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120 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 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 2 台以上的;
4. 违法所得累计达到 5000 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果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还给他人提供维修等技术支持的,构成犯罪。