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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撤销工地1人感染视为重大安全事故文件!四川省住建厅:不得擅自增加、提高复工条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健康教育手册》出版

water8848  · 公众号  ·  · 2020-02-19 00:01

正文


重磅!撤销工地1人感染视为重大安全事故文件!四川省住建厅:不得擅自增加、提高复工条件


一、最严负责复工令出台


2020年2月7日,成都住建局出台一份通知(成住建防疫发〔2020〕22号)明确:住建领域从业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后果,由住建主管部门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信用扣分:


造成1人以下疫情确诊, 3人以下被隔离的,视为一般安全事故;


造成1人以下疫情确诊, 3~10人被隔离的,视为较大安全事故;


造成1人以上疫情确诊的,视为重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上疫情确诊的,依法依规予以一定期限市场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定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政策一出,一片哗然;如此严苛,谁敢开工?


当时很多人对成都发布此项通知的看法是:一城一地政策,无代表性;一叶知秋,这不仅仅是一城一地一纸文件,这更是一种态度;其他省市是否陆续发布类似文件?


二、最严复工令撤销


2020年2月15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2.1、积极推动项目尽早复工: 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行建设工程项目复工, 推动项目尽早复工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要简化复工复核要求和程序,不得擅自增加、提高复工条件。


2.2 、成都住建局原通知( 成住建防疫发〔2020〕22号) 撤销: 2月7日通知发布后,成都住建局很快撤销了该项通知;2月15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明确强调:住建部门 不得擅自增加、提高复工条件 间接明确了成都住建局通知撤销原因。


三、最严负责复工令再现


3.1、邯郸建设局文件: 2020年2月10日邯郸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纳入建设领域市场 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建筑工地 造成1人以上疫情确诊的,10以上被隔离的视为重大安全事故;


3.2 、无锡住建局文件 :2020年2月12日无锡住建局发布了《 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住建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 》,主要内容如下: 建筑工地造成3人以上疫情确诊的,视为重大安全事故。


看重点: 推动项目尽早复工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要简化复工复核要求和程序,不得擅自增加、提高复工条件 !


文件目录:

一、四川住建厅文件(2020.02.15)

二、成都住建局文件(2020.02.07) (已撤销)

三、邯郸建设局文件(2020.02.10)

四、无锡住建局文件(2020.02.11)


以下是正文:


一、四川住建厅文件(2020.02.15)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15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目标任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 加强疫情防控 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项目有序复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按照分区分类防控要求,精准制定项目复工计划,做好项目复工组织保障。要加强对公共卫生、脱贫攻坚、重大产业、重要基础设施、重要民生工程等项目的帮扶和指导, 推动项目尽早复工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要简化复工复核要求和程序 不得擅自增加、提高复工条件 ,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复工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引导企业科学编制复工方案,采取有计划有步骤地递增人员、递增施工量等措施复工,确保项目复工有序、规范、安全。


二、扎实抓好项目复工疫情防控。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建筑工地防控指南》要求,加强对复工项目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和监督,做到复工项目疫情防控、安全生产保障到位。要压紧压实项目复工疫情防控责任,建立项目复工疫情防控管理体系,督促复工项目备足防疫用品,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好工地现场人员体温监测,搞好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及机械设备消毒管理,建立应急预案和信息报送制度,严防工地发生疫情。


三、依法做好项目施工合同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指导,督促双方 依法适用合同中不可抗力 的相关约定,按照公平原则及时处理复工履约存在的问题。


(一)工期及停工损失: 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建设工期实际延误的项目,发包人应根据实际延误情况合理顺延工期,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分担承包人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对因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制定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


(二)疫情防控费: 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超出现行文明施工、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增加的费用,主要包括疫情防控增加的人员工资、防控物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编制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据实计算,由 发包人及时支付疫情防控措施增加的费用


(三)人工机械费: 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如产生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以及原材料供应、人工与机械调配等原因造成降效时,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工单价上涨部分及降效费用,可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


(四)材料价格: 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材料价格监控,及时、准确收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适时缩短发布周期。


四、加强项目建设用工保障。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了解复工项目用工情况、用工来源,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与输出地有效对接,妥善解决返岗务工人员交通、食宿等问题。要协调有关部门为本地建筑务工人员办理《四川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帮助尽快返岗。要为企业牵线搭桥,结合开展疫情防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节后返岗服务等工作,引导建筑务工人员就近优先省内就业,切实解决项目用工问题。对持有《四川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的务工人员,不得另行设置条件限制其进入本区域务工。


五、严格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责任主体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复工前施工现场重要环节、重点部位进行全面彻底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各类脚手架、起重设备等安全使用情况,以及危大工程、临时用电、消防等安全管理情况,彻底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要防止因疫情推迟复工后的不合理赶工期、抢进度现象,严防超定员、超强度加班带来的安全风险,严防高浓度酒精等消毒制剂以及易燃易爆品诱发火灾。


六、加强复工项目跟踪调度。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完善复工方案,建立复工项目台账,加强分类指导,交流推广疫情防控经验,把项目疫情防控和项目复工各项措施落细落实。各行业协会要发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企业状况和市场诉求,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和各项防控措施,提高企业疫情防控能力。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4日



二、 成都住建局文件(2020.02.07) (已撤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住建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


成住建防疫发〔2020〕22号


成都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全市各住建行业协会、相关从业单位:


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局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为加强我市住建领域疫情防控和有序组织推动复工复产,印发了 《关于切实做好住建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0〕35号 )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相关责任、标准和流程,下一步还将随疫情变化集中研究、分类解决复工复产的制度安排。


为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督促住建领域各从业单位严格履行法定防疫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35号)等相关文件,经研究决定, 将住建领域各从业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现通知如下:


实行企业责任包干制。住建领域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住房租赁、物业服务和中介机构等从业单位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文件明确的法人单位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人员的全覆盖排查,做到应查尽查、分类管理;达到复工复产标准,经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能复工; 复工后应严格落实各项防控制度,确保复工复产安全,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停工停产,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流程,直到疾控部门评估合格后方能复工


住建领域从业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依照违反安全生产作业规程的相关信用评价标准实施信用扣分。


(一)未按规定对所属人员开展全面排查的;

(二)谎报、瞒报、故意错报疫情防控信息的;

(三)未达到复工复产标准擅自开工的;

(四)复工复产后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疫情防控的;

(五)发现疫情后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处置或处置不合格便擅自复工的。


住建领域从业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后果,由住建主管部门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信用扣分:


