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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专题 | 新司法解释下妇女权益保护路径探析——以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规则为视角

国浩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5-03-06 18:3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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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解释(二)》)的出台,为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中抢夺与藏匿未成年子女、父母出资购房的财产分割、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处置等问题提供了明确指引。此外,《解释(二)》也同步将女性生理特质与家庭角色纳入了司法衡平体系,这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

本文将从《解释(二)》第八条的立法演变出发,详细剖析该条和《解释(二)》第十二条对妇女权益的倾斜保护逻辑,并结合典型案例,揭示家务劳动量化、子女抚养权争夺中的司法裁判趋势,进而探讨如何在实务中通过证据链构建、动态补偿机制及隐性贡献量化等路径实现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目 录

一、从立案演进看《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则逻辑

二、女性生理特质与家庭贡献的司法量化路径

三、子女抚养权争夺中妇女权益的司法保障

四、实务中的证据局限及完善建议

五、结语

01

从立案演进看《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则逻辑

(一)《民法典》第1062-1063条遵循“产权登记主义”,未充分考量家庭实际付出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但在当今社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普遍现象下,上述规定并未明确“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而实务中则多以产权登记为准,这显然忽视了家庭贡献的实质公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推定“父母出资购房”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仍未平衡权益

《解释(一)》第29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此规定对民法典进行了细化,但有学者认为 [注1] ,这也导致实务中出现了大量父母起诉子女的借款纠纷。这主要是因为父母不希望在子女离婚时,通过夫妻财产分割的方式外流购房出资,故通过诉讼明确该出资是临时性周济借款并要求小两口归还,以避免法院将该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解释(二)》第8条完成了从“产权登记主义”到“意思自治+衡平补偿”的司法转向

根据《解释(二)》第8条规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可见,该规定是对《解释(一)》第29条的进一步补充,通过综合路径平衡和保障了各方利益,以此回应社会需求。

针对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的典型案例进行阐明 [注2]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该房屋原为陈某某(男)婚前个人财产,崔某某(女)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还须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最终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这种“动态补偿”机制既可以保护给予方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女性对家庭付出的价值,充分平衡了双方的权益。

由此可见,《解释(二)》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保护妇女权益, 但“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等补偿因素的考量 ,显然着重关注了女性生理特质于家庭中的天然贡献,是对妇女权益从形式平等跨越到实质公平的初步实现。


02

女性生理特质与家庭贡献的司法量化路径

(一) 生育子女的生理及心理付出属于“家庭贡献”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女性往往因其生理特点,在家庭照顾方面承担着更为重要的角色。从孕育子女的艰辛,到育儿过程中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女性的付出往往超过男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将生育子女的医疗行为(如反复流产、试管受孕等)带来的身心损害,以及对未来生育能力的影响,判定为“为家庭利益负担的其他义务”。此类付出虽不属于传统家务劳动,但符合《民法典》第1088条“负担较多义务”的立法原意,故应被纳入经济补偿范围。案件情况详述如下 [注3]

妻子王某婚后因孕育孩子,放弃了发展前景广阔、待遇优渥的工作,但两次自然受孕均是畸形胎,两次人工受孕也以失败告终。丈夫李某则是一个典型的“妈宝男”,既不愿意承担经济责任,也不关心王某,一言不合便采用冷暴力。婚后5年里,王某独自往返医院近百次,反复忍受服药、打针、引产、流产、清宫等带来的生理、心理的巨大痛苦。后经医院检查,王某身体各项指标正常,李某则为弱精加畸形率高达93%。王某为自己这几年的隐忍与付出觉得不值,险些选择了轻生,后经亲友、专业人士开导,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丈夫李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准予离婚,并支持了王某的经济补偿请求。离婚经济补偿虽然主要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但家务劳动不应局限于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三个情形,还应包括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其他义务。妻子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生育子女付出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并且两次流产、两次胚胎移植术的失败导致其身心遭受损害,其为家庭利益在生育子女方面承担了较多责任,这些经历对其今后的生育不可避免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理应获得离婚经济补偿金。

(二) 家庭贡献:从“隐性付出”到“显性量化”

此外,从上述案例中也可以看出,家庭劳务付出虽不直接产生经济价值,但可参照《民法典》第1088条“家务补偿”规则主张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规则量化标准的探索呈现地域差异化特征。部分法院会参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结合婚姻持续时间计算基础补偿;部分法院会考量子女特殊教育需求(如课外辅导、医疗支出等)进行动态调整;还有部分法院会引入“机会成本损失”概念,对女方放弃职业发展的潜在收入进行合理估算。如新疆巴州中院在(2023)新28民终607号判决书 [注4] 中,根据女方生育并抚养两名子女、男方长期服役的情况,最终酌定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7万元,体现了边疆地区的司法考量。

