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学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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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刚:《行业法治研究》 | 黄文艺 陈弘毅 郑戈作序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 2024-09-09 10:53

正文

新书

行业法治发展


本书是我国第一本系统研究行业法治的学术专著,由作者结合十五年港珠澳大桥法律实践经验和感悟撰写而成,致力于在《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的基础上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社会理论探索一条新的建设途径。全去29 万字,总体遵循了从“行业”人法到行业法再到行业法治的研究思路,初步构建了一个可以适用于我国各行各业的行业法治理论框架,可以为我国各行各业的法治化管理提供理论参照和实践指导。

作者简介

刘刚,吉林大学法学博士,现任职于港珠澳大桥管理局,兼任中国法学会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理事、中国公路学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200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8年加入港珠澳大桥项目管理团队,全程深度参与港珠澳大桥法治实践创新和项目管理实践创新,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经验和项目管理经验。作为主创人员策划和编著的《融合与发展——港珠澳大桥法律实践》2019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序言·壹


文 | 黄文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经过反复修改完善之后,刘刚博士的学术专著《行业法治研究》终于问世。作为他曾经的博士生导师,我要对此书的出版表示诚挚的祝贺!还记得十年前,刘刚博士跟我谈博士论文选题构想时,谈到对“行业”入法诸多问题的思考,我就为他敲定了“行业法治”这一题目。应当说,当时法学界讨论“行业法治”问题的文章甚少,还只是初步提出了行业法治的概念主张,对行业法治是否存在、行业法治到底是什么还存在不少争议。

当我看到刘刚的博士论文初稿时,感觉他研究上非常用心用功,论文内容较为圆融饱满。例如,在材料占有上,无论是在法条中检索“行业”,还是在文献中检索“行业法”和“行业法治”,他都是进行全文检索。也就是说,只要法条中提及过“行业”,或文献中提到过“行业法”或“行业法治”,就不会逃脱他的检索。正是这种严谨扎实的研究态度,为论文写作打下了良好基础。虽然论文初稿还存在一些不足,但他善于吸纳老师们的指导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后,论文结构和内容都日趋完善。

难能可贵的是,在通过专家评审后,刘刚博士仍孜孜不倦地对论文进行修改,直到答辩前的最后一刻。特别是他博士毕业后,密切跟踪我国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进步,比如,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正式提出、《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的颁布,以及“行业”入法现象的深化拓展等,持续完善论文写作,最终形成了本书。

从学术的角度看,行业法治是我国法治理论和实践中的新课题。对行业法治的研究,是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中国式全方位法治研究格局的重要内容,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和法治话语体系的应有之义。刘刚博士的这本书,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系统研究行业法治的学术专著,必将在我国行业法治研究上占据一席之地。 在我看来,这本书对于行 业法治研究的学术贡献有以下几点:

一是首次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了详细梳理。本书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多维度的实证分析,得到翔实的具有针对性的“小数据”,证明了已具规模的“行业”入法现象是行业法成立的前提和基础,行业法的存在则是行业法治成立的前提和基础,为解决法学界关于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学术分歧做出了相应的贡献。

二是对行业法和部门法的关系提出了新见解。在我国法学理论中,部门法的理论范式根深蒂固,行业法的研究和应用必须妥善处理好行业法和部门法的关系。既往的行业法研究认为行业法是跨越部门法的,但本书认为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不是一种单向的跨越,而是一种双向的跨越,即交叉与重叠、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本书还使用形象的图表将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展示出来,方便读者理解。

三是首次搭建了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本书分析了行业法治的概念,论述了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建构了行业法治的要素体系,重点分析了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等基本要素,最后还指出了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全书有破有立,以立为主,以破为辅,初步构建了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本书的理论框架或许还有待持续改进,但这无疑是将行业法治从概念变成理论框架的难能可贵的努力。

四是首次提出行业法治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新途径。目前,我国官方法治文件尚未提炼出行业法治的概念,但实际上行业法治早已进入实践阶段。从1990年“二五”普法首次提出“行业依法治理”试点,到2006年“五五”普法首次提出“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到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再到2020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和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发展脉络以及从行业依法治理和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内涵来看,行业法治与行业依法治理、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在内涵上具有很多重合之处。行业法治建设已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主阵地主途径。

在法治中国建设新征程上,行业法治无疑是一片法治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新沃土。刘刚博士已经在开垦新沃土上走在最前列。期待刘刚博士以本书的出版为新起点,持续深入开展行业法治理论研究,为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作出新贡献。

