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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和危险废物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 | 地方问政平台问题咨询及回复的解读

环评互联网  · 公众号  ·  · 2024-08-24 17:24

正文

编者按



环境风险纵横谈栏目陆续推出地方问政平台关于环境风险评价和应急预案风险评估中的相关咨询问题及回复,通过 解读的方式(蓝色文字) 理清问题的背后逻辑和来笼去脉,帮助大家理解。上两期谈到环评风险评价相关问题,本期推出关于工业园区和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编制等相关问题。希望大家参与讨论。



1. 关于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的疑问 (风险评估依据什么技术规范和指南?应急预案应该怎样编制?)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5-12和2023-09-01)

(1)http://gdee.gd.gov.cn/hdjlpt/detail?pid=941782&via=pc

来信: 请问对于工业园区(非国家级、省级等级别的政府划定工业园)的环境风险评估,是参考《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还是参考《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 》进行风险等级判定?

回复: 您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园区的风险评估指南,一般是按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来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2)http://gdee.gd.gov.cn/hdjlpt/detail?pid=2715020&via=pc

来信: 广东省编制工业园区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风险评估报告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有没有对应的技术导则或是编写规范?

回复: 您好,工业园区风险评估报告可参考《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办法 》(环办应急〔2018〕9号)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可参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环发〔2010〕113号)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36号)等文件要求编制,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可参考《 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 》(环办应急〔2019〕17号)编制。

点评: (1)关于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工业园区风险评估采用《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 》(环办【2014】34号)肯定不合适,但参考《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办法》(环办应急〔2018〕9号)其实也不是最好的,所以才会有人提出这个疑问。

通过实践可以发现,工业园区特别是比较小的如电镀集中园区等,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办法》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区域面积太小,许多指标失真。如污染强度指数中单位面积风险企业数量几乎都是满分,无法区别,因为该项指标是每平方公里风险企业数量大于0.5个,相信哪个园区都会达到。再如水环境风险脆弱性指数中重要水体流通渠道水质类别,可能单独一个园区都不会有水体经过,或经过的水体水质类别为IV或V类,但行政区域就不一样了,可能涉及II类或III类。单位面积常住人口数量和风险受体数量、水源地数量、人均GDP水平等也都是同样的问题;二是针对行政区域的风险控制措施大多不适用于园区,如行政区域主要是以南阳实践中的区域水环境污染防控,如筑坝、导流等方式对污染物的拦截能力,通过上游调水降低污染物的能力等,而园区重点是公共事故应急池的建设和事故废水的收集导排能力;三是应急能力评价中人员、监测能力等评价依据都不适合。

因此,在园区风险评估过程中,如果参考行政区域评估指南,则会遇到要将大部分指标除权,最后得到风险等级。如果只是单独一个园区,其实没有意义,需要对一个区域如整个省、市全部园区进行评估后才能对比才有意义。

目前,有些地方省制订发布了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地方标准,如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3794-2020,山西省地方标准DB14/T2537-2022(https://sthjt.shanxi.gov.cn/zwgk/hbbz/dfhjbhbz/202209/P020220920418260741534.pdf)。江苏省地标的技术路线与《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办法 》(环办应急〔2018〕9号)相同,只是对推荐方法中相关指标进行改造。山西省则将行政区域评估指南与企业风险评估指南的技术路线相结合,S采用行政区域的表格,E和M则采用HJ941中的指标和样式,最后通过S+M+E的矩阵表,得出风险等级。

在风险源强度指标处理上,以水环境风险源强度指标中的单位面积环境风险企业数量和单位面积环境风险物质存量与临界量的比值为例,江苏省地标取消了单位面积环境风险企业数量,山西地标则改为园区的涉水企业总的数量(个),不是以单位面积来计算,便于考核。

园区风险评估指标变化比较表示例

个人建议 ,对于没有地方标准或只是单个园区或园区又特别小的开展风险评估时,可以采取“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区别适用导则内容”的技术路线来开展。如建设项目(公司)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适用《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 》(环办【2014】34号)+HJ941风险分级方法,而园区可以适用该指南的通用部分,即风险辨识(物质风险辨识+生产装置风险辨识+公辅设施风险辨识+治理设施风险辨识等)、风险事故情景分析(涉水、气、土壤、地下水等)、风险物质释放途径及后果(最大可信事故、释放途径、对周边受体的影响及后果)、风险防控措施(单元+企业+园区+社会区域)等,无须进行风险等级评估。

(2)关于园区应急预案

回复中《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环发〔2010〕113号)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36号),都比较旧了。

2024年2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办发【2024】5号),对应急预案(适用于各个行业和各级行政区域)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等进行了规定。

2024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修订发布,增加了管理与指挥机制一章,四个基本要素: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标题没有变,但应急处置与救援章节增加了应急响应分级启动程序等内容。

所有的应急预案都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四个基本要素来进行编写。园区应急预案也不例外。只是园区应急预案处于企业和政府预案之间,要特别注意它们之间的衔接,另外园区企业之间应急资源和公共应急资源的共享共用也是一个特点。除了四项基本要素,预案中的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保障、培训演练、附则、附件等章节内容可以参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环发〔2010〕113号)。

拓展阅读可参考环评云助手文章《为什么说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和管理的上位法是突发事件应对法》

https://www.eiacloud.com/hpy/jx/dynamic/article-detail.html?id=021214f2334843789fdf7a0fd032dab4



2.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运和处置企业的风险评估和预案编制问题 (风险评估依据什么技术规范和指南?应急预案应该怎样编制?)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0-08-18)

(1)http://hbt.jiangsu.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203717&sysid=143

来信: 只要企业产生并且贮存危废就做环境应急预案吗?跟企业规模有没有关系,跟企业产生多少危废有没有关系?产生小的,量化到多少不用做应急预案?