造成1人以下疫情确诊, 3人以下被隔离的,视为一般安全事故;


造成1人以下疫情确诊, 3~10人被隔离的,视为较大安全事故;


造成1人以上疫情确诊的,视为重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上疫情确诊的,依法依规予以一定期限市场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全市住建领域从业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信用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疫情防控监督职责,隐瞒、谎报、缓报疫情,或发现疫情后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单位,应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疫情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市各住建行业协会要主动扛起防控责任,加强沟通协同,配合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行业内疫情防控工作。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7日


三、邯郸建设局文件(2020.02.10)



邯郸市建筑领域开展新冠肺炎疫情排查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纳入建设领域市场 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局、邯郸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各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强化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推动我市建设项目、建设类企业有序开工复工复产,严格各开(复)工项目和建设类从业单位履行法定防疫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相关文件,决定将我市 建设领域各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企业法人责任制。 各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各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疫情防控相关文件明确的企业法人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人员的全覆盖排查,做到应查尽查、分类管理;达到复工复产标准的,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复工;复工后要严格落实各项防控制度,确保复工复产安全,一旦发现疫情,立即停工停产,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流程,直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疾控部门评估合格后方能复工。


二、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依照违反安全生产作业规程的相关信用评价标准实施信用扣分。


(1)未按规定对所属人员开展全面排查的;

(2)谎报、瞒报、故意错报疫情防控信息的;

(3)未达到复工复产标准擅自开工的;

(4)复工复产后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疫情防控的;

(5)发现疫情后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处置或处置不合格擅自复工的。


三、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后果,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信用扣分:


(一)造成1人以上疫情确诊,3人以下被隔离的,视为一般安全事故;

(二)造成1人以上疫情确诊,3人以上10人以下被隔离的,视为较大安全事故;

(三) 造成1人以上疫情确诊的,10以上被隔离的视为重大安全事故;

(四)造成3人以上疫情确诊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一定期限制市场进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开(复)工项目和建设类复工复业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信用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疫情防控监督职责,隐瞒、谎报、缓报疫情,或发现疫情后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单位,要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疫情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市各建设行业协会要主动扛起防控责任,加强沟通协同,配合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行业内疫情防控工作。


2020年2月10日



四、无锡住建局文件(2020.02.11)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锡建建市 [2020] 5号


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住建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全市各住建行业协会、相关从业单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为加强我市住建领域疫情防控和有序组织推动复工复产,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管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复工防控工作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相关责任、标准和流程。


为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督促住建领域各市场主体严格履行法定防疫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与工程招投标联动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69号)等相关文件,经研究决定, 将住建领域市场主体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信用考核评价管理,并应用于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行业管理中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行企业责任包干制。全市住建领域从业单位(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住建行业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文件明确的法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疫情防控基本要求,建立疫情防控工作体系与建立应急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复工复业前人员的全覆盖排查,做到应查尽查、分类管理;达到复工复业标准,经属地住建主管部门确认后方能复工复业;复工复业后应严格落实各项防控制度,做好日常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复工复业安全,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停工停产,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流程,直到疾控部门评估合格后方能复工复业。


二、  住建领域从业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按照“通报批评”的信用考核评价标准实施信用扣分。


(一)  未落实疫情防控基本要求的;

(二)  疫情防控工作体系不到位的;

(三)  未按照规定进行项目用工申请的;

(四)  对所属人员开展排查工作不到位的;

(五)  复工复业后开展日常疫情防控工作不到位的;

(六)  疫情防控应急工作机制不健全的;

(七)  其它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


三、  住建领域从业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由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按照以下信用考核评价标准实施信用扣分:


( 一) 造成1人疫情确诊的,按照一般安全事故标准进行信用扣分;


( 二) 造成2人疫情确诊的,按照较大安全事故标准进行信用扣分;


( 三) 造成3人及以上疫情确诊的,按照重大安全事故标准进行信用扣分。


四、住建领域从业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住建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一定期限市场禁入,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达到复工复产标准擅自开工的;

(二)  发现疫情后未按规定进行应急处置或处置不合格便擅自复工复产的;

(三)  谎报、瞒报、故意错报疫情防控信息及因管理混乱造成疫情发生的。


五、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把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作为节后复工复业检查的首要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防控到位,严格将住建领域市场主体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成立专门督查组,对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六、 全市各住建行业协会要主动承担防控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行业内疫情防控工作。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1日




来源: 四川省住建厅、成都住建局、邯郸建设网、无锡住建局官网, 施工技术 等; 解读、整理: 地产研学社 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健康教育手册》正式出版(内附全文及下载链接)

来源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众志成城、共克时艰!

普及防控知识,提高公众防控意识和能力,是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重要保障之一。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宣传司的指导下,中国健康教育中心组织专家编写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健康教育手册》由人民卫生出版社正式出版。


该手册共分为十五章,涉及相关知识、个人防护、重点人群防护、居家防护和消毒、出行防护、重点场所防护、就医防护、心理防护及健康生活方式等方面的114个问题,供广大公众和各级专业机构参考使用。


现将全书发布如下,一起助力疫情防控!





来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传司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院污水消毒处理操作规范|官方版

来源: 环保工程师


近日, 天津环科院组织十余名相关领域专家,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保护 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委员会协力攻坚,编制完成了 《新冠肺炎定点医院污水消毒处理操作 规范》 技术指导文件。 公众号后台回复: 消毒 ”下载原文件


《新冠肺炎定点医院污水消毒处理操作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疫情期间对接收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以及研究机构等产生污水消毒处理过程的规范操作指导,其他医院的污水消毒处理操作可参照本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
  • 《疫源地消毒总则》(GB 19193-2015)
  •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
  •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2013)
  •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
  •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13〕197号)
  • 《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环办水体函〔2020〕52号)
  • 《“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环明传〔2003〕3号)


3、基本要求



3.1 疫情期间,接收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以及研究机构等产生的污水应作为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进行管控,强化杀菌消毒,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等各项指标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


3.2 结合现有污水消毒设施的配置情况,相关单位应选择适用的消毒剂种类和消毒方式,消毒过程中保证消毒剂的足额投加,达到消毒效果。禁止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未达标排放,并必须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禁止直排外环境。


3.3 为防止病原体在不同介质中转移,污水应急处理中要加强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管控,对污水处理站废气和污泥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并加强管理。


3.4 污水处理的操作人员要做好防护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位于室内的污水处理工程必须设有强制通风设备,并为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面罩、护目镜、防毒面具以及急救用品。