是为序。



序言·贰


文 | 陈弘毅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学术贵乎创新,学术理论的创建贵乎其以实践经验为依据。这两点都是我阅读刘刚博士这本大作时的感悟。

刘刚博士是港珠澳大桥项目管理团队的核心成员,负责解决大桥建设和营运过程中遇到的多层次、多方面的法律问题。他在本书后记中写道:“正是在日复一日参与港珠澳大桥法律实践的过程中,我发现了‘行业’入法现象……察觉到行业法的存在,进而产生了行业法治的理念。行业法治从此成为了我的思考重心和精神依托。”

毫无疑问,本书对于行业法治的研究具有重大的创新性,可算是我国法学研究前沿的一个突破。 作者指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治社会”可理解为社会中不同领域的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作者“以‘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治理状态’为目标,寻找一条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作者认为,“社会是由不同行业组成的, 如公路行业、医疗行业、食品行业等,而‘行业’是由有特殊资格的人组成的特殊职业群体”。

作者指出,现代社会的分工产生了各种行业和职业,“社会包括行业在内,法治社会包括行业法治在内。如此,法治社会的建成,完全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即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可以通过各行各业的法治化来实现”。

作者用到的“行业”这个概念或用语所包含的范围极广,例如“金融行业、食品行业、医疗行业、环保行业、工程行业”等等,既包括各种工商业的行业,也包括各种专业人士执业的行业。这充分说明了作者希望构建的,是一个可以适用于各行各业的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

通过用计算器作文字检索的实证研究,作者论证了“行业入法”的现象的存在,即是说,我国大量法律法规中使用了“行业”这个用语。既然大量法律规范(包括宪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民商法和刑法的不少法律规范)都以“行业”的存在为前提并予以法律规范,那么“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概念便都是可以成立的,而且极其富有学术研究价 值和应用推广价值。

作者精细的研究分析发现,“‘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主要分为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规范、行业主体(主要是行业管理主体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经营主体)、行业协会(行业组织)、行业自律、行业诚信、从业人员以及对某些行业行为的禁止(如行业垄断)等几大类型”。我认为这是很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

本书的另一个重要研究成果,便是对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的梳理和论述。作者认为:“行业法治是包括行业监管主体、行业经营主体、行业协会、行业消费者、社会公众、行业法律、行业规范、行业标准、行业章程、行业立法、行业纠纷解决、行业监管、行业守法和行业自治等要素在内的体系。”作者又把这些不同要素区分为三类:主体要素、制度要素和实践要素。我认为这都是非常精辟的见解。

本书的内容十分丰富,以上我只是向大家介绍其中一小部分,以举例说明本书的重大学术价值。我很高兴和荣幸有缘在这里,推荐本书给所有关心我国法治建设——尤其是法治社会的建设——的朋友们。



序言·叁


文 | 郑戈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初识刘刚博士是在一次港澳基本法研究会的会议上,当时他就在从事与港珠澳大桥相关的法律工作,我记得他那时候的微博名字是叫“法律的桥梁”,以我当时的认知,桥梁与法律当然有关系,因为我常说“法律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基本语法”,但这种关系肯定是比较简单、清晰、浅显的,无法支撑一个有钻研精神的法律人长期的研究兴趣。但一晃十几年过去了,他仍然在从事与桥梁相关的法律工作,仍然在研究与桥梁相关的法律问题,当然,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他准确地找到了桥梁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即行业法,并以此为题撰写了博士论文,此后又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最终写成了摆在读者面前的这本书。

美国法哲学家朗·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 一书中将法治定义为“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这是一种国家、社会与个人共同参与的事业,而不是自上而下的命令——控制机制。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三大组成部分的结构、功能与相互关联。在深入学习和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作为人类共同 财富的经典法学理论的过程中,刘刚明确了行业法治的坐标方位:“正如法治国家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法治政府是政府治理的基本方式一样,法治社会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行业法治是行业治理的基本方式。”经过这一清晰的表述,我们立刻就会明白行业法治的基础性和重要性。但正如书中所说:“到目前为止,行业法治还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是法治领域的新课题,既未见官方的倡导,连学理上的研究也很少。”这种实践上有刚需而理论供给严重不足的问题,正是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应当面对的问题。

