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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期丨“四阶七步法”:提级管辖案件的基层生成机制与效力证成路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183件案例为切入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9-24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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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阶七步法”:提级管辖案件的基层生成机制与效力证成路径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183件案例为切入

作者简介

沈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向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助理。

提级管辖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主要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将所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转移至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从而更好地指导下级裁判。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是审判重心下沉背景下特殊案件上移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将案件与审级精准适配,充分发挥上级法院的诸多优势,实现“提级一件,指导一片”的示范效果。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或对提级管辖的历史沿革进行分析梳理,或对实施方案提出完善建议。在改革试点时间届满之际,最高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是对改革试点工作的回顾和总结,为健全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提供了顶层设计与根本遵循。如何促进最高法院《指导意见》在基层充分落地生根,一方面要通过全面梳理改革试点后的提级文书,了解基层法院探索提级管辖的问题与需求;同时,通过依循提级的步骤和顺序,进一步优化细化提级管辖的操作方法。

一、案件提级管辖机制运行的阶段性检视

考察改革试点以来案件提级管辖机制的运行情况,不仅要参考最高法院公布的官方报告及宏观数据,更要以提级管辖的文书作为样本进行考察,可以了解提级管辖改革试点的阶段性变化。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阅检索,笔者检索提级管辖的文书共计183篇。根据对上述文书的总结分析,可以梳理出目前提级管辖机制的特点与变化。

(一)提级进度不一:案件数量明显增多但分布不均

据统计,2017年至2020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提级管辖案件数量共计222件,平均每年大约提级70件。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后,民事案件被提级审理的频率和次数明显增多,更多特殊的案件被发现、被提级,从而得到与审级相适配的审理。根据最高院的中期报告显示,截止到2022年8月,各高、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案件同比增长19.50%。结合本文的裁判文书检索情况,改革试点以来一年多的时间,提级管辖的文书就达到了180余件,平均一年提级140件,提级频次较试点前大为提高。

在提级管辖案件数量增多的同时,案件地域分布不甚均衡。提级管辖的裁判文书来自北京、上海、江苏、辽宁等16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见图1),还没有实现全国各省市全覆盖。部分省市的数量偏多,即使存在关联案件提级管辖的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地法院推进提级进展明显;部分省市的数量较少甚至为零,虽然可能存在部分提级管辖案件尚未结案以及文书未能上网公开的情况,但仍不能否认其略显滞后的推进力度。从文书的地域分布情况来看,各地提级管辖的推进力度存在差异。


(二)提级适用不全:适用情形有所拓展但具有偏在性

改革试点以前,提级管辖的适用较为狭窄,有的法院将提级管辖仅仅作为个案平衡的手段,且与移送管辖、专属管辖相混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级管辖不仅包含传统意义上疑难复杂的特殊案件,还考虑到了重大利益、重大法律分歧以及可能存在地方干预的案件,也一并纳入提级管辖的范围。拓展提级管辖的适用情形,有利于各级法院明确、全面地适用提级管辖制度,为改革试点进一步探索积累经验。

根据检索统计的结果,大部分文书裁定提级管辖的适用情形集中在前三种,“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和“普遍指导意义”成为文书说理的高频词汇,特别是“案件疑难复杂”与“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常常一并作为提级管辖的适用理由。(见图2)上述检索结果也在最高院的中期报告中得到了佐证,改革试点以来23.70%的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33.96%的案件属于在辖区内类型较新、疑难复杂的案件,34.91%的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 

“存在法律适用分歧”与“诉讼主客场”这两种情形在提级管辖中的适用频率很低,有其主客观原因。由于“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问题将对辖区内已有生效裁判带来重大挑战,我国法院一般会通过案件请示和汇报制度确保适法统一,故“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的情况比较少见。“诉讼主客场”的问题难以有客观标准,也不便在文书中言明,有的文书一般将其归类至“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中予以提级管辖。

除此以外,在2023年7月发布的《指导意见》中又新增了一种“具有诉源治理效应”的适用情形,其目的在于进一步做深做实能动司法,促进诉源治理。至此,提级管辖的适用情形达到了六种,然而适用情形偏在的格局要想得到根本扭转,则需要基层法院对较少适用以及新增情形的内涵进一步加深理解。