3.5 为加强消毒杀菌,应完善污水前置消毒池设置。不具备相关消毒设施的单位,可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消毒处理罐(箱),污水经前置消毒后需进行脱氯处理再进入二级处理设施。


4、消毒加药设备操作规范



4.1 医院污水消毒常采用含氯消毒剂(如次氯酸钠、漂白粉、漂白精、液氯等)消毒、过氧化物类消毒剂消毒(如过氧乙酸等)、臭氧消毒等措施。 综合考虑化学品存储及安全管理等因素,可优先考虑次氯酸钠、二氧化氯等成品液体消毒剂。使用其它消毒剂,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并报属地环境主管部门同意。


4.2 消毒药剂一般具有强氧化性,应使用耐腐蚀的容器。 进行化学药剂配置,应按照要求使用塑料容器和塑料工具。


4.3 可采用成品的消毒药剂,或二氧化氯发生器、次氯酸钠发生器、臭氧发生器进行现场制备消毒剂。 加药设备至少为2套,1用1备。


4.4 应确保消毒加药设备的备用到位 定期检查消毒药剂储存量或制备原料,保证储量充足,确保消毒剂的足额投加。


4.5 污水消毒处理工艺要求


4.5.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


(1)采用液氯、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漂白粉或漂白精消毒时,应注意使用药剂的有效氯含量。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为50mg/L,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小时,余氯量大于6.5mg/L(以游离氯计),粪大肠菌群数<100个/L。


(2)若因现有氯化消毒设施能力限制难以达到前述接触时间要求,接触时间为1.0小时的,余氯大于10mg/L(以游离氯计),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为80mg/L,粪大肠4菌群数<100个/L。


(3)若接触时间不足1.0小时的,投氯量与余氯还需适当加大。


(4)由于过量的余氯对生化系统会产生影响,因此,在污水前置消毒后进入生化处理系统前,需进行脱氯处理。脱氯药剂可采用硫代硫酸钠、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等还原药剂,脱氯处理后余氯建议值<0.5 mg/L(以游离氯计)。


(5)应设置液位控制器对液体消毒剂存储容器液位进行指示、报警和控制。


(6)在使用次氯酸钠溶液消毒时,必须注意保存条件,定期分析化验其有效氯含量,以便掌握有效氯的衰减情况,确定每次的最佳送货量和送货周期,减少氯的损失。


(7)为保证足够的消毒剂投加量,各单位应安排专人每天记录排水量和药剂消耗情况,做好台账,同时安装余氯在线监测装置(带实时远传功能)以实时监控药剂消毒是否满足要求,操作人员应根据监测数据及时对加药量进行调整。


4.5.2采用臭氧消毒


(1)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接触时间大于0.5小时,投加量大于50mg/L,大肠菌群去除率不小于99.99%,粪大肠菌群数<100个/L。


(2)臭氧与污水接触方式采用鼓泡法,选择气水混合效果好、气泡分散小、臭氧利用高的臭氧进气装置。


(3)臭氧消毒工艺末端必须设置尾气处理或尾气回收装置,反应后排出的臭氧尾气必须经过分解破坏或回收利用,处理后的尾气中臭氧含量应小于0.1mg/L。


4.6 次氯酸钠(成品液体)消毒操作规范


4.6.1卸药操作


(1)准备工作:检查储药罐、卸药泵是否正常,检查进药管路是否正常;


(2)连接管路:引导药剂运输车至指定位置,将药剂运输车上的管路与卸药泵连接,并确认管路连接紧固无泄漏。如药剂运输车自备卸药泵及输送管路,可直接接入药剂储罐;


(3)卸药:打开卸药泵与药剂储罐之间的阀门,打开药剂运输车上的出料阀门,启动卸药泵进药。卸药完毕后将各阀门复原至原位置。


4.6.2药剂投加操作


(1)连通管路:打开加药泵进、出口阀门,确认加药管路至接触消毒池管路的畅通。


(2)加药:打开控制柜,按下药剂投加泵的启动按钮,启动药剂投加泵。


(3)调节流量:自动投加状态下,采用预设的泵冲程实现自动定量投加,手动状


态下可使用现场控制屏设定需要的流量。调节背压阀到合适压力,使计量泵流量趋于稳定。当计量泵流量下降或不稳定时,需进行排气操作。


4.6.3计量泵切换


(1)加药过程中如计量泵出现故障,可通过自控程序自动切换至备用泵,也可通过人工手动切换。


(2)手动切换步骤:①打开备用计量泵的进出口阀门,并检查管路,确认备用计量泵正常;②关闭需切换或维护的计量泵及其进、出口阀门,打开备用计量泵的进、出口阀门,启动备用计量泵,调节泵冲程到需要的流量。


4.6.4计量泵维护与拆装


切断计量泵电源,关闭需切换或维护的计量泵进、出口阀门,进行维护作业。


当需要拆除计量泵时,应确认带上防护手套,做好漏液收集,然后拆除计量泵电源线,用电工胶布将电源线包好,再旋转计量泵的前后活接阀门及固定螺栓,将泵整体拆下。


4.6.5储罐的切换


(1)储罐切换通过出液阀来完成,出液电动阀可设手自动。


(2)切换阀门可采用手动开闭或设定程序自动开闭,紧急情况下可用专业工具旋动手柄打开或关闭电动阀。


4.6.6安全操作要求


  • 进入车间操作维护时,操作人员应穿戴耐酸碱防护手套,必要时应穿上防酸碱工作服。
  • 启动设备应在做好启动准备后进行。
  • 电源电压大于或等于额定电压5%时,不宜启动电机。
  • 计量泵运行频率不得低于20Hz。
  • 在启闭电源开关时,应按电工操作规范进行。
  • 岗位操作人员应按时做好运行记录,数据应准确无误。
  • 各种设备维修时必须断电,并在开关处悬挂标牌后方能维修。
  • 严禁非岗位人员操作本岗位设备。
  • 管理人员如发现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处理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7 次氯酸钠(次氯酸钠发生器)消毒操作规范


4.7.1利用电解食盐水制取次氯酸钠水溶液,生产的次氯酸钠可达10~12% (有效氯含量)。设备运行操作应严格按照生产厂家提供的操作步骤进行。


4.7.2盐水泵前的Y型过滤器需定期清理。


4.7.3电解设备运行过程中电极表面易形成钙镁等沉积物,要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清洗电极,防止NaClO对阳极内壁的腐烛,同时排除Ca2+、Mg2+等沉积物。具体操作:放空盐水箱及储药箱的溶液,然后在盐水箱中加入约3%的稀盐酸溶液,并开启稀盐水泵,调节流量计刻度至最大,同时打开NaClO出药阀,待电极管内充满稀盐酸溶液时,关闭设备使稀盐酸溶液在电极管内浸泡12个小时,然后打开反冲洗进水阀及反冲洗出水阀对设备主机进行反冲洗,清洗干净后重新开机。