实际上,行业是现代社会最基础的生产组织方式和社会组织形式,对此现代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和社会学奠基人之一涂尔干都有深入的论述。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是解释劳动专业化与效率之间关系的经济理论。斯密注意到,专业化可以提高效率,从而增加资本和劳动回报,促进经济增长。从工作任务的拆分和细化分配出发,到每一单一任务的规模化完成和不同单一任务的流水线拼接,劳动分工和专业一方面带来了生产率的极大提升,另一方面也导致了经济体内部的规模膨胀和组织复杂性,从而对管理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涂尔干的社会理论恰好在这一点上接续了斯密的经济理论。他指出:工业化大生产带来的社会密度、多样性和社会规模的增加也带来了法律领域的分工和专业化:“分工并不是经济生活所特有的情况,我们看到它在大多数的社会领域里都产生了广泛影响。政治、行政和司法领域的职能越来越呈现出专业化的趋势……。”(《劳动分工论》)综合斯密和涂尔干的理论,我们有理由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分工不是自发的,它是以特定方式施加的工作任务的分化,并通过法律调整和维持下的结构化活动模式来进行组织。这种组织 的表现形式就是行业。

因此,行业从一开始就是法律引导和规制的结果,法律确立了行业的准入条件、产品和服务标准、安全标准、产业组织规则、交易规则等等,到20世纪随着福利国家和人权观念的发展更进一步包含了劳动基准法(包 括最长劳动时间、最低工资、休息权保障)的内容。

但分工和专业化导致的另一个现象是国家的执法部门很难从外部监管 行业内部基于专业知识而从事的生产经营和交易活动,国家法在很大程度上只能发挥方向引导和底线基准维持的作用,大量的实体性规范需要各行 业内部来形成共识,确立标准。用我一篇论文中的话来说:“由于科技风险实际上并非科技领域的风险,而是现代社会最主要的风险形态,从交通 事故到环境污染,从传染病爆发到食品安全问题,现代社会所面临的每一 种风险都是用科学语言表述、由科学技术的应用导致并且最终需要靠科学 技术的手段来应对的风险”(《迈向生命宪制》)。在这种事实背景下,由国家来执行的部门法需要与行业法相互配合,彼此之间形成结构耦合,才能有效解决功能分化的现代社会出现的各种纠纷,控制各种风险。行业 法中既包括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等硬法,也包括行业标准和如今越来越重要的科技伦理等软法。

作为第一部系统阐述行业法基本原理的专著,本书在回应现实需求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体现了一位有探索精神和学术素养的实务工作者发现真实问题并提供相应的理论资源(如果不是解决方案)的能力,这是书斋学者往往欠缺的一种能力。为此,我愿意向法律职业人士和法学院学生推荐此书。


专家推荐

黎晓平 |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刚博士读博期间,曾旁听我为博士生讲授的法理学课程半年有余,其对法学理论研究饱含热情,其志坚韧,颇有用心。本书在对行业语义、行业入法和行业法的一些基础和最前沿的问题进行探讨的同时,试图开辟一条行业法治的研究新路,具有很强的问题意识和实践意义。其根于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其志于通过行业法治推进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 一如作者所述,以“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治理状态”为目标,寻找一条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社会的法,首先是一“现实”或 谓之“实证”的存在,并呈现在法律文本之中。然法治的社会,则应通过法律活动、法律实施过程,实现法律应有的公平与正义。从这种意义上讲,本书不仅响应社会经济发展之需,而且蕴含着以行业法治推进法治社会建构的良好社会治理的理想,亦即,善治的理想。社会生活的本质或主要内容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此间的社会制度则展现某种人类精神或民族禀赋。法治尤其是行业法治的生长,如何能够实践一种向社会公众运输公平正义法理念的过程,相互滋养良法善治,其意深远。

专家推荐

陈欣新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行业及其分类的演变,是人类社会实现社会化大分工并逐渐细化和专业化之后的产物。“行业入法”现象的深化拓展有力地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并决定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性。刘刚博士撰写的专著《行业法治研究》系统研究行业法治,切合当前法治建设的实际,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该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发展实践为基础,致力于通过研究行业法治,探索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总体上遵循了从“行业” 入法到行业法再到行业法治的研究路径。

该书提出,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到法治社会,进而到行业法治,表明法治从抽象到具体、从整体到局部、从模糊到精细、从实践到实证、从不确定性到日渐确定的发展过程,社会治理现代化必然要通过基层治理和行业治理来实现。该书分析产生行业法治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律基础,以及行业法治所包含的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该书从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主体、行业协会、行业垄断、行业自治、行业诚信、从业人员等方面分析了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该书提出,行业法治具有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以及调整范围的全面性等特征。上述观点具有独到见解,显示作者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很强的研究能力。

该书提出当前行业立法机制、行业监管机制、行业纠纷化解机制和行业自治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切中实弊和要害,提出的完善对策建议具有很强的实践操作性和可行性,所建构的行业法治理论框架体系具有开创性。

后 记

光荣属于大桥 积累属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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