(三)提级标准不明: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且各地不同

在各地提级管辖的实践操作中,部分地区简单以案件类型作为划分标准,而并未根据案件内容具体判断,故而造成了提级管辖案件类型的高度集中。

根据检索结果,提级管辖案件数量最多的是知识产权类、普通合同类、金融证券类、公司商事类(见图3)。提级管辖案件多涉及新兴领域、专业领域,有些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用、法律适用等方面疑难复杂问题较多,相关法律规定较为模糊,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往往产生较多争议,案件处理难度较大。但是,由于提级标准的粗疏,有些案件虽为新类型或专业型案件,但案情较为简单,不存在法律适用的难点,也被提级管辖。

此外,各地提级管辖案件的主要类型还各有不同,与当地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相符,体现出提级管辖在各地的判断标准存在差异。一方面,疑难案件数量与经济活跃程度呈现一定的正相关,尤其在北京、上海、江苏等部分地区该特点尤为明显。另一方面,案件类型和适用情形与区域发展所处的阶段紧密相关:金融证券案件、公司股权类案件多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适用提级管辖,反映出相关领域发展比较活跃,亟需较高层级法院细化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处于经济转型地区的提级管辖案件多涉及国有企业转型与改制、企业破产和职工安置等历史遗留问题,一般对当地社会具有较大影响力,由上级法院审慎处理、综合判断较为妥当;经济欠发达地区一般将知产类案件或涉互联网类案件提级管辖,相关案件在当地可能是首次出现,没有在先判例可供参考,需要上提一级集中优势审判资源加强研判。

(四)提级质量不佳:关联案件批量提级且较为同质化

许多地区的提级管辖案件并不是呈单一个案提级的情况,而是出现关联案件批量提级现象,一般具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相同、案件事实相似、案号基本相连、适用理由基本一致等显著特点,案件反映的提级特征和法律疑难问题也基本一致。为了确保裁判尺度的统一,上述相似或批量案件均一并得到了提级处理。(见表1)多起关联案件被提级管辖,体现出部分地区法院可能存在片面追求提级数量,机械适用提级管辖机制,不符合提级管辖“审理一案,指导一片”的初衷。


(五)提级作用不彰:疑难案件亟待指导且久处未决

在对裁判文书的统计梳理中发现,同意提级审理的案件存在大量新颖、疑难、复杂的特殊案件,或具有法律适用意义,或具有诉源治理效应,从案件争议焦点可以看出亟需提级审理的必要性。例如,死者的配偶与子女谁享有“安葬权”等精神利益;船舶触碰在建码头导致的损害赔偿;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退票后乘客是否应当支付退票费;知名品牌屡遭仿冒如何认定侵权责任;外籍合伙人能否参照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行使“合伙人知情权”;装修工人室内死亡是否构成“凶宅”的认定要素;短视频平台主播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等。

但上述案件被提级后久未判决,甚至同类案件继续被作为特殊案件提级。例如北京法院裁定信托案件提级管辖,涉及银行通过APP销售信托产品如何履行适当性义务的问题,基层法院是2022年5月立案,上级法院2022年12月裁定提级,目前仍然不能查询到生效判决,甚至类似的提级裁定还有多件,提级时的影响力和示范效应已然减弱,提级“首案”的指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二、案件提级管辖机制运行的阻滞性分析

从裁判文书的检索梳理的情况,可分别分析其阻滞提级管辖机制的原因:部分法院提级管辖推进力度以及适用理解不一,是由于思想认知存在偏差导致提级推进受阻,具体而言是缺乏主动性和准确性;案件类型集中和同质化严重,是由于制度规定较为抽象导致提级运行不畅,具体而言是缺乏操作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久处不决,是由于提级判决的指导性尚未发挥。

(一)思想认知存在偏差导致提级推进受阻

思想认知上的偏差,主要体现在基层法院深入推进提级管辖的原生动力不足,对提级管辖的改革精神理解不够准确。

1.基层法院在发现排摸上缺乏主动性

从提级管辖文书检索情况的显性表象上看,部分地区提级管辖的文书在数量上和类型分布上与其他地区略为失衡。有的法院为了储备本院的典型案例,对适宜提级管辖的案件不愿意提级,改革探索仍未脱离本位主义;有的法院仅仅追求从无到有,在突破首例提级管辖案件以后“偃旗息鼓”,并未进行后续深入发现探索;有的上级法院没有主动发现案件的意识,“坐等”下级法院报请,从而阻塞了依职权提级管辖的通道。究其原因,有的法院并未充分认识提级管辖对司法审判的重要作用,缺乏积极发现探索、积极启动提级的主观意识,从而对开展提级管辖工作的动力不足。