4.7.4现场制备消毒剂的房间要做好连续通风,防止风险事故的发生。


4.7.5次氯酸钠溶液的投加系统的操作可参见成品液体药剂部分4.6.2~4.6.4。


4.8 二氧化氯(化学法二氧化氯发生器)消毒操作规范


4.8.1设备运行操作应严格按照生产厂家提供的操作步骤进行。


4.8.2由于二氧化氯在空气中和水中浓度达到一定程度存在爆炸风险,因此制备间内应设置二氧化氯监测报警,并注意通风,加强管理,防止风险事故的发生。


4.8.3采用水射器投加的设备,使用前应检查确认动力水压满足0.2Mpa,设备阀门应处于正常开关位置,反应需要的盐酸和氯酸钠应确保充足。


4.8.4设备每天运行的情况下,应注意定期清洗。 清洗时,关掉控制柜电源和计量泵开关,其余同开机时状态相同,由进气口吸入一定量清水,然后关掉动力水源,打开排污阀排污,如此循环几次,直到清洗干净。


4.8.5工业盐酸应符合《工业用合成盐酸》(GB320-2006)的要求。 严禁使用废酸,尤其是内含有机物、油脂的工业废酸。氯酸钠应符合《工业氯酸钠》(GB/T1618-2018)的要求。


4.8.6因原料为强氧化性或强酸化学品,氯酸钠和盐酸应分开单独存放保管。 氯酸钠应放在干燥、通风、避光处,严禁与易燃品如木屑、硫磺、磷等物品共同存放,严禁挤压、撞击。储存量建议为10~30天的用量。


4.8.7一般注意事项


(1)冬天应注意防冻,室内采取必要的采暖措施,以免损坏设备。设备间应干燥、避光、通风良好。


(2)二氧化氯有强氧化性,设备的塑料管容易老化,应保持环境干燥、避光、通风良好。日常维护应检查管路有无老化和泄漏。


4.9 二氧化氯(电解法二氧化氯发生器)消毒操作规范


4.9.1由于二氧化氯在水中浓度超过10%或空气中的体积浓度超过10%时存在爆炸风险,因此制备间内应设置二氧化氯监测报警,并注意通风,加强管理,防止风险事故的发生。


4.9.2使用前应检查确认水压满足0.2Mpa,设备阀门应处于正常开关位置。


4.9.3注意检查设备排氢管,及时排除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可爆炸气体。


4.9.4一般注意事项同4.8.7。


4.10其他固体含氯消毒剂(漂白粉、二氧化氯粉剂等)消毒操作规范


4.10.1各种固体药剂的溶解和配制应严格按照生产厂家的操作说明进行,结合固体药剂的有效成分,按规定的有效氯投加量计算药剂配置量。


4.10.2药剂配制时,操作人员应做好防护措施,并按照要求使用塑料容器和塑料工具。


4.10.3配制后的药剂的储存和投加系统的操作可参见次氯酸钠成品液体药剂部分。


4.11液氯消毒操作规范


4.11.1采用液氯消毒时,必须采用真空加氯机,将投氯管出口淹没在污水中,并严格遵守《氯气安全规范》相关要求。


4.11.2氯气向污水中投加是经过真空加氯机及水射器完成,水射器要求动力水压满足0.2Mpa,在水射器内形成负压,将氯气吸入并混合,然后将氯水投加至加氯点。运行过程中应注意检查各设备是否运行正常,做好记录。


4.11.3使用液氯消毒时应设液氯贮藏室和加氯间,并配备氯气泄漏监测报警和漏氯应急吸收装置,注意检查维护,保证漏氯应急吸收装置在泄漏状态下能立即启用。


4.11.4操作规范


(1)加氯操作必须符合《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2008)及生产厂家的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2)在启动加氯系统前应保证有足够的氯供应,以达到每小时的抽取量不大于8容器容积的1%的要求。启动顺序为从水射器到氯罐(氯瓶),保证有泄漏产生时氯气可以很快被水射器负压抽走。


(3)关闭加氯机系统时,应先关闭氯阀,维持水射器的开启状态直到流量计显示为零后关闭水射器。


4.11.5注意事项


(1)严禁无加氯机直接向污水中投加氯气。


(2)液氯用槽车和钢瓶包装。氯包装量:瓶装充装重量不得大于1.25kg/L,槽车装充装重量不得大于1.20kg/L。


(3)在操作间或加氯间进口处应放置方便使用并有明显标志的工具箱、维修工具、药品及防毒面具等。


(4)氯瓶放置在磅秤或氯量显示仪上,小瓶应该竖放、大钢瓶则是卧放并固定,不得使其滚动。


(5)并联的氯瓶应设置备用瓶,通过自动或手动切换装置更换新氯瓶。


(6)氯瓶和加氯机要避开暖气、阳光和明火。为保证正常供氯,氯瓶间的室内温度应保持中温。


(7)液氯运输、贮存等按《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2008)执行。


(8)运维人员应按时用10%的氨水检查可能漏氯的部位。出现漏氯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修复,确保安全。


(9)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生产实践,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严禁非岗位人员和非操作人员操作本岗机电设备。操作人员在进行电器设备操作、保养时,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并应按照电工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齐全劳动保护用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10)当设备运转突然断电或工艺、机电设备发生故障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与值班人员联系,避免损坏有关岗位设备。送电后,应做好准备工作,要在及时巡视检查无误后方能开机,同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11)使用中的氯瓶应挂上“正常使用(开)”的标记。用完的氯瓶应挂上“空瓶”标记。未使用的氯瓶应挂上“满瓶(重瓶)”的标记。


(12)使用起重机吊卸氯瓶时,须遵守起重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


(13)开、关阀门时,应使用专扳手。开启阀门时要用力均匀,严禁用力过猛或用锤击。


(14)加氯间应配有合格的隔离式防毒面具、抢修材料、工具箱、检漏氨水等。所有工具应放置在氯库以外的固定地点。使用后的防毒面具应清洗、消毒、晾干、放回原处。


(15)定时对液氯泄漏报警装置进行检查以免出现误报警和不报警。


4.12 臭氧(臭氧发生器)消毒操作规范


4.12.1在采用臭氧消毒时,应控制影响臭氧杀菌作用的因素,包括温度、相对湿度、有机物、pH、水的浑浊度、水的色度等,要求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


