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银联高额手续费上海永乐家电拒刷银行卡”,《经济观察报》,2004-1-2
“中国银联首度回应‘拒绝刷卡’”,21世纪经济报道,2004-7-5
“消费不满10元超市拒绝刷卡?银联:消费者可以投诉”,东方今报(郑州),2014-12-24
国外同样如此,商户与银行和卡组织关于商户扣率的斗争贯穿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始终。从美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初期,20世纪50年代中期,旅馆业就强烈反对大莱卡和其他信用卡公司收取的扣率(当时约5%-7%,看起来高得不合理,但那时信用卡公司都是手工处理对账,成本也很高)。商户们甚至联合起来自己提供类似服务,如1956年美国旅馆业协会创立的环球旅行卡,不向参与的旅馆和租车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但向持卡人收取年费。但这种模式被实践证明不可持续。1959年,美国西雅图的餐馆对大莱卡的商户折扣率和偿付时间很不满意,于是向所有采用信用卡支付的客户征收5%的额外费用(附加费),结果是大莱将这些餐馆剔除出受理商户的名单。并有了此后几乎每个卡组织都要规定的不准(向持卡人)额外收费规则(NSR:No surcharge rule),或译为禁止收取附加费规则,欧洲称为非歧视性规则(No-discrimination rule)。为协调成员机构利益,VISA在70年代首创的由卡组织确定一个交换费的模式被普遍接受,形成了银行卡产业的一套运作规则和利益分配机制。但近年来在很多国家,银行、卡组织与商户之间关于交换费和商户扣率的斗争愈演愈烈,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刷卡消费的比重不断提高,尽管可能费率有所下降,商户也享受了一定的便利和营业额扩大等好处,但总体刷卡手续费的负担可能还加重了。随便找了两条相关新闻:
“加拿大沃尔玛不再接受VISA 称费用‘高到无法接受’”,金融之家,2016-06-14
这里写:加拿大沃尔玛的发言人说,他们每年支付给VISA的信用卡卡费超过1亿加币,但手续费为多少因是“机密条款”无法透露。
“加拿大两大商业巨头休战沃尔玛不再拒收VISA”,温哥华港湾,2017-01-07
我觉得Frankel(1998)的一篇论文(Monopoly and Competition in the supply and exchange ofmoney, Antitrust Law Journal, 66:331–361)非常有道理,他将银行卡支付放在货币演变的历史中来分析。从古至今,新型货币形式或货币转移方式的垄断供给者都能获得“铸币税”。因为新的支付系统能大大减少货币的交易成本,供给者就可以从中获取一部分。从铸币、银行券、支票的发展历史中都可以看到一些基本经济规律在发挥作用,包括格雷欣法则(劣币驱除良币)。Frankel重新诠释了格雷欣法则以解释不具有内在价值的银行券、银行卡体系(商户得到的款额低于商品标价)的竞争结果。他将格雷欣法则的含义推广,引入价格趋同(price coherence)的概念。价格趋同是指对同一个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自然趋向一致,而不管其支付方式如何(我们可能遇到过少数商家对卡支付额外收费,但对大多数采用计算机系统管理存货和结账的商户来说,随支付方式不同而价格不同还涉及系统的改造,会增加结账的复杂性、可能增加结账等待时间,引起消费者的困惑和反感,很不经济)。价格趋同使得对各种支付方式的需求弹性降低。也就是说,即使商户被允许收取附加费,商户也经常不愿意对不同支付方式定价不同,因此交换费不是中性的。商户对银行卡经常是只能要么接受要么不接受(all-or-nothing),这就增强了卡组织的市场力量。交换费与其说是对发卡方成本的弥补,不如说是卡组织利用市场力量对商户征收的一种税。由于有交换费,发卡行可以补贴持卡人,但持卡人的福利增进主要是建立在牺牲现金和支票付款方式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的(商户将交换费打入商品定价中)。
从Frankel“铸币税”的角度看,在电子交易方式出现之前,“铸币税”只表现为直接的经济收益。从卡基支付到手机二维码支付,掌握了支付结算基础设施的机构不仅可获得直接的结算手续费收入,还可以获得交易的数据信息,这是更为宝贵的资源。围绕数据资源的争夺和争议就更大了。核心就是到底“非现金”的“铸币税”归谁,或说怎么切割?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 ,发卡行服务费率水平降低为借记卡交易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5%,贷记卡交易不超过0.45%,还有单笔金额上限,网络服务费率水平降低为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65%,收单环节服务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这也构成了二维码支付手续费率自然的天花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