2.基层法院在理解适用上欠缺准确性

从适用情形偏重于前三种类型可以看出提级管辖的适用存在偏在性,这是由于各基层法院对提级改革的理解不够准确。一方面,对提级管辖的适用理解不够准确。有的法院动辄将“新类型”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两种情形混为一谈,一并作为报请提级管辖的理由,但是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新类型和普遍指导意义是两种不同的适用情形,而有的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并未分别予以说明。有的法院认为疑难复杂案件就必须报请提级,但是从《实施办法》的文件原意上看,疑难复杂的前提是新类型案件,如果是疑难复杂的普通案件则并不符合适用情形。上述情况就反映出有的法院对改革试点的具体内容没有搞懂弄清,对提级管辖的适用具有较大恣意性。

另一方面,对提级管辖的功能理解不够准确。有的法院把提级管辖制度作为矛盾上移的手段,将部分对抗激烈、信访风险较大、审理时间过长等存在上交矛盾倾向的案件报请提级管辖,从而导致程序空转和诉讼资源的浪费,影响了改革实效。矛盾较大的案件应当作为本院的“四类案件”进行重点监管,而不是通过提级管辖转移矛盾,提级管辖聚焦的是特殊案件。这种做法既不符合基层法院重在实质化解纠纷的审级定位,也与提级管辖的精神要旨背道而驰。

(二)制度规定较为抽象导致提级运行不畅

由于改革试点启动时发布的《实施办法》中对提级管辖的适用情形、报请程序都属于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基层法院这一层面的具体操作细则,导致提级管辖机制实际运行多有不畅。

1.基层法院提级判断缺乏操作性

虽然这次《实施办法》已经列举了五种适用情形,但是适用范围比较宽泛,判断标准难以量化,不利于各级法院发现适宜案件从而精准提级管辖。以下从两个方面试举例说明。

(1)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法院对利益重大性的判断都可能存在差异。例如,有法院在审理一起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时认为,该案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力大,故应当根据“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报请提级。根据文书显示,案涉土地仅5亩有余,牵涉异议农户为8户,占全村农户数约6%,无论是从涉及人数还是金额上难以看出符合提请的标准。由于文书中并未作详细说明,无法看出该法院对于当地涉重大利益性提级管辖案件的判断标准,对辖区内后续提级工作缺乏参考意义。

(2)涉及案情“疑难复杂”的界定。疑难复杂没有固定的标准和要件,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所以判断是否属于提级管辖中的疑难复杂案件本身具有一定难度。例如,有法院则是一遇到知识产权类、技术类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就认为属于疑难复杂的新类型案件;再比如有法院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的知识产权案件,从案情来看属于涉嫌抄袭仿冒知名产品包装装潢,此类侵害商标权的纠纷并不算是新类型案件,即使是也难以看出疑难复杂的案件特征。由于新类型案件一般处于新兴事物发展的初期阶段,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是否疑难复杂难以作出判断,下级法院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必然无所适从。

2.基层法院程序流转缺乏时效性

大量同质化案件被报请提级,会严重影响提级的程序时限,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实现,最终损害司法公信力。《实施办法》规定“至迟于案件法定审理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报送”,故报请提级管辖的时限可能长达三到六个月。何时报请提级管辖对审理期限、诉讼程序的影响很大,如果迟延报请提级管辖,会严重影响司法效率和审判质效。

试举一例,如某法院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案于2022年1月份立案后,9月份才报请提级管辖,上级法院10月份提级审理,此时基层法院的审理期限已经届满6个月。虽然报请和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上级法院立案重新计算审限,但是案件长期在下级法院积压,会严重影响诉讼效率,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提级管辖的作用会大打折扣。由于部分案件在立案审查阶段即可识别为适宜提级管辖的案件,但部分案件须经开庭审理才能查明案情,庭后合议、会商案件是否适宜提级还须一定的时间,故报请提级管辖的时机把握有一定操作难度。

