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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虐童案,扭曲的人性会受到何种处罚?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11-04 08:36

正文

作者:刘思宇 来源: 刑事研究所




图片来源:微博


笔者每每看到这种新闻,真的都非常地揪心,特别是想到这种事情近年来却频频发生,更是让笔者心痛不已。最令人无法接受的是,对一个孩子来说,这个世界上最不可能蓄意伤害他的人就是他的父母,然而即便在这样的道德和人性的基础上。这些事情却确实发生了。对孩子的伤害已经无法挽回,但是我们仍然需要追究施虐人的相关责任,笔者在此为大家分析一下相关人员可能面临的责任。

01
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一)虐待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根据媒体公开的消息来看,虐待行为已经造成女童一处重伤,多处轻伤,这种情况当然构成虐待罪。

(二)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通知》第17条规定:……对于被告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害人在三个月的时间里,被两被告通过热水浇头、钳子拔牙、打火机烧嘴、钢针扎腿、等方式造成全身多处伤害。对伤情的鉴定结果为1处重伤、8处轻伤。这种高度暴力且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的行为。被告人在实施伤害时的主观内容早已超出使被害人承受肉体、精神痛苦的范围,而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伤害。两被告的行为当然也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罪的争议

很多热心网友对本案将会如何审判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对于应该判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威(受害女童母亲男友)是否构成虐待罪等问题都有很多网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笔者对此认为,根据已经公开的消息,本案两被告人极有可能按照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共同共犯数罪并罚处理。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在经常性虐待的过程中,其中一次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且客观上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本案中两被告用开水泼被害人造成重伤的这一行为,能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剥离上述故意伤害的行为后,其他虐待行为也造成了被害人轻伤,能够充足虐待罪的构成要件。故此,应当以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其次,虽然陈某威的身份是被害人母亲的男友而非继父。很多网友认为其不是虐待罪的犯罪主体。笔者认为陈某威完全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通知》综述部分明确说明:“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对此,应当认为刑法中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与家庭成员具有同等地位,虐待罪相关法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不仅限于具有法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家庭成员,也包括事实上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员。陈某威虽然不属于具有法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家庭成员,但他是被害人的共同生活人员。

故此,笔者认为陈某威与刘某彦构成虐待罪以及故意伤害罪的共同共犯,应当就两罪数罪并罚。即:虐待罪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2
可能面临的民事责任

(一)监护人资格将被撤销

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对于两被告,也可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的监护资格撤销或没有抚养能力的,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亲属友中,按一定顺序确定监护人。笔者认为,女童的父亲有抚养能力指定其父为监护人是比较恰当的,事实上这也是当下最好的选择。

除了被解除抚养权外,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作为父母,理所应当地需要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其监护资格被撤销后,也并不是说可以对小孩不管不顾。刘某彦在被解除监护人资格后,应当向孩子的实际监护人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二)附带民事赔偿

根据《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本案两被告除应当接受相应的刑罚外,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根据相关报道,两被告的虐待行为,造成女童多达十处伤残,对此应当赔偿女童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用具费等相应损失。

03
结语

犯罪分子最终将会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刑法作为保障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没有办法复原受害者已经受伤的身体与心灵。对此我国也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来预防此类事件,更是突破性地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但遗憾的是,这类型的案件,几乎预警,难以防范,加上私领域的私密性,使得法律介入始终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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