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平台劳动者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的定位及与宪法基本权利的关系
三、平台劳动者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的双重功能:私法自治与国家干预
四、私法请求权路径:注重平台劳动者个体层面的权利保护
五、公法风险规制路径:注重平台劳动者整体层面的风险预防
六、结语
摘 要 平台劳动者自动化决策拒绝权是解决平台劳动者“困在系统里”问题的必要路径。该权利作为宪法个人信息权权利束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其他宪法基本权利的实现密切相关。该权利具有双重功能,主观防御功能在于保障平台用工自动化决策的私法自治,客观价值秩序功能要求国家对平台用工自动化决策进行积极干预。相应地,该权利的实现需要私法与公法的协调配合。在私法视野下,平台劳动者以请求权的方式行使自动化决策拒绝权,权利行使须满足“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对平台劳动者权益有“重大影响”两项要件,从而达到拒绝完全自动化决策、获得人工干预的法律效果,此路径注重平台劳动者个人层面的权益影响或损害救济。在公法视野下,主要通过有意义信息的强制性披露、自动化决策的风险评估与人工监控来规制自动化决策信息不对称风险及平台劳动者生命健康权、平等权等基本权利被侵害的风险,此路径注重平台劳动者整体层面的风险预防。
关键词 平台劳动者 自动化决策拒绝权 平台用工 风险规制 个人信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