(三)指导作用难以发挥导致提级成效受限

目前,对提级管辖的关注大多集中在提级这一环节,对于提级后案件是否发挥指导作用,则没有配套机制进行保障和监督,导致提级管辖的改革效果相对受限。

1.提级案件调撤结案缺乏裁判导向作用

部分案件属于新类型且疑难复杂,但由上级法院提级管辖后调解或撤诉结案,或难体现提级管辖指导审判的作用。例如,某法院近日成功调解首例依报请决定提级管辖民商事案件,主审法官积极开展沟通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尽快握手言和,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再比如,一租赁合同纠纷被下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上级法院立案一个多月后原告即申请撤回起诉。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整个诉讼程序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似难发挥提级管辖的导向作用。

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定分止争、平息纠纷的重要手段,一直被广泛运用。提级管辖案件被成功调解,纠纷虽然得到实质化解,但是难以体现上级法院对此类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指导,无法发挥对辖区内类案裁判的导向作用,此后基层法院再遇到此类案件仍然没有典型判例可以参考,仍然需要报请提级管辖。

2.提级裁定说理不明缺乏提级的示范效应

虽然提级管辖的文书类型多为裁定书不涉及实体权利的裁判,但是规范、准确的表达有助于下级法院和案件当事人明确案件特征、知悉提级要素、了解提级导向。

从提级管辖文书的检索样本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问题:(1)适用理由不充分。有的文书表述十分笼统,如“本案符合……的规定”,没有具体指明适用哪种或哪几种情形;有的文书指明了具体情形没有详细说明理由,仅从裁定书中无法看出该案被提级管辖的特殊之处,对辖区内统一报请尺度、准确定位审级或将带来一定影响;有的文书表述较为随意,在说理部分列举多种情形,无法看出案件事实与适用情形的对应关系。(2)法律依据引用混乱。有的文书仅仅引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并未列出全国人大的授权文件,无法看出改革试点的特征;有的文书直接引用最高院的《实施办法》作为裁定的法律依据,混淆了法律与规定的概念;有的文书直接将某高院或中院的实施细则作为适用依据,缺乏正式的法律依据。

三、基层法院推进提级管辖的优化路径

针对提级管辖机制在思想认识、实践操作和改革成效等方面的阻滞因素,应当以最高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为指引予以攻坚破阻。

关于可能存在“诉讼主客场”的案件,基层法院报请提级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应当由上级法院主动依职权提级。而关于重大、疑难、复杂等特殊案件,则基层法院一端具有发现、识别、判断的先天优势。由此可见,基层的排摸发现是案件提级管辖持续具有生命力的关键,应当根据提级管辖的步骤和程序,以“四阶七步法”逐步优化完善基层报请提级管辖机制。(见图4)

(一)发现判断:借助“四类案件”监管及类型化指引增强操作性

提级管辖机制在基层的落地,关键在于及时有效地发现适宜提级的案件。最高院的《指导意见》也明确了提级管辖适用的具体情形,但是落实到实践中仍然需要一系列操作性强的配套机制。

1.借助“四类案件”监管机制发现提级案件

“四类案件”是基层法院需要加强监管的重点案件,对照最高法院关于“四类案件”与提级管辖的指导意见,可发现“四类案件”的监管范围与适宜提级管辖的案件范围存在密切的耦合关系(见表2),基层法院在识别案件是否属于“四类案件”的同时,可作出适宜报请、不适宜报请以及还须进一步筛查的判断。例如“四类案件”中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就包括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与提级管辖适用情形中的“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存在包含关系,需要进一步筛查;而“存在激化社会矛盾风险”的案件,就仅属于在本院加强监管的“四类案件”而不宜报请提级管辖。

针对上述案件,各级法院应当第一时间组织会商研判,在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的同时,根据其案情特征、法律关系等因素判断是否适宜提级管辖。随着“四类案件”监管模块在全国各法院办案平台上线,“四类案件”在基层得到更为准确有效的监管,依托这一工作机制可有效发现和判断适宜提级管辖的案件,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借助类型化指引判断提级案件

通过“四类案件”监管机制发现提级案件具有较高的效率,但是也仅仅涵盖了一部分适宜提级管辖的案件,且适用情形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基层法官判断具有一定的难度。为了全面、准确、迅速地发现判断,可将《指导意见》中六大类适用情形进一步细化,列举常见典型的类型,提供易于判断的标准,为基层法官判断提级案件提供操作指引。(见表3)需要指出的是,该指引仅仅代表法官在受理此类案件时从中发现排摸的成功率更高,并不代表必然属于适宜报请提级的情形。

