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07年首次提出基金流动性风险,时隔10年,证监会于2017年3月31日,就《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9月1日,证监会正式颁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本文主要解析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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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共十章四十一条,较征求意见稿的三十八条增加三条内容。内容囊括内部控制、产品设计、信息披露、投资运作、申购赎回管理、管理工具及估值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殊规定等。
本规定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在开放期内应适用本规定。
【小编解读】
适用范围主要是开放式基金,因为开放式基金一般设置每日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考虑到开放式基金以及定期开放运作处于开放期的基金需面临投资者不特定日赎回的可能性,故其存在流动性风险较大。
截止2017年6月30日:基金业协会统计数据如下:
表
1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公募基金规模(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基金类型
|
基金数量(只)
|
基金份额(亿份)
|
资产净值(亿元)
|
封闭式基金
|
397
|
6956.03
|
7163.23
|
开放式基金
|
4022
|
89381.17
|
93560.15
|
其中:股票基金
|
718
|
6093.33
|
7286.80
|
其中:混合基金
|
1915
|
17885.11
|
20052.75
|
其中:货币基金
|
325
|
50915.62
|
51056.69
|
其中:债券基金
|
934
|
13536.67
|
14209.77
|
其中:
QDII
基金
|
130
|
950.44
|
954.14
|
合计
|
4419
|
96337.20
|
100723.38
|
注:来源于基金业协会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完善投资者集中度管理
(一)加强新设基金集中度管理
拟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基金总份额50%情形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采用封闭式运作或定期开放运作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3个月(货币市场基金除外);
2、采用发起式基金形式;
3、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且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可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加强存续基金集中度管理
1、申购管理方面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现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占比超过总份额50%以上的情形,且应适时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2、信息披露方面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况,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小编解读】
当投资者集中持有基金份额时依法披露信息。
对于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20%的基金产品(前述明确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的产品等除外),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其中年报内容与格式第九节中:基金应披露报告期末基金的下列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示例如图:
上市基金还应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整理2016年基金定期报告——年报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主要包括修改业绩比较基准、费率优惠(降低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份额折算、子公司持有基金份额情况、分红、托管行改名称、新增基金经理、份额折算以及分级基金未发行分级,转为平层基金。
(三)新设机构类货币基金
与《监管通报》相比,《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补充完善了对新设机构类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要求。除了要符合对投资者集中度的基本要求外,还从估值方法、投资范围、流动性管理、强制赎回费、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比例限制、规模控制及与风险准备金挂钩等方面进行规制。
关于加强投资者集中度管理请参阅小编文章
“监管紧箍咒来袭,定制基金套路能玩多久”。
二、完善持股集中度管理
(一)完善流通股比例
1、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3、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 个月内予以调整。
【小编解读】
这是继双10%之后的又一维度的投资比例限制,《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此次《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主要考虑到限售股、代解禁股等原因导致流通股本与总股本的差异颇大,可谓“最严”15%、30%规定。且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合并计算: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其全部投资组合包含基金、专户资产。对以定增、打新为投资策略的公募基金、基金专户影响巨大。
打新限制: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由于主要股东限售原因导致大量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与流通股本差异较大,这次版布稿考虑到这点因素,限定为可流通股票的比例。
(二)完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
1、基本要求
单只开放式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货基要求
(1)单只货币市场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被动超过比例限制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