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朝鲜和美国又双叕闹矛盾了。
6月18日朝鲜声称,6月16日我大朝鲜的外交代表在美国纽约肯尼迪机场被你们的人“抢劫”。俺们外交代表在纽约参加完一个关于残疾人权利的会议后,在机场正要乘飞机回国,却遭遇一群彪形大汉(美国国土安全部和美国警察)拦住,我们的外交包裹不幸被他们暴力抢走。
对此,美国国土安全部回应说,我们确实没收了三个朝鲜人携带的媒体物品和包裹(没有扣留人)。但这三个人并不是朝鲜所谓的朝鲜在联合国登记的外交使团成员,因此不具有外交豁免权。并且,俺们检查所涉的问题包裹并未发现外交保护标志。
【设计对白】
关于包裹的性质,双方各执一词,究竟美国抢走的包裹是否属于朝鲜所说的外交信使(diplomatic courier)运送的外交信袋(diplomatic bag),还是如美国所说包裹并未发现外交保护标志,飘飘并不知道。
但如果包裹=外交信袋,那么性质和后果就很严重了。
现代国家外交关系法律主要依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赋予各国外交特权与豁免。
公约第27条规定,驻在国有义务给予和保护使馆在公务范围内的通讯自由,包括外交信使通讯的方式。
外交信使受国家之托,负责派遣国与使领馆之间机密文件、资料的传递工作。我国就设有一支精简专业的外交信使队伍。外交信使必须持有证明其身份的官方文件,在执行职务期间享有人身不受侵犯权与司法豁免权。即使如此,古往今来,信使都是一个高危职业,随时随地都有可能遭遇天灾人祸,比如这次朝鲜“外交信使”所遭遇的暴力抢夺。
外交信使携带外交信袋,一般可将其交由航空公司托运。外交信袋形式不一,如纸箱、公文包、圆筒行李袋、大手提箱甚至是集装箱等,
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必须附上可以识别的外部标记(比如国徽),严格上锁或密封。如果查证属实,外交信袋就不能被开拆或扣留,美国说扣留的包裹上没有发现外交标记,也是因为此项国际法义务的约束。历史上也有类似案例(Dikko案), 1984年尼日利亚前政府部长Dikko, 被试图放置在运输箱中运送回尼日利亚审判,但因为箱子没有外交信袋标记,遂被英国海关打开。
另外,外交信袋只能载送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当然历史上利用外交信袋免受检查的特权走私或运送其他物品(或人)的也多有发生。
擅自开拆或扣留外交信袋并不单是违反一项国际法义务,也是一次外交事件,行为国可能会成为国际社会的众矢之的,甚至可能会影响到两国正常的外交关系。2013年,西班牙擅自开拆了英国的外交信袋,引发了英国正式的外交抗议。
英国称其为“极其严重的行为”,当时西班牙很快就向英国保证不会再发生此类事件。
基于尊重他国和遵守国际法义务,外交信袋都应免受检查。对于此次抢夺包裹的行为,傲娇的美国是不是还欠世界人民一个具体的解释?
美编:江沚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