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实施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新政策,水电气热、公共交通等服务行业国企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可持股,优先支持科技人才密集的研究所、高新企业等转制。
根据《关于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要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主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两类。商业类国有企业是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点。我省除石油、天然气、高铁、核电等少数重点行业领域央企,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属于市场充分竞争领域,可根据投资方情况在集团层面及子公司层面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混合所有制,不设置国有股权比例限制,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
我省水电气热、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和领域的公益类企业,具备条件的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我省还要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
通过符合条件的企业试点稳妥推进员工持股,省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优先支持驻省中央企业所属科研院所进行员工持股改革试点。
稿件来源:新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