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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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成“杀手”,责任谁来担?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法律 宠物  · 2025-03-07 10:1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因养犬不当引发的纠纷案件。孙某因出差将泰迪犬交由保洁阿姨照看,结果因梁某未对哈士奇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两只狗撕咬,泰迪犬被咬死。孙某因此向法院起诉梁某要求赔偿。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判决梁某赔偿孙某泰迪犬价值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000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孙某因出差将泰迪犬交由小区保洁阿姨照看,梁某的哈士奇进入无人房屋与泰迪犬发生撕咬,导致泰迪犬死亡。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梁某是否因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观点3: 法院审理

法院依据民法典和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梁某违反管理规定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孙某的犬只死亡,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关键观点4: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梁某赔偿孙某泰迪犬本身价值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7000元。

关键观点5: 法律提示

鹏法君提醒广大养宠人士,要文明养宠,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自觉承担好看护宠物的责任,按照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明、接种疫苗、外出遛狗时使用绳索牵引等,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公共环境。


正文


两只萌宠相遇

一只生命戛然而止

宠物主人各执一词

究竟怎么回事?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初,孙某因出差将其饲养的泰迪犬交由小区保洁阿姨帮忙照看,保洁阿姨将泰迪犬放置在小区一间长期空置的房屋内饲养。两日后,保洁阿姨称泰迪犬不见了。经查小区监控,事发当日,梁某牵一只哈士奇进入泰迪犬所在房屋,并在进入房屋前将哈士奇的狗绳解开,两只狗互相撕咬,哈士奇将泰迪犬咬死,随后,梁某将泰迪犬尸体拿出房屋丢弃。



梁某辩称,其在小区划定的遛狗区域遛狗,在牵狗进入无人居住的房屋时,被无人管理的犬只攻击,其迫不得已采取避险手段解除威胁,最终孙某的泰迪犬被哈士奇咬死。


孙某认为,其泰迪犬陪伴了孙某和家人十年之久,梁某的行为对孙某及其家人造成极大的伤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梁某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我国民法典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


本案中,梁某作为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在遛狗时解开了狗绳,导致孙某的泰迪犬被哈士奇咬死,梁某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其犬只采取束犬链的安全措施,造成孙某的犬只死亡,梁某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对孙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关于孙某主张的泰迪犬本身价值,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实际购买价值,法院综合市场行情和梁某认可的价值范围,酌定梁某向孙某赔偿泰迪犬本身价值2000元。


关于孙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孙某饲养其泰迪犬已达十年左右,必然与该泰迪犬产生较深的感情,梁某的侵权行为对孙某造成了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法院酌定梁某向孙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梁某向孙某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7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近年来,随着养宠人数的增加,文明养宠也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我国民法典规定,宠物饲养人对自己饲养的犬只负有管理、注意、约束义务,对犬只自身危险性所致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系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如有不牵狗绳等未按管理规定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仅可以减轻责任。


鹏法君提醒,文明养宠,守护你我,请别让一时的疏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牵引绳是狗狗的生命绳,既是对犬只的保护,也是对犬主自身的保护,遛狗不牵绳,是漠视公共安全与他人权益的表现。另外,《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烈性犬名单的通告》已明确38类禁养犬种,犬主在饲养犬只前,应当留意犬只种类,避免饲养烈性犬种。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自觉承担好管理、看护宠物的责任,按照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明、接种疫苗、外出遛狗时使用绳索牵引等,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公共环境。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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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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