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
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涉及三个问题
(1)是不是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都要编制应急预案
这个问题曾经困扰了很多人,包括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企业。
在江苏省的回复中提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版第六十二条,对应2020年版第八十五条,内容没变)规定: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这条理解,就是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都要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
但实际情况是,许多企业的危险废物产生量极少,如许多加工企业只有一点点废机油和抹布,是否也要制订应急预案备案呢?如果要,似乎又和地方制订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目录相矛盾,比如2018年广东省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粤环【2018】44号)就将该类企业排除在目录之外了,如果不要,又与法律条文相冲突,所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回复“
请按照法律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后来有大胆实践者,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1月发布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https://sthj.foshan.gov.cn/qt/yjgl/yjya/content/post_5781842.html),该指导意见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小且不在粤环【2018】44号备案指导目录里的单位实施应急预案简化备案程序(简化内容可详见文件,简称“四表一卡三图”,即简化备案表,关键信息表,应急资源调查表,应急处置卡,地理位置图,周边水系图,雨污管网及去向图)。实施简化备案后,既解决了法律条款冲突问题,又减轻了企业负担,中介干活也有导向,也算是一举三得的措施。
(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风险评估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包括收集、贮存和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在HJ941的适用范围中明显将其除外,但目前又没有比较合适的分级方法,所以才比较困惑。
虽然HJ941风险分级方法不适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但《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环办【2014】34号)中风险评估程序和内容依然适用,分级方法HJ941颁布后,指南中的分级方法不再使用。所以回复中说风险评估依据该指南,分级方法参考HJ941。
实践中,大家还是按照HJ941来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风险分级。只是在核算Q值的时候,除了废机油、废溶剂、废酸等有临界量外,其它如废活性碳、废包装物、废碱液、污泥等没有临界量的则伤透脑筋。不参与计算Q值吧,这么大一个危险废物仓库和处置企业,居然评估出来为一般环境风险,好像和主管部门的管理意图和导向不太相符。如果计算吧,给废活性碳赋个急性毒性?给废碱液赋个危害水生环境特性?好像又不符合GHS的要求,还会遭到专家的质疑。所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确实不能简单用HJ941来评估。应该重新整一套评估指标,比如依据危险废物危害特性种类来赋临界量值,依据不同的处置工艺和贮存量来赋M值,依据设置场所的周边环境赋值E值,再做一个针对性的二维表。就象《
输油管道环境风险评估与防控技术指南
》(GBT38076-2019)其分级方法就具有明显的行业特点,具有可比较性和操作性。
(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依据
回复中提到《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
》(公告 2007年 第48号),该指南发布比较早,内容比较精致,但在有地方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如广东、山西、上海等,要结合地方新发布的指南一并编写。
我个人一直比较推荐的是生态环境部发布的《
典型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
》(环办应急函〔2017〕1271号),虽然是个征求意见稿,但许多地方制订的指南都是以此为蓝本的。
《典型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为什么迟迟没有发布正式稿呢?我推想是因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该针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岗位、装置、设施和不同的周边环境特性来编制,目前发布的所谓的地方指南,都只应用于第三方中介机构和管理部门备案用,对企业,其实只有几页纸(操作手册)就可以了。目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格式化、扩大化、堆砌化,让其失去了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