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用了“钓鱼台”商标?!
钓鱼台国宾馆建于1959年,用于接待应邀来访的国家元首和政要。建国五十多年来,近千位访华的国家元首领导以及政府要员都下榻在钓鱼台国宾馆,“钓鱼台”作为中国最高级别的宾馆品牌也因此扬名世界。2005年,鉴于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声誉及“钓鱼台国宾馆”特殊的政治影响,国家商标局曾经认定钓鱼台宾馆管理局使用在“餐馆,住所(饭店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的“釣魚臺”商标为驰名商标。今天小编与您分享的案例,就从如果我用了钓鱼台商标谈起,给出这类用法的正确打开方式。
钓鱼台宾馆管理局系涉案的系列商标“釣魚臺”的注册人(全类注册),根据2011年7月12日其出具的《”钓鱼台”品牌与注册商标授权使用书》,其已授权钓鱼台美高梅公司在品牌住宅设施等多个领域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使用“釣魚臺”品牌与注册商标;2015年6月1日,钓鱼台宾馆管理局又出具《授权书》,授权钓鱼台美高梅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人单独提起诉讼并获得侵权赔偿。2009年11月5日,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苏州市土地交易中心竞得苏地2009-B-65地块并开始建设。随后,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在www.gsdiaoyutai.com、www.2500sz.com等网站及其售楼现场、楼盘的宣传册等处以“钓鱼台别墅”、“姑苏钓鱼台”等文字广为宣传。而且将其开发、销售的涉案楼盘第二期命名为仅与钓鱼台国宾馆内的楼宇“芳菲苑”一字之差的“芳菲院”,并在网站中使用“古今几人能坐钓鱼台、携钓鱼台离京返乡、妙传当年天子雅号”等宣传语。2015年,钓鱼台美高梅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苏州有限公司诉至苏州中院。本案历经苏州中院、江苏高院两审最终结案。
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以“钓鱼台别墅”、“姑苏钓鱼台”等文字广为宣传,其中“钓鱼台别墅”系其楼盘名称。
因楼盘名称的使用对象为用于市场销售的商品房,该楼盘名称实际上起到了商标的识别作用。
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对于“钓鱼台别墅”、“姑苏钓鱼台”的使用均系为表明其开发的涉案房地产项目的来源,其实质上属于商标性的使用。上述使用方式中起标识作用的“钓鱼台”文字与涉案第857806号、第845879号注册商标的“釣魚臺”文字相同,而
钓鱼台国宾馆作为用于国事活动的接待场所,基于特殊的政治影响力和长期广泛的新闻报道,钓鱼台国宾馆及其“钓鱼台”品牌已在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而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在本案中广泛宣传的同时,又
将其开发、销售的涉案楼盘第二期命名为仅与钓鱼台国宾馆内的楼宇“芳菲苑”一字之差的“芳菲院”,并在网站中使用“古今几人能坐钓鱼台、携钓鱼台离京返乡、妙传当年天子雅号”等宣传语,明显有借助钓鱼台国宾馆的声誉,诱导相关公众对其开发、销售的“钓鱼台别墅”楼盘与钓鱼台国宾馆及其“钓鱼台”品牌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产生联想和误认,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两者来源产生混淆。
故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对涉案第857806号、第845879号两商标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房地产相关产品、服务方面,各大厂商为了突出产品特色及服务品质,尽其宣传之能事,常常选用一些可以彰显高贵风格的华丽词汇。诸如“某某风情”、“某某风格”、“某某田园”、“某某海岸”等表述不仅可以在众多楼盘名称中脱颖而出,而且会使消费者产生楼盘环境的相关联想,收获良好的宣传效果。本案中,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使用“钓鱼台”为核心的系列词汇,也正是希望向消费者传递其楼盘产品的高端品质。但是与普通宣传词汇不同,“钓鱼台”已经是注册商标,且曾经在2005年国家商标局的个案裁定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的商业使用行为已经构成侵权。那么对于类似本案中“使用钓鱼台”宣传的常见问题,小编给出大家几点建议:
选取“第二含义”商标的本意使用。
许多商标构成要素中文字部分在日常生活中具有其他含义,即非指向商品、服务来源的含义。商家是经过长期宣传、经营而赋予了这些商标特定联系,使其具有了“第二含义”得以注册商标。此时,其他商家可以使用这些词汇的本意进行善意宣传使用。
进行描述性使用。
认定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前提条件是相关厂商将涉案商标进行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详情请见本公众号之前文章《手握商标 你真的会“用”吗》),即指向商品、服务来源的区分意义的使用,而描述意义上的使用不在此限。如某保险公司将他人注册商标“天佑”作为其保险品种的名称(长生天佑保险),就是表达了上天保佑的字面描述含义,不构成侵权。
规避商标注册类别,规避可能的驰名商标。
商标的注册、使用是与特定商品、服务类别相联系的。商家可以在其未注册的商品类别上进行善意使用。但是对于驰名商标这种实施跨类保护的大IP,建议各位看官还是避而远之。本案中,江苏高院也正是基于“钓鱼台”商标的特殊情形,认定了安徽高速地产苏州公司攀附其商标声誉的主观故意。
除此之外,各位看官如果还不太确定,可以丰富自己商标或宣传材料的组成元素,加入其它文字、符合、字母、颜色等,切忌使争议字样成为自身商标或宣传用语的核心部分,最大程度避免侵权嫌疑。
来源:拾贝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