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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英法两种自由观

保守主义评论  · 公众号  ·  · 2019-09-04 19:00

正文


按:本文摘录自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 译)三联书店, 1997 年版,第四章 “自由、理性和传统”,第 61-6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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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虽说自由不是一种自然状态,而是一种文明的造物,但它亦非源出于设计( design )。 各种自由制度,如同自由所造就的所有其他的事物一般,并不是因为人们在先已预见到这些制度所可能产生的益处以后方进行建构的。 但是,一旦自由的益处为人们所认识,他们就会开始完善和拓展自由的领域,而且为了达致这一目的,他们也会开始探究自由社会发挥功能的种种方式。自由理论的这样一种发展路径,主要发生在 18 世纪,始于英法两国。然而只是英国认识并懂得了自由,而法国则否。
作为结果,我们于当下在自由理论方面便拥有了两种不同的传统: 一为经验的且非系统的自由理论传统,另一为思辩的及唯理主义的( rationalistic )的自由理论传统。 前者立基于对自生自发发展的但却未被完全理解的各种传统和制度所做的解释,而后者则旨在建构一种乌托邦,虽说人们此后亦曾反复尝试过这乌托邦,但却从未获致成功。然而不无遗憾的是,由于法国传统的论辩相当唯理、像是有理、似合逻辑,又极为夸张地设定了人的理性具有无限的力量,所以渐渐赢得了影响并为人们所欢迎,但是英国的自由传统却未曾阐释得如此清楚,也不那么明确易见,所以日渐式微。
由于我们所谓的“法国自由传统”,在很大程度上源出于对英国各种制度进行解释的努力,又由于其他国家形成的对英国种种制度的认识所依据的也主要是法国论者对这些制度的描述,所以上述英国与法国自由传统间的区别便被遮蔽了。当英法两种自由传统在 19 世纪的自由运动 中合为一体时,甚至当一些极为重要的英国自由主义者开始在同等的程度上利用本国传统和法国传统的思想资源时,这两种传统间的界线就变得更加模糊不清了。到了后来,亦即当边沁主义的哲学激进论者在英国战胜辉格党人时,甚至连英法两种传统的根本差异也被掩盖了;只是到了晚近,这两种传统的根本差异才以自由民主制与“社会”民主制或全权性民主制( totalitarian democracy )之间的冲突方式得以重新显现。
英法两种传统间的差异,在百年以前要比在今日得到了更为透彻的理解。在这两种传统步向统合的欧洲革命的年代,人们仍可以清楚地揭示出“盎格鲁自由”与“高卢自由”之间的区别,当年一位著名的德裔美国籍的政治哲学家 Francis Lieber 就曾做过这方面的工作。他在 1848 年指出, “高卢自由,乃是那种试图在统治或治理 中寻求的自由,然根据盎格鲁的观点,这实可谓找错了地方,因为在这里根本寻求不到自由。

高卢观点的必然后果,乃是法国人在组织中寻求最高程度的政治文明,亦即在政府组织做出的最高程度的干预中寻求政治文明。而这种干预是暴政抑或是自由的问题,完全决定于谁是干预者,以及这种干预对哪个阶级有利。然而根据盎格鲁的观点,这种干预永远只能是极权政制或贵族政制,而当下的极权政制,在我们看来,实际上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贵族政制。
不无遗憾的是,自 1848 Lieber 撰写此著作之后,法国的传统便逐渐地在各地取代了英国的传统。为了梳理这两个传统的条理,我们有必要对它们在 18 世纪所呈现出来的相对纯粹的形式进行分析。我们所说的“英国传统”主要是由一些苏格兰道德哲学家所明确阐明的,他们当中的杰出者首推大卫 · 休谟、亚当 · 斯密和亚当 · 福格森,随后,他们在英格兰的同时代人塔克、埃德蒙 · 伯克和威廉帕列( William Paley )也对之做出了详尽的阐释; 这些思想家所利用的资源主要是那种植根于普通法法理学中的思想传统。