4.12.2臭氧消毒系统通常由臭氧发生设备、制氧设备、闭路循环冷却水系统、控制系统、曝气盘及尾气破坏器等组成。针对不同类型的臭氧消毒装置(空气源、氧气源)的运行操作,应制定详细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各组成设备应按照设计的工艺条件和要求使用。


4.12.3运行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应培训、考核后上岗,应了解臭氧消毒处理工艺、设备操作规程及各项监控指标要求。


4.12.4日常运行中,各操作人员应按规程要求做好运行记录,并根据不同设备要求,定期进行检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4.12.5对臭氧消毒处理后的水质应定期取样检测,对已安装的监测仪表应定期校验。


4.12.6应严格按照各设备的说明书进行操作臭氧消毒系统的各组成设备,特别注意臭氧发生器的使用规则,并防止臭氧直接排放于空气中,对人体造成危害。


4.12.7臭氧发生器安全操作规范


(1)臭氧发生器应始终置于干燥和通风良好的洁净环境内,并使外壳可靠接地。


(2)易燃易爆场所慎用明火,定期检查臭氧发生器工作区域有无明火点、暗火点和易燃易爆品。


(3)检查逃生通道,保证在意外情况下操作人员可以迅速的离开发生器工作区域。


(4)工作间内有臭氧气味或臭氧泄漏报警器报警:应立即关闭臭氧发生器主电源(正常超过臭氧泄漏报警仪设定值时系统会自动关机),同时保持室内良好通风,人员撤离。恢复后(空气中臭氧浓度恢复至设定值以下)检查管路连接、臭氧尾气破坏器、臭氧泄漏报警器的工作状态。


(5)臭氧发生器的维护、保养必须在无电、无压力的情况下进行。


(6)定期检查各电气部分是否受潮,绝缘是否良好(尤其是高压部分),接地是否良好。


(7)如发现或怀疑臭氧发生器受潮,应对机器进行绝缘测试,采取干燥措施,必须在保证绝缘良好的状况下才能启动电源。


(8)定期校验监测仪表准确性,及时更换相关器件。


(9)定期检查氧气进气管道和臭氧出气管道有无漏气,冷却水管道有无堵塞、滴漏。


(10)为确保安全,在对臭氧设备进行清洁时须将设备电源切断,方可进行设备的清洁工作。


(11)使用干燥、干净的抹布清洁臭氧发生仪表、仪器、臭氧发生器腔体,禁止使用湿抹布清洁臭氧发生器腔体。


(12)清洁完成后,及时将各配电柜柜门关紧,防止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产生的高压击伤。



5、污泥车间操作规范



5.1 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中含有大量的细菌、病毒、寄生虫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因此,必须对污泥采取相应的消毒措施。


5.2 污泥在贮泥池中进行消毒,贮泥池有效容积应不小于处理系统24小时产泥量,且不宜小于1m3。贮泥池内需采取搅拌措施,以利于污泥加药消毒。


5.3 污泥消毒推荐采用化学消毒方式。常用的消毒药剂为石灰和漂白粉。采用石灰消毒,石灰投量约为30g/L污泥,使pH为11~12,搅拌均匀接触90~120min;采用漂白粉消毒,漂白粉投加量约为泥量的10~15%。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采用紫外线辐照消毒。


5.4 污泥脱水要求


5.4.1应尽量避免选用与人体直接暴露接触的污泥处理系统。


5.4.2污泥脱水尽可能采用离心脱水装置,如条件受限,建议可采用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带防护罩的脱水机械。污泥脱水前的污泥调质可采用有机或无机药剂进行化学调11质。5.4.3脱水过程必须考虑密封和气体处理。


5.5 污泥脱水安全操作要求


5.5.1严格执行污泥处理安全操作规范,禁止违章操作。


5.5.2污泥脱水时,操作人员应做好防护措施,严禁无防护措施操作,操作应注意安全。5.5.3清理现场时,严禁用水冲洗操作箱、接线端子盒。


5.5.4电机设备严禁用水冲洗。


5.5.5低压配电柜电气严禁带电清扫除灰,非专业人员严禁拆卸。


5.6污泥清掏和外运要求


5.6.1污泥清掏前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表4的规定进行监测,确保相关指标满足限值要求。


5.6.2医院污泥应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要求,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6、取样与监测



6.1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对相关处理设施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开展水质监测和评价,在具备条件下对出水进行新冠病毒基因检测,评估消毒效果。


6.2采用含氯消毒剂的处理设施,在污水的前置消毒单元、脱氯单元以及污水处理系统的最终排放口,建议设置余氯实时在线监测设备,以便于环保部门的监督监管。


7、其他规定



7.1污水处理构筑物或污水处理装置应采取封闭措施,设置统一的集气管路,确保废气集中收集。废气处理采用高效过滤器或其他可靠的消毒装置,可采用含氯消毒剂淋洗、紫外线消毒等消毒处理措施。针对应急条件下,污水处理产生废气的消毒推荐采用含氯消毒剂(如次氯酸钠)以喷淋的形式进行消毒。经消毒净化处理后的废气由排气筒排放。


7.2污水消毒处理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范等相关管理文件。建立健全运行台账制度,如实填写运行记录及相关药剂投加台账,并妥善保存。


7.3污水消毒处理操作运行人员应定期开展岗位培训,持证上岗。人员上岗前均应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手册!
来源 :环保工程师

污水处理运营管理手册分8章,共2万余字,手册比较全面的介绍了污水处理运营管理和技术要点,适合一线污水处理技术人员使用!