表3 提级管辖案件适用情形类型化操作指引

各地法院还应当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区域立法状况以及相关政策,进一步扩充、细化提级管辖适用情形的操作指引,使之更加符合本地的情况。此外,有学者还认为,中级法院“下交上”与基层法院还有所不同,因为案件一旦提级审理,二审法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所以在审查判断是否提级时应当以更加严格的标准去考虑。

(二)筛查过滤:通过法答网提问和案例库检索提升准确性

通过“四类案件”监管机制和类型化指引可以初步发现判断适宜提级管辖的案件,但是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却并不都是最终可以提级的案件,还需要对上述案件进行筛查过滤。

1.法答网提问寻求适法意见

法答网是最高法院为全国法院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自2023年7月法答网正式上线以来,全国法院干警积极上线提问,最高法院择优选任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资深法官、业务骨干确保答疑质量,对促进法律准确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法答网是适法统一的重要平台,而提级管辖案件适用情形中包括“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具有法律适用的指导意义”等表述,因此法答网能否对法律适用难点给出解答判断,应当作为是否适宜提级管辖的重要筛选因素。

在发现判断阶段排摸出的案件,要进一步归纳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争议焦点,在法答网上概述问题并附具体内容。如果法答网在规定的时限内给出法律适用方面的解答,从一定程度上就能说明该案在法律适用中不存在较大分歧,也不具备指导意义,不必再通过提级管辖程序由上级法院予以明确和统一。反之,亦然。

2.案例库检索查找类案裁判

如前所述,当前发布的案例包括了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等,这些案例缺乏全面统筹管理和利用,影响了案例的应用率和权威性。近期,最高法院正在研究部署建立人民法院案例库。通过在案例库中查询、检索类案,统一裁判尺度,防止“同案不同判”。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应当囊括了多类型、各层级的典型案例,含有各类案件如何处理的裁判要旨,拟提级管辖的案件可在案例库中查询检索类案,查找有无相关的裁判规则可供参考。

根据提级管辖的适用情形,有关于“辖区内新类型”“与其他法院同类案件存在重大分歧”“推动同类案件统一化解”等描述,排摸案件时亦偏重于全国首例、本地首例亦或是尚未有在先案例可以指导的案件。案例库建设后,可通过查找关键词等信息,有效筛查案件有无类似裁判,判断其是否属于首案,对案例新颖性、典型性的判断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三)程序流转:严控请示、决定、移送时限确保时效性

基层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的流程,可以划分为发现请示期、报请决定期以及移送释明期。根据《指导意见》规定,总的报请时限为法定审限届满三十日或十五日前,故有可能长达三到六个月。如果缺乏进一步细致的时限要求,案件会因程序流转延迟较长时间,既不利于案件指导性的发挥,也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基层提级的主要阶段在于精准高效的发现适宜提级的案件,故而发现判断期的规定尤为重要。部分案件因案情、标的、当事人等因素较为显著,可在立案及移送审判部门时即可被识别,但不可否认的是,一部分案件需要开庭审理后才能决定是否启动提级程序。有的试点法院认为,开庭审理后报请提级,可能会造成开庭程序无效,浪费审判资源,还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也于法无据,此种案件不宜再报送改变管辖,如重庆高院出台意见规定报请提级管辖的案件应当尚未开庭,且在下级法院审理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审限的二分之一。不同的是,四川高院规定,开庭后经向当事人释明也可报送提级管辖。通过结合两地的做法,可对提级管辖的发现时限作出原则性规定,一般应当在答辩期满后至第一次开庭前即时请示院领导,以免审限拖延。如果案件开庭后才发现适宜提级的,应当在开庭后七日内及时向院庭长请示报告。

承办法官书面提交请示材料后,院领导应全面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提级管辖的适用情形,必要时可会商讨论,作出是否报请提级管辖的决定可限于七日内为宜。院领导批准提级管辖后,应当向上级法院提交报请提级管辖的请示及其相关材料,同时,向当事人充分释明案件管辖的变更情况,上述内容均属程序性事项,亦可限于七日为宜。(见图5)


