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文暂不讨论劳动合同终止究竟以退休年龄还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准
,
本文聚焦于以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时
,
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确定
,
即
假设劳动者张某(女)
1
0
月
1
2
日年满
5
0
周岁,那么公司与其劳动合同是
1
0
月
1
2
日终止还是
10
月
1
3
日终止?
观点一
:
到达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退休年龄次日
【
以
(2022)辽02民终7804号
为例
】
(一)基本案情
赵某
于
1971年10月21日出生
,
2
021
年
1
0
月
2
1
日年满
5
0
周岁。
2013年11月21日
赵某
到
某公司
处从事保洁工作,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
2013年11月21日至2016年11月20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9月14日,
某公司
向
赵某
邮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信》,内容为
“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您将于2021年10月21日年满50周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将于
2021年10月20日止
。请您于
2021年10月20日至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如您对退休年龄有异议,则需于2021年10月20日前将办理退休手续地相关政府部门书面意见提供给公司,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部门书面意见予以处理
”
,
2
021
年
9月15日,
赵某
收到该邮件。
赵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之一
某公司于
2
021
年
1
0
月
2
0
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时,是否属于提前终止合同?
(三)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
被告系
1971年10月21日出生,2021年10月21日年满50周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
原告于
2021年10月20日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此时,被告尚未满50周岁,
因此,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终止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应当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民法所称的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以上规定,
被上诉人出生于
1971年10月21日,应认定被上诉人生日的第二天年满50周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被上诉人在2021年10月21日
依法享有劳动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由于
《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信》中显示
“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
2021年10月20日终止
”
,
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观点二
:
退休年龄当天为劳动合同终止之日
【
以
(2021)京03民终16225号
为例
】
(一)
基本案情
黄某,
1
960
年
9月1
7
日出生,于
2018年12月30日经人介绍入职保安公司,工作岗位为厨师,月平均工资4500元,保安公司未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10月8日,保安公司突然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黄某遂提起劳动仲裁。
(二)争议焦点之一
保安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三)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
黄某已于
2020年9月1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至此黄某与保安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
现黄某主张保安公司于
2020年10月8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保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于法无据。
二审法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黄某系
1960年9月17日出生,至2020年9月17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前述规定,至此黄
某
与保安公司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
,故一审法院确认黄
某
与保安公司于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我们对该问题的意见以及对上述观点的点评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1996〕354号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
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
这里从字面意思看
,
确实强调的是劳动合同期限
,
但劳动合同期限不只是具体的几年期限
,
应当包括劳动合同因为退休年龄届满而终止
,
如果按照该理解
,
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应当是生日当天的
2
4
时。
但我们也注意到
,
其他法律中的一些规定
,
比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6〕1号)第二条规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
周岁
”
,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2022)辽02民终7804号
案例中的劳动者
1
971
年
1
0
月
2
1
日出生,
5
0
周岁为退休年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年满
5
0
周岁的时间为
2
021
年
1
0
月
2
2
日。从
2
4
小时计时法来说,
夜里
12时就是24:00,又是第二天的00:00
,那么赵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既是
2
021
年
1
0
月
2
1
日
2
4
时,又是
2
021
年
1
0
月
2
2
日
0
0
时。也就是说某公司与赵某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为
2
021
年
1
0
月
2
1
日
2
4
时。
并非笔者想
“扣”字眼
,
实在是因为这个问题
“兹事体大”
,
因为劳动关系是否存续
,
在发生工伤等极端问题时很重要
,
而且
,
由于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是退休年龄
,
第一个案例也恰恰说明
,
时间的错配会直接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
结合实践中存在的不同观点
,
我们建议
,
用人单位通知员工劳动合同于生日当天终止,应当以当天
2
4
时为时间点,在生日当天,劳动者仍然享有劳动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程阳,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兰台劳动团队牵头合伙人。多年来一直深耕在企业合规与劳动人事法律领域,擅长将法律思维与管理思维有机融合,为客户提供具有操作性、前瞻性的法律建议。同时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校外指导老师。工作之余,著有《人力资源合规管理全书》,带领兰台劳动团队出版了《劳动纠纷实战解析》《劳动疑难问题操作指引》《第一本法律日志书:HR每天学点劳动法》等书籍,统筹负责兰台律师事务所出版的《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操作全书》的撰写,主笔劳动法律部分,在多家媒体报纸上发表专业文章,全面负责“兰台劳动”微信公众号运营,公众号坚持每天发布专业文章。凭借卓越的法律服务水平和备受赞誉的市场口碑,The Legal 500《法律500强》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指南,获评“推荐律师”,《亚洲法律杂志》ALB客户首选律师(2023 ALB Client Cho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