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对第四章第25段的解释。】
主人是自为存在着的意识
【因为他是自我意识,以自己为对象。并且在主奴关系中他从对方那里夺回了他的“自我”,在他者中看到了自己,返回到了自身。主人的这种自为是经历生死斗争得来的,是被实现了的,因此,它】
已不复仅是自为存在的概念,而是自为存在着的意识
【的现实。因为它对象化了,也就是客观化了。它经过对象的中介而返回自身。在“自我意识”的概念中的各个环节,现在各有具体所指。主人通过奴隶的意识获得自己的真理,即主人获得奴隶的承认(关于这种承认的不平衡性,后面就会讲到)。承认是唯有意识才能做的行为。也就是说,生死斗争中虽然表现为肉体的搏斗与杀戮,但真正的相互作用发生在两个意识之间:自我意识如果如黑格尔所说的那样一方面是欲望,那么它的对象就是另一个欲望。是欲望的欲望。但奴隶意识的本质却有些异常,因为】
其本质在于隶属于一个独立的存在,或者说,它的本质即属一般的物。
【这里“独立的存在”(更准确地说是独立的实存),首先是指奴隶自己的肉身。奴隶意识限定在或受缚于他的肉体这个“物”,因为他在生死斗争中投降了,在即将被杀戮的一刻决定把自己的人格从属于自己的肉体生命。他以甘冒生命的危险开始,以畏惧死亡结束。说奴隶意识的本质是物,首先就是说这个意识受其肉体此物的决定。黑格尔与霍布斯不同。“自我”,即绝对的否定性,或自由,在自己的肉体面前停止了,不敢进行否定,从而成为“有限的”,而没有达到比如第三章已经指明的“无限性”。只有以无限性为对象时,意识才会是自我意识。另一方面,说奴隶的本质是物,还因为他进入主奴关系之后,受主人自然欲望的驱使而可能意味着另一种含义。此处不谈。】
【这里涉及两个环节:意识、物。既有奴隶的意识和奴隶的物(身体),也有主人的意识和物的问题。】
主人与这两个环节都关联。第一,主人作为自我意识的概念是自为存在的直接的关联,
【作为概念(notion)或观念,还是未经中介的东西,在自我意识的概念中,我们已经讲到它的两个环节:首先是它仍然有一个“意识—对象”的环节,有一种区分。以意识自己为对象也同样有一个对象,因此整个狭义意识阶段的成就在新的意识形态中是被保留下来的,就像黑格尔自己说的那样,整个感官世界都作为它的范围被保存下来(这里就有与“物”的关联)。其次是自我意识作为运动,也就是这种区分的消融或瓦解,实现同一(即扬弃)。这个运动实现自我意识的同一,也就是重新认识到区别出来的对象的本质(内在世界),也就是意识本身(这里有与意识的关联)。这是自我意识在观念或概念中的情形。未经实现,就好比它的主观阶段:自己主观上认为自己的一个独立的人格。这是“直接”的意思,与下面的间接相对而言。这能是相对而言的,因为即使在概念中的情形,也没有“绝对”的直接这件事:在概念中,也是区别为环节的,而这就是有中介的从而不是直接的。】第二,也是中介,或者是通过另一方而成为自为的存在【主人的“自我”,他作为人格而不仅仅是肉体,这一真理不仅仅是主人自己的“确定性”,而且也是一个客观的真理,即经由奴隶这个他者的承认而存在。】所以主人第一就直接地与双方关联,【我们可以把上面关于概念中情形具体化:(a)主人是自己与自己的意识的关联,即他的“自我”是他自己所认为的那样,自己对自己的认识,因而与主人与意识关联;(b)主人的“自我”与他自己的肉身这个物相对,从而主人也与物相联。也就是说,我们把物具体化为肉身。由于这些方面都是在主人自己内部的,所以与上面的“第一”相应,可以被说成是“直接”的】第二,通过对方间接与每一方向关联。【即同时,主人是以物为中介与意识关联,以意识为中介与物关联。首先黑格尔解释了以物为中介与意识的关联。这里的意识是指另一个意识,即奴隶意识:(一)】主人通过独立存在间接地使自身与奴隶相关联,【“独立存在”上文已指出,指物。在主人与奴隶之间,是通过“物”联系在一起的。这个物首先指奴隶的肉身。奴隶的肉身对于主人就像任何一个物一样起初都是“独立的”,需要耗费精力和体力才能使之合乎自己的需要。不过任何身体都一样:主人的身体对于主人也有独立性,奴隶的身体对于奴隶也有独立性。在生死斗争的开始,双方都克服了这种自己身体的独立性而投入战斗。但在奴隶投降的那一刻,他丧失了对于自己身体的支配,身体对奴隶重新具有了“独立性”。而此时,获胜的主人一方则不但“否定”了他自己的身体的独立性,而且还“否定”了奴隶身体的独立性。分出胜负之时,胜利方获得胜利的含义即他对落败一方的身体具有了支配权,生杀予夺;而落败一方的投降,意即他的那个“自我”或人格受他自己的身体的支配。主人即通过支配奴隶的身体的权力而能支配奴隶的意识,奴隶正是通过受自己身体此物的束缚而成为奴隶的,此即所谓】
正是在这种关系里,奴隶才成为奴隶。就是他在斗争所未能挣脱的锁链,并且因而证明了他自己不是独立的,
【“他自己”,奴隶的意识,奴隶意识是不独立的,依赖的、依附性的。】
只有在物的形式下他才有独立性。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他只具有“物”这种意义的独立性。也就是说,对于奴隶意识,如果毕竟还可以把“独立性”这个词用到他身上的话,那么这个独立性仅仅是我们在说一块石头或一匹牲畜这种意义上的独立性。】
主人既然有力量支配他的存在,
【因为斗争证明,主人把自己的生命投入斗争直至胜利,他的肉身始终受到“自我”、受到比肉身更高级的本质的支配,他的肉身始终比“自我”低等。】
而这种存在又有力量支配她的对方
【也就是战胜了奴隶的肉身,使之无法抵抗,受其主宰。奴隶的肉身在斗争结束时表明比奴隶的“自我”更重要,他的“自我”屈服于肉身此物。同时,主人的胜利表示主人用他的身体此物支配了奴隶的身体此物。于是出现了一个连续的类似推理的关系:主人支配自己的肉身此物,此物支配奴隶的肉身,奴隶的肉身支配奴隶,从而得出主人支配奴隶。】
所以在这个推移过程中,主人就把他的对方放在自己权力的支配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