回复: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版)第六十二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请按照法律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2-04、2021-12-09和2022-11-23)

(2)http://gdee.gd.gov.cn/hdjlpt/detail?pid=882167&via=pc

来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版)第六十二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述条款中说的应急预案是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吗?是否按照关于发布《 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的通知(粤环办〔2020〕51号)进行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

回复: 您好!我省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可以参考《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粤环办〔2020〕51号)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感谢您关注与支持!

(3)http://gdee.gd.gov.cn/hdjlpt/detail?pid=1104264&via=pc

来信: 根据《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中适用范围的确定,明确指南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环境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3)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4)尾矿库;5)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6)军事设施;7)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8)加油站、加气站;9)港口、码头。我单位为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编写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应该参照什么指南文件?

回复: 您好。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可参考《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 》(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附表1中关于环境风险评估要求,同时可结合《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 》(公告 2007年 第48号)和《 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试行)等要求进行编写。报告中风险物质识别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可参考《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 》(HJ 941-2018)要求执行。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4)http://gdee.gd.gov.cn/hdjlpt/detail?pid=2457723&via=pc

来信: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企业应当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但是《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明确指出该指南不适用于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请问是否有其他支撑文件呢?若无,可以参考《指南》编写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吗?

回复: 您好,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可以参考《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 》(HJ941-2018)编制,报告编制结构可参考《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点评: 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涉及三个问题

(1)是不是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都要编制应急预案

这个问题曾经困扰了很多人,包括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企业。

在江苏省的回复中提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版第六十二条,对应2020年版第八十五条,内容没变)规定: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这条理解,就是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都要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

但实际情况是,许多企业的危险废物产生量极少,如许多加工企业只有一点点废机油和抹布,是否也要制订应急预案备案呢?如果要,似乎又和地方制订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目录相矛盾,比如2018年广东省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粤环【2018】44号)就将该类企业排除在目录之外了,如果不要,又与法律条文相冲突,所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回复“ 请按照法律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后来有大胆实践者,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1月发布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https://sthj.foshan.gov.cn/qt/yjgl/yjya/content/post_5781842.html),该指导意见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小且不在粤环【2018】44号备案指导目录里的单位实施应急预案简化备案程序(简化内容可详见文件,简称“四表一卡三图”,即简化备案表,关键信息表,应急资源调查表,应急处置卡,地理位置图,周边水系图,雨污管网及去向图)。实施简化备案后,既解决了法律条款冲突问题,又减轻了企业负担,中介干活也有导向,也算是一举三得的措施。

(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风险评估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包括收集、贮存和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在HJ941的适用范围中明显将其除外,但目前又没有比较合适的分级方法,所以才比较困惑。

虽然HJ941风险分级方法不适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但《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环办【2014】34号)中风险评估程序和内容依然适用,分级方法HJ941颁布后,指南中的分级方法不再使用。所以回复中说风险评估依据该指南,分级方法参考HJ941。

实践中,大家还是按照HJ941来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风险分级。只是在核算Q值的时候,除了废机油、废溶剂、废酸等有临界量外,其它如废活性碳、废包装物、废碱液、污泥等没有临界量的则伤透脑筋。不参与计算Q值吧,这么大一个危险废物仓库和处置企业,居然评估出来为一般环境风险,好像和主管部门的管理意图和导向不太相符。如果计算吧,给废活性碳赋个急性毒性?给废碱液赋个危害水生环境特性?好像又不符合GHS的要求,还会遭到专家的质疑。所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确实不能简单用HJ941来评估。应该重新整一套评估指标,比如依据危险废物危害特性种类来赋临界量值,依据不同的处置工艺和贮存量来赋M值,依据设置场所的周边环境赋值E值,再做一个针对性的二维表。就象《 输油管道环境风险评估与防控技术指南 》(GBT38076-2019)其分级方法就具有明显的行业特点,具有可比较性和操作性。

(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依据

回复中提到《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 》(公告 2007年 第48号),该指南发布比较早,内容比较精致,但在有地方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如广东、山西、上海等,要结合地方新发布的指南一并编写。

我个人一直比较推荐的是生态环境部发布的《 典型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 》(环办应急函〔2017〕1271号),虽然是个征求意见稿,但许多地方制订的指南都是以此为蓝本的。

《典型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为什么迟迟没有发布正式稿呢?我推想是因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该针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岗位、装置、设施和不同的周边环境特性来编制,目前发布的所谓的地方指南,都只应用于第三方中介机构和管理部门备案用,对企业,其实只有几页纸(操作手册)就可以了。目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格式化、扩大化、堆砌化,让其失去了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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