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病人危在旦夕,需要移植器官维系生命时候,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帮助他/她走对路?当病人在临终时刻决定向社会捐献身体器官时,我们应该怎样做,才不会辜负他/她这份大爱?
今天这则新闻,把我吓一大跳:
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红十字会法
开展器官捐献列入红十字会职责
《人民日报 》 2016年11月01日 13 版
红十字会?是被郭美美撕开外衣的吗?是“救火队长”赵白鸽女士提前去职的吗?
2013年4月28日,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赵白鸽发誓:
“如果两到三年,还是不能翻转‘黑十字’印象的话,我自动请求辞职!”
2014年9月,红会十大召开前夕,赵白鸽提前去职。她说:
“在这里,我是不知道哪天哪个雷就爆了,全国各地的任何地方出了事,这账就算在我头上,对全国各地的任何地方我又没有权力去查,人权、物权、财权,我都没有。”
(以上内容均来自权威媒体报道,现在网上都有。)
现在的红十字会怎样呢?是不是还是赵女士说的那样?
坦白说,我并不知道,我也没有兴趣知道,更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知道。
在中国,挪动一个椅子,都是要头破血流的,所以,我觉得,干脆就把那些钱给他们吧。也不要什么巡视组去巡视了,也不要什么媒体去监督了。就让他们静静的在那里,静静的就好。不就是钱吗?首富都说了,只要钱能解决的问题,都不是问题。
但是,现在看起来,已经超过钱的问题了,这是直接涉及到人命的问题了。
人命关天!
器官移植领域本身就处在一个规范过程之中。这个领域现在怎样我不知道,但当年一些事情大家是知道的:当年,媒体认真报道过“器官旅游现象”——韩国、中东一些国家、美国、日本、以色列等地的病人到中国进行“器官移植旅游”。即便是中国从2007年原则上禁止向外国人移植脏器以来,据日本共同社报道,至少有17名日本人在中国接受了肾脏、肝脏移植手术。
当时的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卫生部很重视,责成相关部门对此开展调查,一旦查实将严肃处理,“按照国际惯例,中国反对通过旅游的方式到其他国家做人体器官移植,中国的器官移植主要用于急需的国内患者身上。”
这是新华社报道:
谁来判断谁急需?怎么知道急需?捐献的器官如何调配?这是一个大问题,管理得不好,这就是一个极大的寻租、腐败地带。一旦出事,就不是钱不钱、贪不贪的问题。你怎么面对那些捐献者对同胞的爱(心也捐了)?你怎么面对其他更急需、更匹配的同胞病人?
就因为你更有权,更有钱?
我的一位熟悉的记者,也认真报道过——器官存在黑市。司法机关也曾判决过一些案例。
前年,我老家有一位邻居,去世前捐献了他的全部器官。我很感动,一个普通的生命,在最后时刻,通过捐献挽救了更多的人。我想,
这份感动,不应该被污染,哪怕,只是有可能被污染。
东莞一位22岁小伙临终将器官捐献给7人,医生致敬
这是目前国内关于脑死亡的一本书,挑战了死亡的判定观点
在这个医疗、法律和伦理交织的敏感地带,在这个直面生与死终极拷问的领域,我们必须慎之又慎。
人民日报这篇报道说,草案将“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列入红十字会的职责当中。但是:
红十字会如何接受社会监督一直是社会公众十分关心的焦点话题。
初审稿明确了红十字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但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有观点建议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决定,将这一条修改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也就是说,到现在,红十字会都还没有健全制度!还没有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这个时候,授予他器官捐献的“职责”。
你不觉得,有点太吓人了吗?
既然是草案,而且公布出来讨论,这个草案能不能改一改?或者,至少,在红十字会把已经被发现的问题整理明白之前,在把里面可能涉及到风险给大家讲清楚之前,先缓一缓这个授权?
毕竟,谁也不知道,未来这件事情是不是和自己身边的人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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