抗震等情况;

(六)检查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及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5个工作日前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投资规模较小的通信建设工程项目可以集中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当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和以下文件材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后, 应当根据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 ,制定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确定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方式和监督工作计划 ,并通过质监管理平台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采用抽查方式对通信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填写《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


第二十条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发现有影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应当通知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改正。

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按要求改正,并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反馈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重点对基本建设程序、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竣工验收资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建设单位改正后,应当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电信管理机构组织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情况、落实相关责任和义务等情况,并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表》中如实记录专项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应当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通过 质量监督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


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制度,对建设单位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违法行为查处,以及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问题改正情况等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发生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参照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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