目  录


第一章  污水处理厂运营方案


1.1污水处理厂试运行管理
1.2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
1.3污水处理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1.4水质管理
1.5运行人员的职责与管理


第二章  污水处理厂技术经济评价和运行管理

2.1技术经济指标
2.2基本建设投资
2.3生产成本估算
2.4经济评价方法

2.5运行记录与报表


第三章  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管理

3.1预处理的运行管理
3.2初沉淀的运行管理
3.3生化池及二沉池的运行与管理
3.4消毒系统的运行与管理
3.5流量计量装置的运行管理


第四章   活性污泥系统的运行管理

4.1运行调度
4.2异常问题对策
4.3污泥脱水机的运行管理


第五章  污水处理机械设备的运行管理与维护

5.1污水处理厂设备管理概述
5.2设备的完好标准和修理周期
5.3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
5.4污水处理厂设备的运行管理与维护


第六章  污水处理电气设备的运行管理与维护

6.1电气设备的四种状态
6.2高压配电装置的运行管理与维护


第七章  污水处理厂自动化与测量仪表的管理与维护

7.1污水厂运行工艺参数的在线测量
7.2测量仪表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第八章  污水处理的运营管理

8.1运行考核的主要指标
8.2记录与统计
8.3管理制度
8.4安全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
8.5对工艺和设备的管理
8.6对生产环境的安全管理
8.7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8.8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
8.9防火防爆与压力宣传品管理
8.10事故报告制和调查程序
8.11人员伤亡事故的报告制和调查程序


第一章     污水处理厂运营方案

1.1污水处理厂试运行管理

污水处理工程的试运行,不同于一般建筑给排水工程或市政给排水工程的试运行,前者包括复杂的生物化学反应过程的启动和调试,过程缓慢,耗费时间长,受环境条件和水质水量的影响较强,而后者仅仅需要系统通水和设备正常运转便可以。


污水处理工程的试运行于工程的验收一样是污水治理项目最重要的环节。通过试运行可以进一步检验土建工程、设备和安装工程的质量,是保证正常运行过程能够稳定达标的基础,进一步达到污水治理项目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污水处理工程试运行,不但要检验工程质量,更重要的是要检验工程运行是否能够达到设计的处理效果。无数处理工程试运行的内容和要求有以下几点。

(1)通过试运行检验土建、设备和安装工程的质量,建立相关设备的档案材料,对相关机械、设备及仪表的设计合理性、运行操作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

(2)对某些通用或专用设备进行带负荷运转,并测试其能力。如水泵的提升流量与扬程、鼓风机的出风风量、压力、温度、噪音与振动等,曝气设备充氧能力或氧利用率,刮(排)泥机械的运行稳定性、保护装置的效果、刮(排)泥效果等。

(3)单项处理构筑物的试运行,要求达到设计的处理效果,尤其是采用生物处理法的工程,要培养(驯化)出微生物污泥,并在达到处理效果的基础上,找出最佳运行工艺参数。

(4)在单项设施试运行的基础上,进行整个工程的联合运行和验收。确保污水处处理能够达标排放。

1.2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

城市污水厂的运行管理,同其他行业的运行管理一样,是污水处理厂进行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等工作的总称,是企业各种管理活动(例如: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三产”管理)的一部分,是企业各种经营活动中最重要的部分。

城市污水厂的运行管理,指从接纳原污水至净化处理排出“达标”污水的全过程的管理。

1.3污水处理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过程中的基本要求是:

(1)按需生产   首先应满足城市与水环境对污水厂运行的基本要求,保证干处理量使处理后污水达标。

(2)经济生产   以最低的成本处理好污水,使其“达标”。

(3)文明生产   要求具有全新素质的操作管理人员,以先进的技术文明的方式,安全的搞好生产运行。

1.4水质管理

污水处理厂(站)水质管理工作使各项工作的核心和目的,是保证“达标”的重要因素。水质管理制度应包括:各级水质管理机构责任制度,“三级”(指环保监测部门、总公司和污水站)检验制度,谁知排放标准与水质检验制度,水质控制与清洁生产制度等。

1.5运行人员的职责与管理

污水处理厂操作管理人员的任务是,充分发挥各种处理方法的优点,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科学的管理,在水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充分利用各种工艺的弹性进行适当的调整,及时发现并解决异常问题,使处理系统高效低耗地完成净化处理作用,以达到理想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 熟练掌握本职业务

污水与污泥的处理是依靠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的原理来完成的,要利用大型的构筑物、机械、设备与自控装置,还涉及各种测试手段,这就要求所有运行管理人员除了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外,在物理、化学及微生物学方面的知识应具有更高的要求,也包括机械及电方面的知识。

(二) 遵守规章制度

为了保证污水处理厂稳定的运行,除了操作管理人员应具备业务知识和能力外,还应有一系列规章制度要共同遵守。除了岗位责任制以外,还包括:设施巡视制、设备保养制、交接班制、安全操作制等。


第二章   污水处理厂技术经济评价和运行管理


污水处理厂技术经济评价能够反映基本建设工程的投资费用构成,是对设计方案进行评价的基础和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技术经济评价是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重要内容。


2.1技术经济指标

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好坏,常用一系列的技术经济指标来衡量,其中主要包括处理污水量、排放水质、污染物质去除效率、电耗及能耗等指标。另外,处理厂还应作好一系列的运行报表工作。

2.2基本建设投资

基本建设投资是指一个建设项目从筹建、设计、施工、试生产到正式投入运行所需的全部资金,它包括可以转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各项支出以及“应核销的投资支出”。

基本建树投资由工程建设费用、其他基本建设费用、工程预备费、设备材料价差预备费和建设期利息组成。在估算和概算阶段通常称工程建设费用为第一部分费用,其他基本建设费用为第二部分费用。按时间因素分为表态投资和动态投资。静态投资指第一部分费用、第二部分费用和工程预备费。动态投资指包括设备材料价差预备费和建设期利息的全部费用。

2.3生产成本估算

城市污水处理厂生产成本估算通常包括污泥处理部分。生产成本估算项目包括能源消耗费、药剂费、固定资产基本折旧费、大修基金提存、日常维护检修费、工资福利费等。

1、能源消耗费用

能源消耗费用包括永处理过程中消耗的电力、蒸汽、自来水、煤等能源消耗。

2、日常维护检修费用

日常维护检修费用应按照污水性质和维修要求分别提取。

3、其他费用

药剂费、职工工资福利费、劳保基金、统筹基金、固定资产基本折旧费等其他费用一般按日平均处理水量计算。

4、污水、污泥综合利用收入

污水、污泥综合利用,可以节省资源、降低成本,作为污水处理厂的一部分收入。

城市污水处理厂成本估算是以上各项费用总和和补处理水量除,即得出年成本和单位成本。

2.4经济评价方法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是可行性研究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是项目和方案决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

经济评价的目的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在做好需求预测及厂址选择、工艺技术选择等工程技术研究的基础上,计算项目的投入费用和产出效益,通过多方案比较,对拟建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分析,做出全面的经济评价,经比较后推荐最佳方案,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5运行记录与报表

