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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案例分析】之江生物:IPO撤回了申请,仍被现场检查且处罚!

小兵说了  · 公众号  ·  · 2020-02-24 08:00

正文


【现场检查的逻辑和结果】

对于 IPO的发行人来说,现场财务检查都是一个让人不寒而栗的话题。每次现场检查名单抽签公布之前,大家的心情都是忐忑的恐惧的,如果真的不幸中招。恭喜你,未来三到六个月的时间里,你讲度过一段终生难忘的岁月。

关于现场检查,小兵一直是这样来比喻:常规的财务审核和检查,就相当于你穿着衣服有个人拿着检测仪器在外面扫来扫去;而现场财务检查,就相当于让你把衣服全部脱光了扔到澡堂子里然后在核查你的清白。

就算有的企业本身质地不错,中介机构也勤勉尽责核查到位,真看到现场检查的架势,那也是会吓个半死甚至怀疑人生,更何况,谁敢拍着自己的胸脯说自己没有任何问题。

如同你是体育健将,身体没有任何毛病,那我可以说你的胡子长得过于茂密,腿毛太多看不清楚对的血管和皮肤吧?

对于现场检查企业名单的出台,可能从来就没有真正随机抽签过,而到了现在,绝大多数企业的现场检查都是审核人员直接上报名单的。甚至,据说每个审核人员都有上报核查清单的定额任务。

至于怎么选择核查的企业,具体标准不得而知,至少有一个基本的标准:

审核人员怀疑企业可能会存在问题,但是只是看书面材料又发现不了问题,那么就考虑用现场检查的方式来验证自己的怀疑或者推翻自己的怀疑。

既然如此,那么现场检查的结果也不就全部都是坏的,也有可能是好的。如果现场检查证明企业财务数据真的存在重大问题,那也就没有了后续。反之,如果现场检查证明企业没有大的财务问题,那么这样的检查也算是一种背书和外部证据,对于后续企业的审核也是很好的助力。

就有一个发行人是做物流行业的,因为行业原因和一些其他因素,本来监管机构对于发行人有很多疑问和担忧的,经过现场检查却发现确实没有问题,后续的审核节奏非常快,无悬念过会。

这里还要强调一点,那就是 IPO现场检查也有一定的标准和容忍程度,说白了也会遵守会计的重要性水平。

如果,企业知识有一些内控的瑕疵,一些财务数据做的不是很到位的情形,并不影响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不存在重大的财务造假和体外资金流转情形,那么不会轻易认定为存在重大问题,更不时财务造假。

这就就是为什么,现场检查的企业有了几百家,但是真正出现重大问题的寥寥无几。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一家企业 IPO经历了现场检查,可能的结果就是:

①企业经过检查没有大的问题,后续审核正常推进。

②企业存在重大的财务问题,被移送司法部门。

③企业存在一些瑕疵问题,这些瑕疵问题解决企业存在一定难度,暂时撤回材料。

④企业存在一些瑕疵问题,企业后续做了彻底整改和规范,没有影响审核。

对于最后一种情形,就算是有的企业因为现场检查被出具了核查意见甚至出具了警示函,也有企业最后成功过会的案例。

【撤回材料也被现场检查】

1 .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5年,主要从事分子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于2015年12月14日在新三板挂牌上市。

2.2017年10月,之江生物递交了IPO申报材料,计划登陆上交所主板,保荐机构是东方花旗证券。

3 .2018年8月,之江生物曾因合作承销商东方花旗在担任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期间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立案调查的问题而中止审查。 而就在此时,发行人已经公告了反馈意见,本来都很可能及时上会审核的。

3 . 2018年12月27日 ,之江生物 主动申请撤回 IPO 材料,证监会也于 2019 年 1 月 3 日正式获准其终止 IPO 申请并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 即便如此,之江生物却依然未逃脱被 IPO 核查出问题后遭遇处罚的命运。

