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晋网红、中国政法大学教师罗翔,被很多人称赞,说他普及法治有功。然而我前不久在一个群里看到罗翔的一个视频,我认为罗翔不仅缺乏基本的科学素养,他离法治精神也还远得很。
先手录罗翔的话:
如果重要的个人利益可以放弃的话,那自由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同学们的身体属于谁?真的属于你自己吗?你如果认为你的身体真的属于你自己,最终你会发现,你的身体完全不属于你自己。
我跟一个同学说:“同学,看你体格健壮,天庭饱满,五官也长得不错,要不把你的肾脏卖给我?”
你说:“老师,我是有尊严的。”
我说:“尊严多少钱?”
他说:“老师,这是不用钱来计算的。”
我说:“50万,一口价,买你的肾脏,行吗?”
他说:“不行,老师,我有尊严。”
我说:“500万怎么样?深圳再送你两套房怎么样?”
你说:“成交!”
你的尊严值多少钱?
所以各位同学想一想,如果你可以完全处分你的身体,你最终你是没有自由的,因为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罗翔这段话,并不是他的独家观点,而是法学界流行的观点。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在讨论罗翔这段远离法治精神的话之前,我先声明两点:
第一,鉴于器官买卖是敏感话题,本文不讨论器官买卖,只讨论法理。
第二,有人说,经济学不应该跨专业讨论法学问题,人家有人家的专业。但,1、法学的核心问题,无非是合作问题、产权问题,这和经济学是一样的。2、法学经常讨论人们的预期,例如罗翔的这段话就包含“交易会导致强者剥削弱者”的预期,讨论预期更需要理解经济逻辑。
一
首先,罗翔的这段话显示,他比较缺乏科学素养。
无论文科、理科,还是经济学、法学,都有一个基本要求,那就是逻辑一致。
比如,理论中使用的重要词语,要意思一致。如果词语意思可以换来换去,自然也就没有逻辑一致可言。
罗翔认为,“你如果认为你的身体真的属于你自己,最终你会发现,你的身体完全不属于你自己。”
他举的例子是,如果你的肾脏属于你,那你有可能把它卖掉,所以,它就“完全不属于你”。
因为你会卖掉,所以它不属于你——日常生活中,谁会这样“辩证地”理解“属于”?
农民种出粮食,因为会卖掉,所以粮食不属于农民?工人领到工资,因为会花掉,所以这些工资不属于工人?
正常人对“属于”的理解,恰恰是你可以处分它,包括卖掉它。
工人在工厂生产的东西,不能自己卖掉它,所以这些东西不属于工人。但是,工人领到的工资,可以自由花,所以,这些钱属于工人。
是的,属于你的东西或者器官,你可以卖掉,卖掉以后,当然它就不属于你了。但,不能因为卖掉之后不属于你,就说它们卖掉之前就不属于你。恰恰是因为你能卖掉它们,它们才属于你。别忘了,你卖掉它们,换来了新的属于你的东西,例如,500万+深圳的两套房。
按罗翔的“辩证”逻辑,禁止你卖你的器官,器官才是真的属于你。请问,警察给你戴上镣铐,禁止你卖掉镣铐,镣铐属于你吗?很显然,你要能够处分这副镣铐,镣铐才属于你。
这很好理解吧?
按罗翔的“辩证”逻辑,同样可以得出,“你如果认为你的钱和房子真的属于你自己,最终你会发现,你的钱和房子完全不属于你自己。”为什么?因为你用500万+深圳两套房换了个肾脏,按罗翔“交换即不属于”的“辩证”逻辑,它们“完全不属于你自己”。必须得禁止你拿房子、钱跟别人交换,那房子、钱才属于你。
按此逻辑,干脆禁止一切交易算了。
法学上,“属于”指的也是你有处分权的那部分。当然,由于错误思潮的影响,各国现行法对产权多有限制,但,“属于”这个词的基本意思,是不会变的。法学上不可能把你完全没有处分权的东西,称之为“属于”你,而反倒把你有处分权的东西,称之为“不属于”你。(当然,按自然权利的逻辑,“有”和“是”又存在区别,这里略过不论。)
我相信,罗翔自己,平时使用“属于”这个词,一定也是指有权处分,或至少部分有权处分。
那么,罗翔在这里为什么偷偷使用“辩证法”,改换了“属于”的意思呢?这当然是因为他不赞同器官买卖。不赞同的原因,也许是因为他厌弃这种行为,也许是因为他对因果关系的认知,这都不重要。
重要的是,作为学者,不管是法学者,还是经济学者,应该具有逻辑一致的意识。学者可以不赞同某事,但不要让个人好恶压倒逻辑,这是学者应该具备的基本科学素养。
二
再来说说罗翔的“如果重要的个人利益可以放弃的话,那自由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这句话。
这句话很明显地会“通往奴役之路”。
“放弃”也是选择之一。通过“放弃”某些利益,你可以换得更重要的利益,这一般被称为“交易”。交易,不是只有失去,而是还有得到。罗翔“辩证”地使用“放弃”这个词来代替“交易”,故意地忽略掉交易中所得的那部分,这迎合了很多人对商业的恐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