一个城市污水厂,每日或全厂处理了多少 污水,处理效果如何,处理过程节能降耗如果如何,处理过程有什么异常解决方式与结果如何,全凭污水厂的运行记录及报表来反映。城市污水厂的原始记录与报表是一项重要的方案记录与档案材料,可为管理人员提供直接的运转数据、设备数据、财务数据、分析化验数据,可依靠这些数据对工艺进行计算与调整,对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对经营情况进行调整,并据此而提出设施设备维修计划,或据此进行下一步的生产调度。

原始记录主要有值班记录、工作日志和设备维修记录,包括各种测试、分析或仪表显示数据的记录。统计报表则是在原始记录基础上汇编而成,可分为年统计、月统计、季统计等。

原始记录或统计报表,又可以按专业划分为运行、化验、设备、财务等几类报表。

运行值班人员在填写原始记录时,一定要及时、清晰、完整、真实准确,统计报表的编制在定时、系统、简练地反映污水处理过程不同时期、不同专业的运行管理状况的主要信息。



第三章   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管理


3.1预处理的运行管理

1、格栅间

(1)  格栅工作台数的确定

通过污水厂前部设置的流量计、水位计可得知进行污水厂的污水流量及渠内水深,再按设计推荐或运行操作规程设计的入流污水量与格栅工作的关系,确定投入运行的格栅数量。也可通过最佳过栅流速的计算来确定格栅投入运行的台数。

(2)  栅渣的清除

格栅除污机每日什么时候清污,主要利用栅前液位差来控制,必要时结合时开时停方式来控制。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值班人员都应经常巡视,以手动开停方式积累的栅渣发生量决定于很多因素,一天、一月或一年中什么时候栅渣量大,管理人员应注意摸索总结,以利于提高操作效率。此外,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格栅除污机的故障;及时压榨、清运栅渣;做好格栅间的通气换气。

(3)  定期检查渠道的沉砂情况

由于污水流速的减慢,或渠道内粗糙度的加大,格栅前后渠道内可能会积砂,应定期检查清理积砂,或修复渠道。

(4)  做好运行测量与记录

应测定每日栅渣量的重量或容量,并通过栅渣量的变化判断格栅是否正常运行。

2、污水提升泵房

(1)泵组的运行调度

污水厂的污水进入泵房前一般不设调节池,为保证抽升量与来水量一致,泵组的运行调度应注意以下几条:

a、尽量利用大小泵的组合来满足水量,而不是靠阀门来调节,以减少管路水头损失,节能降耗;

b、保持集水池的高水位,可降低提升扬程;

c、水泵的开停次数不可过于频繁;

d、各台泵的投运次数及时间应基本均匀。

(2)注意各种仪表指针的变化

例如,真空表、压力表、电流表、轴承温度表、油位表的变化。若指针发生偏位或跳动,应查明原因,及时解决。

a 集水池的维护

因为污水流速减慢,泥砂可能喾到集水池池底。定期清洗时,应注意人身安全。清池前,应首先强制排风,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合格,措施达到安全部门规定的要求后,人方可下池工作。下池后仍应保持一定的通风量。每2个小时做一次有毒有害气体分析。

b做好运行记录

每班应记录的内容有:主要仪表的显示值,各时段水泵投运的台号,异常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3.2初次沉淀池的运行管理

1、运行操作人员应观察并记录反应池矾花生长情况,并将之与以往记录资料比较。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对策。例如:反应池末端矾花颗粒细小,水体浑浊。且不易沉淀,则说明混凝剂投药是不够。若反应池末端矾花颗粒较大但很松散,沉淀池出水异常清澈,但是出水中还夹带大量矾花,这说明混凝剂投药量过大,使矾花颗粒异常长大,但不密实,不易沉淀。

2、运行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入流污水水质的检验,并定期进行烧杯搅拌试验。通过改变混凝剂或助凝剂种类,改变混凝剂投药量,改变混合过程的搅拌强度等,来确定最佳混凝条件。例如:当水量或水中SS浓度发生变化时,应适当调整混凝剂投药量;当入流污水水温或PH值发生变化,可改变混凝剂或助凝剂来提高混凝效果;当入水中有机性胶体颗粒含量变化,亦应及时调整混凝剂或助凝剂。

3、采用机械混合方式时,应定期测试计算混合区的搅拌梯度(G)核算其有问题时应用时调整搅拌设备转速或调节入流水量。采用管道混合或采用静态混合器混合时,由于流量减少,流速降低,会导致混合强度不足。对于其他类型的非机械混合方式,也有类似情况,此时应加强运行的合理调度,尽量保证混合区内有充足的流速。对于水力式絮凝反应池亦一样,应通过流量调整来保证其水流速度。

4、应定期清除絮凝反应池内的积泥,避免反应区容积减少,池内流速增加使瓜时间缩短,导致混凝效果下降。

5、反应池末端和沉淀池进水配水墙之间大量积泥,会堵塞部分配水孔口,使孔口流速过大,打碎矾花,沉淀困难。此时应停止运行清除积泥。

6、沉淀池应合理确定排泥次数和排泥时间,操作人员应及时准确排泥。否则沉淀池内积存大量污泥,会降低有效池容,使沉淀池内流速过大。

7、应加强巡查,确保沉淀池出水堰的平整。否则沉淀池出水不均匀造成池内短流,将破坏矾花的沉淀效果。

8、应经常观察混合、反应排泥或投药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时进行维护,发生故障则及时更换报修。

9、定期清洗加药设备,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扫池壁,防止藻类滋生。

10、定期标定加药计量设施,必要时应予以更换,以保证计量准确。

11、加强对库存药剂的检查,防止药变质失效。对硫酸亚铁尤其应注意。用药应贯彻“先存后用”的原则。

12、配药时要严格执行卫生安全制度,必须带胶皮手套以及其他劳动保护措施。

13、做好分析测量与记录。

3.3生化曝气池及二沉池的运行与管理

(一)   传统活性污泥处理系统的运行管理

1、 经常检查与调整曝气池配水系统和回流污泥的分配系统,确保进行各系列或各池之间的污水和污泥均匀。

2、经常观测曝气池混合液的静沉速度、SV及SVI,若活性污泥发生污泥膨胀,判断是存在下列原因:入流污水有机质太少,曝气池内F/M负荷太低,入流污水氮磷营养不足,PH值偏低不利于菌胶团细菌生长;混合液DO偏低;污水水温偏高等。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污泥膨胀。

3、经常观测曝气池的泡沫发生状况,判断泡沫异常增多原因,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4、及时清除曝气池边角外飘浮的部分浮渣。

