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
据了解,2017年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对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2024年10月,最高检研究加强和改进检察管理、为基层减负的措施,提出“一取消三不再”,贯通推进“三个管理”,并强调“检察管理的抓手是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和司法责任追究惩戒”。为了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最高检对《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
《规定》是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推进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相结合的重要举措,明确了在检察业务“大管理”格局下,构建案件质量检查与案件质量评查相结合的案件质量“大检查”体系。《规定》强调,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每案必检”工作机制,对办理的每一个案件探索由不同主体、不同层级,采用不同形式、各有侧重的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方式,推动实现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常态化、规范化。
在“案件质量检查”方面,《规定》明确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由办案部门组织实施,为案件归档前的必经程序。办案部门可以根据案件类型、适用程序、复杂程度等情况,通过专人检查、交叉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案件质量检查。重点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释法说理以及遵守办案程序等进行全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