《民法典》第1088条突破性地确立了家务补偿制度,标志着司法对女性家庭劳务价值的首次正式确认。该条款规定的“负担较多义务”不仅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传统范畴,更应涵盖为家庭利益作出的特殊牺牲。


03

子女抚养权争夺中妇女权益的司法保障

《民法典》实施后,离婚纠纷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现象频发,不仅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亦加剧了妇女权益保护的难度,女性常因双方“力量悬殊”而面临“救济无门”的窘境。对此,《解释(二)》第12条第1款规定,“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一规定正式赋予了受害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 人格权侵害禁令 的权利,突破了传统民事诉讼程序的局限性。

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郑某某与赵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注5] 为例,当事人郑某某(女)与赵某某婚后生育一子小赵。在小赵年仅2周岁时,赵某某及其父亲私自将孩子抢走并送回老家,且拒绝郑某某探望。郑某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支持了郑某某的申请,裁定禁止赵某某抢夺、藏匿小赵,并要求其将小赵送回原住所。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也就该规定公布了一则“颜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的典型案例予以阐明 [注6] 。在本案中,因家庭矛盾未能得到有效调和,罗某某(男)及其父母、妹妹等人将儿子罗大某强行带离原住所并带至B省。此后,儿子罗大某与罗某某的父母在B省共同生活居住。经多次沟通,罗某某均拒绝将罗大某送回,其妻颜某某遂向法院申请人格侵害禁令。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现场督促罗某某购买车票将罗大某从B省接回A省。

以上两则案例充分体现了对女性监护权的司法保护。女性在生育和照顾子女过程中,付出了大量心血,生理上的特殊性使得她们在育儿早期与子女建立了更为紧密的情感联系。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女性的监护权,更破坏了这种特殊的亲子关系,对女性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


04

实务中的证据局限及完善建议

然而,在相关司法实务中仍需突破证据规则的局限。面对家庭贡献难以量化、过错举证存在障碍等现实困境,需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体系,将生育健康损害、家务劳动时长等隐性付出转化为可识别的司法参数。同时,动态补偿机制的适用需结合婚姻持续时间、房产增值幅度等变量,在个案中实现利益平衡的精准化。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虽为裁判提供了参考坐标,但如何形成统一的价值判断标准,仍需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协同探索。笔者初步建议如下:

(一) 出资性质证明

提交书面协议(如《赠与协议》《借款协议》)、资金流转凭证(如父母直接转账至开发商账户并备注用途)、父母经济能力证明(如银行流水、资产证明)及辅助证据(如微信聊天、录音)形成闭环;

(二) 家庭贡献量化

通过子女抚养日志、医疗记录、亲友证言等证明家务劳动时长及强度,并参照当地家政服务市场价格折算经济价值;

(三) 离婚过错举证

收集出轨聊天记录、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直接或间接证据,结合过错对婚姻破裂的影响力进行论证。

此外,每个婚姻家事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尽相同,均是一案一判,且没有明确的计算公式。 笔者建议给法官“送公式”,提交书面计算模型,比如:补偿金=(父母出资比例×房屋现值)+家务贡献折算(如每年5万)-过错扣减,或者可以通过检索其他类似判例,把补偿比例“锚定”在有利区间。

此外,为了让法官能有更加直观的了解,建议将动态因素可视化。 通过制作婚姻时间轴、贡献对比表、房产增值曲线等图表,直观呈现婚姻存续时长、子女抚养投入、房屋市场溢价等关键要素。在实务中,需强调“隐性贡献”与“过错责任”的平衡,通过证据链穿透形式公平,以实质公平争取最优补偿方案。


05

结 语

《解释(二)》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司法实践正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公平迈进。通过对父母出资购房规则的动态调整、生育付出的司法量化及子女抚养权侵害的禁令救济等,《解释(二)》为妇女权益保护构建了多层次的制度屏障。尤其是对“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等补偿因素的引入,表明司法裁判开始正视女性在家庭中不可替代的隐性贡献,这不仅是对传统性别分工的纠偏,更是对《民法典》人文关怀精神的生动诠释。也唯有让制度温度穿透纸墨,才能在每一起婚姻家庭纠纷中守护公平正义的底线,为广大女性撑起法治晴空。

注释及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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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戴维、宋歌、廖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解读及立法建议》第8页。

[2] 最高法发布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3] 发布案例网址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RyfuCoz7L-zG7BlVGgMunQ

[4] 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28民终607号民事判决书。

[5] 参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民政局与苏州市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全市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之八: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郑某某与赵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6] 最高法发布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三: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颜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作者简介

赵磊

国浩苏州合伙人

业务领域:家族财富传承、企业战略慈善、商业特许经营

邮箱:[email protected]

梁珈毓

国浩苏州实习律师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慈善信托设计、民商事争议解决

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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