4.2019年上半年,IPO现场核查照例启动,24 家拟IPO 企业被抽中成为检查对象,之江生物名列其中。 根据 2019年8月30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所言,这24家拟IPO企业财务检查中,尽管有6家企业被查出或多或少存在问题,但其中仅一家被移送稽查部门。" 该企业涉嫌存在大额体外收入与体外成本未入账、通过体外收付货款银行账户向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高管和核心员工转入资金。" 证监会对于这家已经被移交稽查部门的拟 PO企业所涉嫌的违规事实如此描述道。

5 .2019 7 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对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个人账户支付工资等费用、未披露控股股东等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资金往来、 2016年存在少计费用多计收入、设备管理不善、关联交易及内部组织结构披露与事实不符等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处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建新、司维、覃剑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江生物”) 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IPO申报的财务报告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对大额未回函函证实施替代程序

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中报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对部分未回函函证执行替代程序,存在上述情况的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52万元、439万元、411万元和838万元,均超过当年度审计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公告的招股书,发行人 2015年末、2016年末及2017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6,947.92 万元、 8,456.56万元及10,111.28万元, 未回函的金额占比是 5 .07 %、5 .19 %和4 .06 %。如果将5%作为审计的重要性水平的话,那么发行人没有回函且没有执行替代程序的比例也是刚刚在重要性水平的分界线上,且2 017 年是只有 4%。一般情况下,审计机构在发行人回函超过7 0 %的情况下认定符合审计标准,是可以出具审计报告的。这里强调的是,没有回函的需要明确并且真正执行替代程序。(当然,这样的分析只是纯粹从技术上分析,实践中如何把握这样的处罚依据,小兵还是持保留意见哈。)】

2.未对部分函证过程保持必要的控制

一是未对从发行人处收回的函证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2015年度审计工作底稿中,之江生物子公司上海之江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某银行询证函回函由之江生物财务总监寄给审计项目组;2018年中报审计工作底稿中,之江生物某重要供应商的应付账款询证函回函由之江生物财务总监通过邮件转发给审计项目组。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对上述由发行人转交的回函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在财务核查工作中,函证作为非常重要且关键的审计手段,现在对于函证的控制越来越严格,要求也非常明确。具体体现在: ①各中介机构必须分别,以前还存在三家中介合并发一张函证,现在也很少这么做了,尤其是券商和会计师分别发函。②各中介机构分别独立发函独立回函,审计机构现在都配备独立的发函和回函的办公室,都必须在审计机构而不能在发行人或者其他机构。③发函比例一般超过9 0 %,回函比例一般超过7 0 %才符合基本要求,不然没法出具审计报告。④为了保证独立性,审计中跟函的情形已经都很少见了,就怕说不清楚。从这个角度来说,发行人某个银行流水和重要供应商的回函由财务总监来快递和转发显然不合适。】

二是回函快递单未保留或信息缺失。 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中报审计工作底稿中, 部分回函未见保留回函快递单或回函快递单无寄件单位信息,存在上述情况的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273万元、854万元、266万元和241万元, 均超过当年度审计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

现在函证的流程不论是发函和回函都是通过快递,那么函证最核心的外部证据就是快递单据,并且要重点关注快递单据的信息,比如: 发件人,收件人,发件时间,收件时间等,这些信息也确实能够保证函证的独立性。 如果某些回函没有快递的相关凭证,是需要做复核程序的,现场检查也需要对这些内容重点关注。 一句题外话,现在的现场检查人员会有十几个人,持续的时间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大家可以想想,这样的力度基本上可以把原来审计的工作复核一遍了。 现场检查同样会核查银行流水,也会去客户和供应商走访,也会做相关的测试和抽凭核查。 因而,很多时候我们看到现场财务核查的和核查意见都说的很具体很详细也就没什么意外了。

二、与关联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应对措施执行不到位

审计工作底稿显示,之江生物母公司上海之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之江药业”)于 2015年、2016年向之江生物转账150万元和316.96万元,金额均超过当年度审计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但该关联交易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针对上述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对其会计处理和披露进行评价。

【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 2 015 年和 2 016 年存在控股股东向发行人拆借资金的情形,金额分别为 1 80 万和 1 01 万元,而没有披露的金额都远远超过了这个金额,从这个角度来说性质还是比较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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