5、定期检查空气扩散器的充氧效率,判断空气扩散器是否堵塞,并及时清洗。

6、注意观察曝气池液面翻腾状况,检查是否有空气扩散器堵塞或脱落情况,并及时更换。

7、每班测定曝气池混合液的DO,并及时调节曝气系统的充氧量,或设置空气供应量自动调节系统。

8、注意曝气池护栏的损坏情况并及时更换或修复。

9、当地下水位较高,或曝气池或二沉池放空,应注意先降水再放空,以免漂池。

10、经常检查并调整二沉池的配水设施,使进入各池的混合液均匀。

11、经常检查并调整出水堰板的平整度,防止出水不均和短流,及时清除挂在出水堰板的浮渣。

12、及时检查浮渣斗排渣情况并经常用水冲洗浮渣斗。

13、及时清除出水槽上生物膜。

14、经常检测出水是否带走微小污泥絮粒,造成污泥异常流失。判断污泥异常流失是否有以下原因:污泥负荷偏低且曝气过度,入流污水中有毒物浓度突然升高细菌中毒,污泥活性降低而解絮,并采取针对措施及时解决。

15、经常观察二沉池液面,看是否有污上浮现象。若局部污泥大块上浮且污泥发黑带臭味,则二沉池存在死区;若许多污泥块状上浮又不同上述情况,则为曝气池混合液DO偏低,二沉池中污泥反硝化。应及时采取针对措施避免影响出水水质。

16、一般每年应将二沉池放空检修一次,检查水下设备、管道、池底与设备的配合等是否出现异常,并及时修复。

17、做好分析测量与记录每班应测试项目:曝气混合液的SV及DO(有条件时每小时一次或在线检测DO)。

每日应测定项目:进出污水流量Q,曝气量或曝气机运行台数与状况,回流污泥量,排放污泥量;进出水水质指标:CODcr、DOD5、SS、pH值;污水水温;活性污泥生物相。

每日或每周应计算确定的指标:污泥负荷F/M,污泥回流比R,二涫池的表面水力负荷和固体负荷,水力停留时间和污泥停留时间。

3.4 消毒系统的运行与管理

1、紫外线消毒系统可由若干个独立的自外灯模块组成,且水流靠重力流动,不需要泵、管道以及阀门。

2、灯管布置要求灯管排列方向与水流方向一致呈水平排列,且保证所有灯管互相平行和间距一致,灯管轴向与水流方向垂直的布局不予采用。

3、所有灯管和灯管电极应保证完全浸没在污水中,正负两极应由污水自然冷却以保证在同温下工作。

4、处理过程中绝对保证使操作人员与紫外线辐射保持有效隔离。

5、紫外线消毒技术的灯管设备、外罩密封石英套管等核心技术得到了不断的完善,紫外线消毒设备运行维护简单。紫外线消毒灯管能连续工作几个月(5个月)还不会发生生物淤积、结垢和固体沉积等现象,减轻了设备维护的负担。

6、只有波长在253nm一260nm范围内的紫外线才具有强的消毒作用,而其它波段的紫外线不具有有效的消毒作用,因此,对制造灯管设备的技术要求很高。

7、紫外线消毒效果与UV一C的剂量成正比关系,剂量太低对微生物的消毒效果较差,且还有修复现象(光修复和暗修复),但是如果紫外线的剂量太大就会造成浪费。因此,合理控制紫外线的剂量十分重要。当遇到水质污染临时加重时,可以降低流量、延长紫外线照射时间的方法提高消毒效果,反之亦然。

8、水体中的生物群、矿物质、悬浮物等容易积聚在灯套管表面,影响紫外光的透出而影响UV - C的消毒效果。因此,需要设计特殊的附加机械设备来定期清洗灯套管。

9、水的色度、浊度和有机物、铁等杂质都会吸收紫外线而降低紫外线的透过强度,从而影响紫外线的消毒效果。因此,在污水进入紫外消毒器以前需要有其它预处理设备,以此提高紫外线消毒器的消毒效果。

3.5流量计量装置的运行管理

现在污水处理厂常用的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分为两类。一类是明渠式的计量设备,如巴氏计量槽、薄壁堰;另一类是管道式计量设备,如超声波流量计、电磁流量计等。


第四章      活性污泥系统的运行管理


4.1运行调度


1、活性污泥系统的运行调度

在运行管理中,经常要进行调度,对一定水质水量的污水,确定投运几条曝气池、几座二沉池、几台鼓风机,以及多大的回流能力,每天要排放多少污泥。运行调度方案可按以下程序编制:

(1)确定水量和水质

(2)确定有机负荷F/M

(3)确定混合液污泥浓度MLVSS

(4)确定曝气池的投运数量

(5)核算曝气时间

(6)确定鼓风机投运台数

(7)确定二沉池的水力表面负荷

(8)确定回流比

2、活性污泥系统的控制周期问题

处理厂对活性污泥系统很难作到时时刻刻进行调控。曝气系统应实时控制;回流比可在较长的时间段内维持恒定,但应每天检查核算;排泥量椅可在较长的时间段内维持恒定,但应每天核算。当进入污水量发生变化或水质突变时,应随时采取控制对策,或重新进行运行调度。

4.2异常问题对策

由于工艺控制不当,进水水质变化以及环境因素变化等原因会导致污泥膨胀、生物相异常、污泥上浮、生物泡沫等生物异常现象,各水厂运行操作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遇到以上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公司。

1、污泥膨胀问题:

a、发生污泥膨胀后,要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污泥膨胀的种类及形成原因,分析膨胀的存在条件及成因。着重分析进水氮、磷营养物质是否足够,生化池内F/M、PH、溶解氧是否正常,进水水质、水量是否波动太大等因素。根据分析出的种类、因素做相应调整。

b、由于临时原因造成的污泥膨胀问题,采取污泥助沉法或灭菌法解决;

c、由于工艺运行控制不当原因造成的污泥膨胀问题,根据不同因素采取相应工艺调整措施解决;

2、物泡沫问题

a、发生泡沫后,要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泡沫的种类及形成原因,根据分析出的种类、因素做相应调整。

b、化学泡沫,采取水冲或加消泡剂解决。

c、生物泡沫,增大排泥,降低污泥龄,预防为主。

3、污泥上浮问题

a、污泥上浮广义上指污泥在二沉池内上浮,在运行管理中,专指有于污泥在二沉池内发生酸化或反硝化导致的污泥上浮。

b、酸化污泥上浮,采取及时排泥的控制措施。

c、硝化污泥上浮,采取增大剩余污泥的排放,降低污泥龄,控制硝化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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