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日,美国加州圣伯纳迪诺发生了一起严重枪击案(后被定性为“恐怖袭击”),14人死亡,22人受伤。在后续的调查过程中,联邦调查局取得了被击毙的恐怖分子赛义德·法鲁克在涉案时间段内使用过的iPhone 5c手机,同时也取得了对于该手机中存储的信息内容的搜查令。
但是,该手机受到密码保护。联邦调查局担心如果使用普通的穷举解码法(暴力解码,Brute Force Decryption),有可能触发手机保护程序设置自动删除内存。所以,司法部援引《全令状法案》(All Writs Act, 28 U.S.C. § 1651,AWA “法院有权签署”必要或适当的“令状,以协助其在法律适用和原则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向加州中区法院申请强制令,要求苹果公司为执行搜查令提供“技术支持”.具体而言,“技术支持”包括要求苹果编写一套可以植入该部手机内存的软件,在手机处于密码保护的状态下实现两个目的:第一,关闭手机的自动删除内存功能;第二,允许执行某种自动穷举破解的程序。法院裁定支持司法部的申请,签署了强制令。苹果拒绝执行这一强制令,并提出了抗辩。
在案件事实中,有两点尤其值得注意:第一,联邦调查局已经取得了合法搜查令,以获取涉案手机中的信息。第二,根据苹果的说法,公司现在没有符合要求的解码程序,也就是说政府要求苹果特别编写代码,“创造”出新的解码程序。
从法律层面上,此案争议点在于法院能否对1789年的AWA进行扩张解释,以涵盖授权法官强制苹果公司提供解密的技术支持。司法部认为,根据AWA,法院有权要求苹果公司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因为国会并未为AWA的适用设置限定条件。而且,除了AWA之外,没有特别法阐述这一问题。苹果提出两点理由。
第一,国会虽然没有明确表明类似苹果的公司不应承担此类义务,但是在规定通信公司类似义务的《通信协助执法法案》(Communications Assistance for Law Enforcement Act 47 U.S.C. §§1001-1010, CALEA) 中,国会明确表示相关的义务不能延伸适用到其他主体。而目前,鉴于全国范围内的政策讨论,国会应当考虑立法来解决这一问题。此时扩张解释AWA,可能导致AWA与国会新法,乃至CALEA等一系列法律之间的不协调。
第二,在1977年的United States v. New York TelephoneCo.案中,最高法院支持了政府要求强制电话服务商提供电话记录器的技术支持。当时法院指出,电话服务商的负担轻微;电话服务方面的法律规制已经很健全;政府要求提供的技术支持与公司的商业形象“不对立”(Antithetical)。苹果辩称,编写联邦调查局要求的程序对公司而言负担过重、成本过大;并且这种“后门”程序与苹果一贯重视用户隐私系统安全的商业形象严重对立。另外,苹果还提出了关于第一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的抗辩,指出政府强制编写新程序等同于侵犯表达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