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结合各地破产管理人协会制度建设实际情况,探讨管理人协会制度的完善。
作者:邓均玲
来源:尚宽法讯(ID:skfx99)
前言
近年来,各地法院纷纷对管理人行业如何进行自治作出积极的探索,其中以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并强化协会助力破产为抓手,破产管理人协会对辅助优化营商环境的作用愈来愈受到重视。本文中笔者通过世行《营商环境报告》中我国得分情况,结合各地破产管理人协会制度建设实际情况,探讨管理人协会制度的完善。
一、营商环境评估中“办理破产”指标简介
世界银行自2002年启动的《营商环境报告》项目对全球190个经济体以及所选地方城市的营商法规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客观评估。其中,“办理破产”是营商环境评估十项指标之一,该指标有其特殊的方法和测评标准,是社会发展与经济改革的重要参考指数。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工作计划应以助推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因此在构想如何完善破产管理人协会制度建设前,必须先透彻理解“办理破产”指标的方法和测评标准,才能做到完善制度建设举措有的放矢,最终实现提高营商环境便利指数,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
世行“办理破产”指标下设两项子指标,分别是回收率和破产框架力度指数,各占 50%的权重。
回收率是基于企业破产程序的时间、成本和结果通过世行一项固定公式计算所得。
1.时间是债权人收回债权的时间,按日历年数记录,从破产申请之时开始,直至债务人拖欠债权人的款项部分或全部清偿之时结束。在不考虑破产程序有效性的情况下,破产程序所占用的时间越短,破产程序越完善,破产所发生的成本费用越低,债权人回收率越高,破产结果越有利于企业清算或重组。
2.成本是按债务人不动产价值的百分比记录,包括法院案件受理费用和政府税费、破产管理费、拍卖费、评估费、律师费以及其他一切费用和成本,破产程序中所用费用总和越高,回收率越低。
3.结果是债权人的债务回收情况,取决于破产程序完成后企业是否会继续运营或者资产会被分割出售。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企业是否会继续经营对回收率的影响系最大。
破产框架力度指数对经济体现有破产法律制度的充分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估,该指标取值范围是0~16分,数值越高,表示破产立法设计越有利于恢复可存活的企业和清算不可存活的企业。破产框架力度指数包括四项内容:启动程序指数、债务人资产管理指数、重整程序指数、债权人参与指数。
充分解读了“办理破产”指标后,可以看出破产管理人协会助推优化营商环境的主要发力点应放在提升“回收率”指标得分上,以依法快速办理破产案件缩短程序时间、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最大化实现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为制度建设与完善的宗旨与目标。
二、我国“办理破产”指标中“回收率”得分情况
根据世行于2019年10月24日公布的《2020年世界营商环境报告》,中国总分77.9,在190个经济体中排名31位。其中“办理破产”分数(0~100)为62.1,排名第51位。债权回收率为36.9%;回收时间(年数)为1.7年;回收成本(资产价值百分比)为22%;债权追收结果为分拆销售,而不是持续经营。
比较排名前三位的国家得分情况:
我国办理破产指标得分中债权回收率,只有36.9% ,不及美国、日本等国家债权回收率的一半,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办理破产”指标的记录反映出我国办理破产案件的短板及问题,主要体现为债权回收时间过长,效率低,从而导致破产成本高;此外,通过破产程序实现继续经营企业占比不高、利用重整帮助企业走出困境、解救企业危机未成为目前破产程序主流手段,也是导致我国“办理破产”分数难以提升的显著问题。
三、营商环境评估与破产管理人协会之关联
办理破产是一项综合工程,不是司法机关、行政部门的单打独斗,还需要社会各界力量的共同参与。这其中,破产案件管理人成为破产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力量,该项工程也自然而然与破产管理人协会有莫大的关联。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中“办理破产”-“回收率”不仅要求人民法院提升审判质效、政府部门行政管理的完善与配合,还要求破产管理人行业不断提高自身执业水平;我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亦将“办理破产”纳入其中;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政府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破产管理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应得到配合、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江苏省2019年营商环境试评价指标评价中将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是否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是否实际运行、企业破产保障经费是否设立作为赋分标准。
从世行评估指标到我国各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指标的要求,都对破产管理人队伍的建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意味着破产管理人协会无法在优化营商环境该项重大工程中置身事外,且需要投入百分百力量去进行。从行业人员队伍建设为基本开始着手,从各个方面为人民法院、政府部门的工作提供服务,破产管理人协会需发挥好自身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助推作用。
四、我国破产管理人协会制度建设现况
企业破产法实施十余年来,管理人作为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在破产程序中处于重要地位,其执业能力和水平影响着整个破产案件的质量。为更好地发挥管理人的作用,在法院的积极引导下,管理人自治组织陆续成立,有效加强了行业自律建设,对提高管理人的业务水平,推动僵尸企业处置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比如2014年11月,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破产管理人协会—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深圳市以学会方式成立了企业破产法学会。截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发布《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共有约15个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在《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引导、推动本辖区范围内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个人成立管理人协会为一项重要工作后,各地破产管理人协会相继成立,截至2021年3月,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约120个,其中包括13个省级破产管理人协会。
各地破产管理人协会设立的宗旨基本包括维护会员权利、提高会员履职能力等互益性内容,以及协助政府和法院有效构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的长效机制的公益性内容。
1.目前大部分破产管理人协会将工作主要着力点放在开展各种管理人业务培训、交流、研讨活动,内容涉及企业破产法解读、实务操作经验分享、涉税知识讲解等,将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作为自身主要职责与任务,如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0年度共开展六期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