通过对各阶段时限的把控,以一审民事普通程序为例,拟提级案件在一审法院流转时间由六个月可缩短至三个月以内。

(四)指导示范:运用提级说理和案件裁判发挥指导性

基层法院报请案件提级管辖后,还有对提级管辖更深层次的需求,这也是改革的目的和初衷。一方面,基层法院通过上级法院作出提级管辖的裁定,进一步贯彻统一案件提级的标准,提高基层法院排摸案件的成功率;另一方面,基层法院通过上级法院提级管辖案件的判决,归纳整理裁判规则,以便更好地裁判类案。

1.规范提级标准的说理提升报请成功率

实践中,有的基层法院掌握不好提级的尺度,报请成功率偏低,对统一提级标准具有强烈的需求。上级法院应当通过规范的文书表达、缜密的释法说理以及充分的法律依据,进一步释明哪些案件在何种情形下才能准许提级审理,让基层法院有的放矢开展提级管辖工作。

一是详细说明适用理由。如上级法院准许提级,应当在裁定书中指明案件属于哪一种或者哪几种适用情形,并结合案情充分说明理由,阐释案件提级管辖的标准和特征。比如一票据追索权纠纷的文书就点明了案件类型的新颖之处,即涉及票据追索规则与破产重整程序妥善衔接、电子票据交易规则与票据法相关规定协调问题,这样就宣示了相关领域在特定地区的指导意义。

二是规范引用办法文件。提级裁定书中应当按照法律效力层级依次列举裁判依据的法律法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是提级管辖的基本依据,应当作为基本条文予以引用列举。全国人大的授权文件是提级管辖改革试点的授权依据,应当作为民事诉讼法的特殊补充条文予以引用列举。最高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及其理解与适用可在说理部分结合案情阐释提级的适用情形。至于各地法院出台的实施细则可在判断提级标准时灵活运用,并在报请提级的请示中充分说明报请理由。

2.加强提级的典型裁判提升适法统一性

从改革成效上说,指导下级法院提级是一方面,示范下级法院后续裁判则是另一重要方面。特殊案件提上去以后,可以发挥示范性裁判的作用,规范下级法院更多类案的裁判;同时,有助于通过司法建议、典型案例,逐步形成一系列成熟的裁判规则。

一是通过特殊案件的提级审判指导下级法院类案裁判。较高层级法院应当充分利用提级审理的优势,集中审判力量加强研判,厘清重点领域久处不决的争议焦点,回应人民群众急愁难盼的民生问题,提炼新兴领域尚无规定的裁判规则,通过高质量的司法判决统一辖区内的裁判尺度,体现司法的规则治理功能。例如,上海二中院针对业主表决票计票规则问题,依职权提级审理了一起案件,对业主大会表决票的送达问题和表决程序进行了充分说理,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以判决的形式支持了业主的自治权,解决了多年来困扰基层社会治理的难题,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通过典型案例的学习梳理提升下级法院业务水平。据前所述,提级管辖的案件一般典型性、新颖性较强,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据统计,在改革试点期间,全国各中级、高级法院累积有90件转化为典型案例、3件转化为参考性案例。案例是更高层次的审判,基层法院要善于通过上级法院下发的案件讲评材料,关注报请提级管辖案件的后续判例,并将其纳入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类案的参考依据。同时,通过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通报定期归纳和整理提级管辖案件的典型案例,并将其制度化、体系化。此外,疑难案件可不再通过反复请示,而是借助案件提级管辖机制,理顺了上下法院之间的业务指导与案件管辖的关系。基层法院通过上述一系列举措,充分吸收提级管辖的示范成果,全面指导辖区内类案裁判,进一步提升下级法院的审判质效。

结语

最高法院《指导意见》出台后,基层法院提级管辖改革工作由探索尝试阶段正式进入落地落实阶段。推动并完善特殊案件“提上来”的提级管辖机制与法院审级精准适配,最终让更多的案件在基层得到实质解决、不再需要提级审理,这不仅是这次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目标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新时代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应有之义,更是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四阶七步法”以检视基层法院提级管辖的相关文书为基础,以落实最高法院《指导意见》为目标,针对性地提升基层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的主动性、准确性、操作性、时效性以及指导性,是基层报请提级管辖的运行之道。各基层法院可就健全完善提级管辖这一课题提出更为完备的实施方案,提炼出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让案件提级管辖机制真正在基层实践中迸发持久的生命力。


本文获评2023年上海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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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佳运 王昳

执行编辑:谭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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