与他们观点相反的乃是法国启蒙运动的传统,其间充满了笛卡尔式的唯理主义: 百科全书派的学者和卢梭、重农学派和孔多塞,乃是此一传统阐述者中的最知名的代表人物。 当然,我在这里所采取的划分方法,并不完全是以国界为标准的。法国人孟德斯鸠以及晚些时候的贡斯当,尤其是托克维尔等人,更接近于我们所说的“英国”传统,而不是“法国”传统。另外,英国人托马思 · 霍布斯至少是唯理主义传统的奠基人之一,更不用说为法国大革命而欢呼雀跃的整个一代热情的人了,如 Godwin Priestley Price 和潘恩等人(就像在法国旅居生活了一段时间以后的杰斐逊一般),都属于此一传统。
2. 尽管当下人士一般都将上述两个传统的代表人物混为一谈,视作现代自由主义( modern liberalism )的先驱,但是他们各自关于社会秩序的进化及功用、以及自由在其间所起的作用的观点,实在区别太大,难以想象。这一区别可直接归因于一种本质上的经验主义世界观在英国处于支配地位,而唯理主义思维进路则在法国处于压倒之势。这两种完全不同的进路导致了实际上完全不同的结论,而这些结论之间的主要区别,由塔尔蒙( J. L. Talmon )于晚近出版的一部极为重要的著作中做出了详尽的阐明,他指出, “一方认为自生自发及强制的不存在乃是自由的本质,而另一方则认为,自由只有在追求和获致一绝对的集体目的的过程中方能实现” 他还指出,“一派主张有机的、缓进的和并不完全意识的发展,而另一派则主张教条式的周全规划;前者主张试错程序,后者则主张一种只有经强制方能有效的模式”。一如他所指出的,上述第二派的观点实际上已然成了“全权性民主制”的渊源。
源于法国传统的政治学说,之所以能够在往昔获得压倒优势的成功,其原因很可能在于它们对于人的自尊和抱负的极大诉求。 但是我们必须牢记,这两个学派的政治结论乃产生于它们对社会运作方式的不同认识。 就这一点而言,英国哲学家为诞生一个深厚且基本有效的理论奠定了基础,而唯理主义学派则完全错了。
英国哲学家已就文明发展的问题给出了一种解释,而此种解释仍是我们当今主张自由所不可或缺的基础。 他们认为,制度的源起并不在于构设或设计,而在于成功且存续下来的实践(或者说“赢者生存”的实践)。 他们的观点可以表述为,“各民族于偶然之中获致的种种成就实乃是人的行动的结果,而非实施人的设计的结果。” 他们的观点所强调的是,我们所说的政治秩序,绝不是一般人所想象的条理并然的智识的产物。 正如亚当 · 斯密及其同时代思想家的直接传人所指出的,斯密等人的所论所言“解决了这样一个问题,即被人们认为极有作用的种种实在制度,乃是某些显而易见的原则经由自生自发且不可抗拒的发展而形成的结果, —— 并且表明,即使那些最为复杂、表面上看似出于人为设计的政策规划,亦几乎不是人为设计或政治智慧的结果”。
“亚当 · 斯密与休漠、福格森及其他人所共同持有的上述对历史发展进程的反唯理主义的洞见”,使他们得以最早理解各种制度与道德、语言与法律是如何以一种累积性发展( cumulative growth )的方式而逐渐形成的,而且还使他们认识到只有依据这一累积性发展的框架和在此框架内,人的理性才能得到发展并成功地发挥作用。他们的论点,一是与笛卡尔的观点完全背道而驰,因为笛卡尔认为,是独立而先在的人之理性发明了这些制度,二是与另一种观点相反对,这种观点认为市民社会乃是由某个大智大慧的最早的立法者或一种原初的“社会契约”所建构的。上述第二种观点(即那种认为世界之所以能够创建一新,完全是因为那些明智之人聚集起来经详思精考而达成社会契约所致的观点),可能是那些设计理论的最具特色的产物。这种观点的最为精当的表述可能是由法国大革命的大理论家 Abbe Sieyes 做出的,他曾主张革命(或共和)议会“要像那些刚摆脱自然状态并为达致签订一社会契约而聚集起来的人那样去行事”。
甚至连古代先哲对于自由的各种境况的理解都胜于上述那种唯理主义观点。西赛罗曾引证 Cato 的话指出, 罗马的宪政之所以优于其他国家的政制,乃是因为“它立基于众多人的才智,而不是立基于一人的天才: 它是人们经过数个世纪的努力后才得以获致的成就,而不是一代人努力的结果。 他指出,这个道理很简单,一是因为历史上根本不存在那种全知全能的天才,二是因为生活在一个时期的人,就是将他们的全部能力和智慧结合在一起,如果不能获益于实际经验的帮助和时间的检验,也不可能为未来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因此,无论是共和的罗马还是雅典——古代世界的两个自由的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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