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灾的威力不及人祸,一起高速路事故死的人,竟然比一场
7.0
级地震还多,令人瞠目结舌。
8
月
10
日
23
时
34
分许,西汉高速陕西段又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
36
人死亡、
13
人受伤。
高速路事故并不新鲜,然而这一次事故形态却十分罕见:大巴车正面迎头撞上了进入隧道之外的山墙上
……疲劳驾驶都不至于酿此奇祸,难道司机眼瞎了吗?
随后网友从现场照片中发现了端倪,事发的
“秦岭一号隧道”,进入隧道前是三车道,而隧道内只有两车道,但路面并未采取通常的渐变标线引导,第三车道硬生生地怼在了隧道边缘的山墙上,形成了“断头路”——而这正是大巴车发生事故的地方。
从事故画面判断,大巴车并没有走应急车道,而是行进在路面标线完全合法的
“断头路”上,隧道口前才发生偏转正面撞墙,或许是为了躲避左侧车辆,显然在这突然变窄的车道中,即便司机反应及时,也很可能因为左侧车辆的存在而无法并线,事故隐患早已注定……这真是名符其实的“断头路”、夺命路。
这样的事故难道只怪司机吗?
根据《交通法》第二十五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
——事故路段的交通标线符合“安全、畅通”的要求吗?仅凭常识也能看出,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再看看相关的“国家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5768.3-2009
》第
6.2
条【路面(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对类似情况提出了具体要求,如路宽或车道数发生变化,其渐变段标线长度应通过计算决定,设计速度大于
80
公里的,渐变段长度最小值为
100
米。
——事故路段根本没有国标中所要求的“渐变段”,显然它不符合国家标准。
交通标线就是划在路面上的法律,司机违反标线行驶将遭到处罚,互相发生并线事故,则要根据标线来划分责任归属
……而如果交通标线本身的错误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相应管理单位也必须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
年
12
月
21
日 法释〔
2012
〕
19
号)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几年前曾有一个案例,重庆某处下穿通道限高标识为
4.5
米,而实际内部最低处仅有
3.6
米,导致一辆限高为
4.3
米的货车与通道顶部发生碰撞,财产损失数万元。经法庭审理认定,该下穿通道的限高标识与实际高度不符,存在设置、管理上的瑕疵,与原告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负责其管理维护的“市政绿化委”应当承担
90%
赔偿责任。(中国法院网)
本案中,固然司机存在观察和操作方面的责任,但是路面标线错误的因素不可忽视,甚至责任更大。
按标线行驶是司机的义务,没能远远看到障碍是司机的责任,但是按照第三车道标线行驶司机并无过错。尤其事发时段为深夜视线昏暗,根据实际行车经验,及时发现远处的障碍物有相当难度,对此观察责任不宜过度苛求。而车灯所能照亮的地面标线,和高处反光标识,是夜间行车最重要的参照,如果它们竟然错误地导向死亡之路,可谓在劫难逃。
我国路面标线的混乱十分普遍。常见的譬如挖地铁修路宽度变窄,规范的管理方会重画临时标线引导,而很多不负责任的根本不管,往往导致路过车辆找不到对应标线而无所适从,违章扣分还是小事,动辄突然出现
“半条车道”,就很容易导致车辆发生拥挤碰擦……司机有何过错?完全是错误标线惹的祸。
在高速路上,事故则往往以生命为代价。根据有关统计,涉事的西汉高速西安段已经连续两年上榜全国
“十大危险路段”,自
2007
年
9
月开通到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